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昊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1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23.
1. 被告面對26項涉及受害人女童X的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18項控罪,即控罪一至六、九至十、十三至二十、二十四及二十六。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索取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原本案件安排英文聆訊,在雙方同意下,本席決定以中文進行聆訊,以便被告及公眾各方都能夠了解聆訊的過程及判刑理由。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716/2022 [2023] HKDC 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面對26項涉及受害人女童X的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18項控罪,即控罪一至六、九至十、十三至二十、二十四及二十六。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索取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原本案件安排英文聆訊,在雙方同意下,本席決定以中文進行聆訊,以便被告及公眾各方都能夠了解聆訊的過程及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2.女童X生於2006年6月19日。因工作而認識被告。X在九龍塘又一城一間餐廳兼職,被告當時亦在那處工作。被告知道X的實際年齡。 3.案發期間,X是15歲。 罪行的披露及控罪二十六 4.被告曾有一次准許X刪除他電話上的X裸照,X亦有刪除。然而,X於2021年11月注意到被告仍管有該些裸照。X質問被告為何有這些裸照的備份,被告回應說不會讓X與其他男孩在一起。 5.2021年12月9日,由於X一直拒絕與被告出街,被告透過WhatsApp向X傳送描劃X裸體的照片。被告威脅X,指如果X仍堅持不與他出街,他會把照片發給其他人。X沒有理會被告要求。然而,被告繼續威脅X他會發布裸照。 6.X這次沒有因被告的威脅而屈服,繼續不理被告的訊息。被告感到憤怒,不斷用該些裸照威脅X。X覺得受不了,於是把事件告知駐校社工。 7.2021年12月10日,X進行錄影會面,一名社工在場,期間X透露事件的詳情。 控罪一及二 8.2021年9月1日,X第二次前往被告在旺角太子道西萬年大廈的住所(單位A)。 9.X最初坐在凳上,隨後被抱起,放在被告床上。X當時在瀏覽電話,被告開始向她有性舉動,吻她,觸摸X的私處。X有反抗,向被告說不要,被告於是停止。 10.不久,被告又再吻X,觸摸X的私處。突然,被告脫下X的短褲及內褲,再脫下自己的褲子。被告與X側臥床上,被告企圖插入X,X反抗,問被告為何不戴避孕套。 11.被告於是外出買避孕套。約5分鐘後回家,兩人隨即又回到剛才的姿勢,側臥在床上。被告插入X的陰道約2、3分鐘,但見到X哭泣便停止。其後,X玩電話約20分鐘,最後乘的士回家。 12.被告這次拍攝了一張照片,屬於兒童色情材料。 控罪三及四 13.2021年10月20日,被告在單位A與X性交。被告這次拍攝了2張照片,屬於兒童色情材料。 控罪五及六 14.2021年11月1日,被告在單位A與X性交。被告這次拍攝了一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九及十 15.大約於2021年11月13日,在控罪八所提及以外的另一個情況之下,被告在Hotel 1936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酒店閉路電視亦拍攝到2人到訪。 16.被告在這次製作了14張照片,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十三至十五 17.大約於2021年11月20日,在控罪十二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下,被告在唯港薈一間房間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所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酒店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兩人到訪。 18.被告這次拍攝了1張照片及2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19.此外,被告亦趁X沐浴及睡覺時,暗中拍攝了8張照片及3段錄像。 控罪十六至十八 20.大約於2021年11月21日,在控罪十三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下,被告在唯港薈一間房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所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 21.這次是控罪十四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被告這次拍攝總共5張照片及1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22.另外,在控罪十五所述以外的另一情況,被告亦趁X洗澡時,暗中拍攝了16張照片及5個錄影片段。 控罪十九及二十 23.2021年11月22日,被告與X在單位A性交。被告拍攝了9張照片及4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二十四 24.大約於2021年12月3日,被告與X在唯港薈一間房間性交。X記得曾跪在床上,被告從後插入。 25.儘管X反抗,被告仍然與X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X向被告表示疲倦,不想性交,但被告回答說X沒有選擇。被告又用X的裸照威脅X。其後被告在X的體外射精。 26.翌日,二人分別離開。 拘捕被告 27.2021年12月9日,在旺角的一間餐廳,警方進行監控會面。X向陪同的警員指出被告。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2021年8月中成為X的男朋友,確曾與X性交,但都是在X的同意下發生。 被告的流動電話 28.經檢驗被告的流動電話,發現其黑色流動電話儲存了32張照片及8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29.這些涉案的兒童色情材料分類如下:—
30.構成控罪二十六的事項的威脅訊息是由一部藍色電話發送的。 31.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一些事項,其中包括以下的事情:—
求情理由 32.被告現年25歲,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在被捕前,他在餐廳工作。被告從2020年與前妻分居,育有2名孩子。被告有刑事紀錄,但並沒有類同的定罪。 33.辯方說被告感到後悔。他和警方合作,承認大部分控罪。被告請求法庭輕判,以便早日重新做人。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 34.辯方說本案只涉及一名受害人,即是女童X。犯案時,被告是24歲,X則是15歲,相差只是9年。辯方說案發時,被告和X是情侶,拍拖關係。 35.就第二十六項控罪,辯方說被告只是因三角戀而感到鬱悶和絕望,從而愚蠢地,一時衝動犯案。辯方說被告只是害怕失去X。被告曾向X道歉及表達愛意。 36.辯方說被告從沒有真正發布X的相片。被告只是威脅把相片傳給X的男友及父親,而被告實質從沒有打算這樣做。這些影像只是被告所用,並無意發布及出售之用。 37.辯方呈上被告及被告父母所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引用一些案例,希望法庭能夠因這些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及相關聯繫,而酌情輕判。辯方今天亦重申,在被告而言,案發時被告是和X拍拖。在這多次性行為中,被告只有3次並沒有使用避孕套。辯方亦說,除了第十五及第十八項之外,X是知道被告是在拍照或是拍攝的情況。而除了第二十四項外,被告並沒有以任何威脅手法強逼X就範,進行性行為。 判刑 38.被告現年25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從2013年10月開始有4項定罪,涉及黑社會及勒索,被判入更新中心,在2016年7月18日離開更新中心。 39.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和前妻在2018年結婚,育有一女一子,在2020年12月分居。被告因一時性慾及情緒不穩而犯案,使到受害人留下陰影。被告承諾會重新做人,不再犯事。 40.被告的父母說兒子缺乏他們的關懷,大家亦有點疏離,使被告缺乏安全感。兒子和太太離婚收場,因種種原因而使被告犯案。被告已經深切反省,傷害了受害人,亦傷害了被告自己的孩子,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41.一個成年人有性慾需要平常不過,但因而利用及剝削未成年少女卻是社會所不容,亦是法例要保護弱勢社群的精神和責任。 42.案發時,X是15歲多。被告明顯利用X的無知及稚嫩而性剝削X。被告安排X到被告的居所及一些酒店開房,進行性交。被告亦伺機拍照或是拍攝錄像,聲稱用以自娛之用,但被告卻在2021年12月,以這些性感或裸照要脅X和被告性交,甚至妨礙X結交男友的自由。被告說他是因愛成恨,怕失去X而干犯那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即第二十六項控罪)。 43.愛情是兩個人的私密事情。但從案情而言,被告是知道X的年紀,而X亦是一面稚氣。本席對被告是所謂真誠和X相戀,還是把年幼無知的X作為他洩慾工具,則是值得商榷的問題。但無論如何,當被告在X知情或不知情下拍攝X的裸照,這已經不是愛的表現,而是達到至少2種目的:一是作為被告自我娛樂之用;第二便是有機會作為威嚇、脅逼之用。第二十六項的情況便是如是,這對一個無知少女是一種無可承擔的苦果及恐懼。在這不分區域的互聯網世界,在網絡上發布裸照或親密錄像是任何人的夢魘,這是第二十六項令人齒冷的地方。被告有沒有付諸行動都不是關鍵。當中的關鍵是受害人有沒有受到恐嚇、侮辱和困擾。被告可以惱羞成怒而發難,而結果卻是會長留在網絡上任人觀看、任人再次發布。這是對受害人第二次的傷害。 44.被告所面對及承認的控罪可分為三組:—
45.本席接受被告在進行性交時,大部分有戴避孕套,亦除了第二十四項控罪之外,被告都沒有以威嚇的手段促成性交。被告和X的年紀相差9年。被告可說是性剝削X。 46.X的心理學家報告指,X因為被告的惡行而使情緒低落,亦有失眠的情況。專家指,X有一定程度的情緒及行為上的障礙,亦有抑鬱的症狀,因而影響X的睡眠及食慾。本案亦可能加重X在成長期間不甚喜悅的情況。X缺乏社會及專業輔導和支持。現在X願意接受心理輔導的治理,而專家亦建議X接受專業輔導及心理治療。 47.本席在考慮到辯方所提供的案例,特別是特區 訴 羅俊彥 CACC 216/2019。在綜觀各項因素之下,本席的判刑如下:—
48.本席亦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雖然被告有刑事紀錄,但本席不會加重被告的刑責。本席認為非法性交的時候所干犯的製作或者窺淫罪是加重刑責之舉。因此,頒令第二組的16個月判刑中的6個月和第一組及第三組判刑分期執行。 49.第三組涉及第二十六項控罪的2年判刑和另外2組的罪行性質不同,而第二十六項控罪亦都帶有邪惡的意圖。本席頒令第二十六項控罪2年判刑中的3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就被告的判刑,是16個月+6個月+3個月,總共是25個月。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