Tse Shao Chuan, The Administratrix of the Estate of Ho Man Shing, Deceased及另一人 對 Pang Ka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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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原訟傳票是一宗訴訟前的文件披露的案件,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為夫婦關係,他們育有兩子一女,分別是何偉昌、何偉賢及何淑卿(譯音)。被告人是何偉賢的太太。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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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1237/2022 [2023] HKDC 8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2年第1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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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原訟傳票是一宗訴訟前的文件披露的案件,第一原告人及第二原告人為夫婦關係,他們育有兩子一女,分別是何偉昌、何偉賢及何淑卿(譯音)。被告人是何偉賢的太太。 2.何偉賢生前於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後稱「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保險。根據他購買的保險,倘若他身故將會獲得身故賠償。 原告人的案情 3.於2019年3月至5月初,何偉賢告訴他的母親(即本案第二原告人),他於保險公司有一份保單。 4.第二原告人透過誓章指出,何偉賢於2019年5月14日致電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詢問更改保單受益人的事宜。何偉賢並授權何偉昌的太太於翌日把填寫好的更改受益人的文件親身送交給保險公司。更改後最新的保單受益人為他的父母,後來為本案第一原告人和第二原告人(合稱「原告人」)。 5.四天之後即是2019年5月19日,何偉賢於香港逝世,他生前並沒有訂立遺囑。何偉昌的太太便致電保險公司,詢問他們是否已收到何偉賢更改受益人的表格。 6.原告人的前律師於2019年6月25日通知保險公司何偉賢(後稱「死者」)去世的事,並詢問保險公司死者保單的結餘。 7.於2019年7月24日,保險公司書面向原告人前律師確認死者保單的身故賠償為76,562.10美元。 8.原告人前律師於是便要求保險公司將死者身故賠償發放給原告人。經過一輪交涉,原告人前律師發現保險公司已將死者的身故賠償發放給死者的受托人,即是被告人。在原告人律師詢問下,保險公司書面指出,原來死者生前簽署了一份托管宣言。根據該托管宣言,倘若死者身故,其保單的身故賠償會先發放給他的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分配給保單的受益人。保險公司於2019年10月18日的回信中指出,死者遺產的管理人就是身故賠償的受托人,亦即是本案被告人。在該回信中,保險公司同時確認了死者身故賠償已經發放給被告人以受托人身分托管了死者的身故賠償。 9.大約在2020年3月16日,原告人前律師去信給被告人,要求被告人提供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副本。 10.大約在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委託律師回覆原告人前律師,信中指出被告人引用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條例》第4(4)條,聲稱被告人身為死者的配偶,應得死者遺產中的100萬元。 11.大約在2020年4月20日,原告人去信保險公司,要求提交死者保單副本、死者2019年5月14日填寫並於翌日提交給保險公司的「更改受益人」申請表格副本及保險公司收到死者申請「更改受益人」表格的確認信。保險公司及後回覆指他們已經將這些資料交給了被告人,而保險公司未得到被告人授權,因此無法向原告人提交所需的資料副本。 12.大約於2021年12月17日,原告人律師向被告人要求提交死者保單副本。 13.大約於2021年12月21日,保險公司通知原告人律師,指出如果想獲取死者保單副本,則需要先向保險公司提交死者遺產的遺產管理書副本。 14.大約於2022年1月26日,原告人律師再去信被告人,要求提交六類文件:—
15.被告人從來沒有回應原告人律師有關提供資料或文件副本的要求。 16.原告人於是在2022年4月19日提出本原訟傳票,要求被告人在訴訟前向原告人披露文件。而要求披露的文件類別,就和原告人律師2022年1月26日律師信中要求的六類文件(後稱「六類文件」)相同,即是:—
17.案件於2022年8月16日在本法庭聆訊。直至當時,被告人並未存檔任何誓章。被告指出她沒有律師代表,所以她早前申請了法律援助。唯法律援助署只是在聆訊前大約一星期才通知她,她的法援申請被拒。在當天的聆訊之中,原告人要求獲得判決,法庭質疑上述六類文件中的第3類及第4類是否必須在訴訟之前獲得,及第4類是否太廣泛,他們與原告人打算向被告人提出訴訟是否必須和直接有關,而需要在訴訟前就作出申請文件披露申請:參考Zhang Shousen v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Hong Kong) Ltd, HCMP 682/2015, 15 October 2015;及VTB DC LLC v Top Fuel Corporation Ltd, HCMP 1543/2013, 16 April 2014。原告人律師澄清其立場,表示同意容許被告人存檔誓章。 18.在當天的聆訊中,被告人隨即表示願意向原告人的律師提交澄清後所需的文件副本,並同意原告人律師檢視該文件的正本(如有的話)。本法庭於是給予被告人許可,以誓章形式交待文件的下落及/或提交文件的副本。 19.被告人於是在2022年9月2日存檔誓章,並把有關的文件以證物形式附加在誓章之中,即:—
20.原告人滿意被告人的文件披露,認為申請本傳票的目的已經達成。原告人於是要求法庭聆訊,處理本原訟傳票的訟費事宜。 訟費處理 21.在今天的聆訊之中,原告人申請修改原訟傳票,撤銷第2(c)段及2(d)段前3行,即是撤回要求披露上述第3類及第4類(有關結單部分)文件的申請,被告人不反對。該申請獲法庭許可。 22.一般而言,在訴訟前申請文件披露,提供文件的一方可得訟費和提供文件涉及的費用:見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3(12)條規則。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以下情況:—
23.因此法庭認為被告人不應獲2022年8月16日前之訟費和她打算提交文件之費用。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較為恰當的命令應該是不作訟費命令。 24.被告人於2022年8月16日同意存檔誓章,並於2022年9月2日存檔誓章,理應獲得2022年8月16日之後之訟費及披露文件所涉及的費用。 25.因此法庭作出以下命令:—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譚德榮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