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昊樂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1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May 2023.

1. 被告面對26項涉及受害人女童X的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18項控罪,即控罪一至六、九至十、十三至二十、二十四及二十六。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索取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原本案件安排英文聆訊,在雙方同意下,本席決定以中文進行聆訊,以便被告及公眾各方都能夠了解聆訊的過程及判刑理由。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16/2022[2023] HKDC 8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6/2022

[2023] HKDC 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昊樂 LO Ho-lo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5月2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曉毅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青菁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及 [5] 及 [9] 及 [13] 及 [16] 及 [19] 及 [24]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2] 及 [4] 及 [6] 及 [10] 及 [14] 及 [17] 及 [20]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15] 及 [18] 窺淫(Voyeurism)
  [26]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Threatened 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面對26項涉及受害人女童X的控罪。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18項控罪,即控罪一至六、九至十、十三至二十、二十四及二十六。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其餘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本席索取X的受害人評估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原本案件安排英文聆訊,在雙方同意下,本席決定以中文進行聆訊,以便被告及公眾各方都能夠了解聆訊的過程及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背景

2.女童X生於2006年6月19日。因工作而認識被告。X在九龍塘又一城一間餐廳兼職,被告當時亦在那處工作。被告知道X的實際年齡。

3.案發期間,X是15歲。

罪行的披露及控罪二十六

4.被告曾有一次准許X刪除他電話上的X裸照,X亦有刪除。然而,X於2021年11月注意到被告仍管有該些裸照。X質問被告為何有這些裸照的備份,被告回應說不會讓X與其他男孩在一起。

5.2021年12月9日,由於X一直拒絕與被告出街,被告透過WhatsApp向X傳送描劃X裸體的照片。被告威脅X,指如果X仍堅持不與他出街,他會把照片發給其他人。X沒有理會被告要求。然而,被告繼續威脅X他會發布裸照。

6.X這次沒有因被告的威脅而屈服,繼續不理被告的訊息。被告感到憤怒,不斷用該些裸照威脅X。X覺得受不了,於是把事件告知駐校社工。

7.2021年12月10日,X進行錄影會面,一名社工在場,期間X透露事件的詳情。

控罪一及二

8.2021年9月1日,X第二次前往被告在旺角太子道西萬年大廈的住所(單位A)。

9.X最初坐在凳上,隨後被抱起,放在被告床上。X當時在瀏覽電話,被告開始向她有性舉動,吻她,觸摸X的私處。X有反抗,向被告說不要,被告於是停止。

10.不久,被告又再吻X,觸摸X的私處。突然,被告脫下X的短褲及內褲,再脫下自己的褲子。被告與X側臥床上,被告企圖插入X,X反抗,問被告為何不戴避孕套。

11.被告於是外出買避孕套。約5分鐘後回家,兩人隨即又回到剛才的姿勢,側臥在床上。被告插入X的陰道約2、3分鐘,但見到X哭泣便停止。其後,X玩電話約20分鐘,最後乘的士回家。

12.被告這次拍攝了一張照片,屬於兒童色情材料。

控罪三及四

13.2021年10月20日,被告在單位A與X性交。被告這次拍攝了2張照片,屬於兒童色情材料。

控罪五及六

14.2021年11月1日,被告在單位A與X性交。被告這次拍攝了一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九及十

15.大約於2021年11月13日,在控罪八所提及以外的另一個情況之下,被告在Hotel 1936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酒店閉路電視亦拍攝到2人到訪。

16.被告在這次製作了14張照片,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十三至十五

17.大約於2021年11月20日,在控罪十二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下,被告在唯港薈一間房間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所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酒店閉路電視亦拍攝到兩人到訪。

18.被告這次拍攝了1張照片及2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19.此外,被告亦趁X沐浴及睡覺時,暗中拍攝了8張照片及3段錄像。

控罪十六至十八

20.大約於2021年11月21日,在控罪十三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下,被告在唯港薈一間房與X性交。二人入住時間與警方所取得的酒店登記紀錄吻合。

21.這次是控罪十四所提及以外的另一情況,被告這次拍攝總共5張照片及1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22.另外,在控罪十五所述以外的另一情況,被告亦趁X洗澡時,暗中拍攝了16張照片及5個錄影片段。

控罪十九及二十

23.2021年11月22日,被告與X在單位A性交。被告拍攝了9張照片及4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控罪二十四

24.大約於2021年12月3日,被告與X在唯港薈一間房間性交。X記得曾跪在床上,被告從後插入。

25.儘管X反抗,被告仍然與X在沒有保護措施下性交。X向被告表示疲倦,不想性交,但被告回答說X沒有選擇。被告又用X的裸照威脅X。其後被告在X的體外射精。

26.翌日,二人分別離開。

拘捕被告

27.2021年12月9日,在旺角的一間餐廳,警方進行監控會面。X向陪同的警員指出被告。被告被拘捕。被告在警誡下承認2021年8月中成為X的男朋友,確曾與X性交,但都是在X的同意下發生。

被告的流動電話

28.經檢驗被告的流動電話,發現其黑色流動電話儲存了32張照片及8段錄影片段,屬於色情材料。

29.這些涉案的兒童色情材料分類如下:—

(1)級別1有14張照片;

(2)級別3有16張照片及2段錄影片段;及

(3)級別4有2張照片及6段錄影片段,總共是32張照片和8段的錄影片段。

30.構成控罪二十六的事項的威脅訊息是由一部藍色電話發送的。

31.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一些事項,其中包括以下的事情:—

(1)被告在工作中認識X。二人同在又一城的餐廳工作;

(2)2021年8月中,被告第一次邀請X到他住所。這次二人並沒有性交;

(3)2021年8月中某個時間,被告問X可否做他女朋友,X沒有回覆,但這時二人在正式成為情侶前亦有性交;

(4)X首次前往被告住所後大約2至3天,被告再次邀請X到他住所。X這次與被告性交(即第一次性交,控罪一);

(5)第一次性交後,X每天都會到被告的住所,通常是星期一至星期四,會逗留至深夜1時才回家,星期五及週末則會留在被告住所過夜;

(6)被告主動邀請X每天到他住所;

(7)2021年11月,被告與家人爭吵。X及被告之後便開始去酒店,去過Hotel 1936、荃灣西如心酒店、The Mira Hong Kong及唯港薈。二人通常每星期五及六會入住酒店,到目前為止去過10次酒店;

(8)被告承認在控罪一至二十四所涵蓋的日期,在他住所及各別酒店與X性交;

(9)被告承認有拍攝與X性交的照片或影片,但記不起確實拍攝日期。拍攝地點是被告住所及唯港薈。被告記得曾在唯港薈拍攝X,當時X在浸浴;

(10)被告有10次拍攝X,拍攝X因日後便可翻看片段。這些片段包括X浸浴及二人性交;

(11)被告不想這麼快與X分手,才傳送裸照或錄像給X。2021年12月9日,被告用第二個號碼再次傳送這些裸照或錄像給X,原因是X封鎖了被告黑色電話的電話號碼,被告無法聯絡X。被告想透過傳送裸照或錄像吸引X注意,他們便可討論分手一事;

(12)被告只傳送過裸照及錄像給X兩次;

(13)2021年12月10日,被告按X要求放工後前往旺角一間餐廳。被告看見X,便捉住X雙手說對不起。被告其後被警方拘捕;

(14)被告知道X的年紀,X開始在餐廳工作時,X的上司告知被告。被告與X登記入住酒店時亦見過X的身分證。

求情理由

32.被告現年25歲,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在被捕前,他在餐廳工作。被告從2020年與前妻分居,育有2名孩子。被告有刑事紀錄,但並沒有類同的定罪。

33.辯方說被告感到後悔。他和警方合作,承認大部分控罪。被告請求法庭輕判,以便早日重新做人。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

34.辯方說本案只涉及一名受害人,即是女童X。犯案時,被告是24歲,X則是15歲,相差只是9年。辯方說案發時,被告和X是情侶,拍拖關係。

35.就第二十六項控罪,辯方說被告只是因三角戀而感到鬱悶和絕望,從而愚蠢地,一時衝動犯案。辯方說被告只是害怕失去X。被告曾向X道歉及表達愛意。

36.辯方說被告從沒有真正發布X的相片。被告只是威脅把相片傳給X的男友及父親,而被告實質從沒有打算這樣做。這些影像只是被告所用,並無意發布及出售之用。

37.辯方呈上被告及被告父母所寫的求情信。辯方亦引用一些案例,希望法庭能夠因這些控罪涉及同一受害人及相關聯繫,而酌情輕判。辯方今天亦重申,在被告而言,案發時被告是和X拍拖。在這多次性行為中,被告只有3次並沒有使用避孕套。辯方亦說,除了第十五及第十八項之外,X是知道被告是在拍照或是拍攝的情況。而除了第二十四項外,被告並沒有以任何威脅手法強逼X就範,進行性行為。

判刑

38.被告現年25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從2013年10月開始有4項定罪,涉及黑社會及勒索,被判入更新中心,在2016年7月18日離開更新中心。

39.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和前妻在2018年結婚,育有一女一子,在2020年12月分居。被告因一時性慾及情緒不穩而犯案,使到受害人留下陰影。被告承諾會重新做人,不再犯事。

40.被告的父母說兒子缺乏他們的關懷,大家亦有點疏離,使被告缺乏安全感。兒子和太太離婚收場,因種種原因而使被告犯案。被告已經深切反省,傷害了受害人,亦傷害了被告自己的孩子,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41.一個成年人有性慾需要平常不過,但因而利用及剝削未成年少女卻是社會所不容,亦是法例要保護弱勢社群的精神和責任。

42.案發時,X是15歲多。被告明顯利用X的無知及稚嫩而性剝削X。被告安排X到被告的居所及一些酒店開房,進行性交。被告亦伺機拍照或是拍攝錄像,聲稱用以自娛之用,但被告卻在2021年12月,以這些性感或裸照要脅X和被告性交,甚至妨礙X結交男友的自由。被告說他是因愛成恨,怕失去X而干犯那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即第二十六項控罪)。

43.愛情是兩個人的私密事情。但從案情而言,被告是知道X的年紀,而X亦是一面稚氣。本席對被告是所謂真誠和X相戀,還是把年幼無知的X作為他洩慾工具,則是值得商榷的問題。但無論如何,當被告在X知情或不知情下拍攝X的裸照,這已經不是愛的表現,而是達到至少2種目的:一是作為被告自我娛樂之用;第二便是有機會作為威嚇、脅逼之用。第二十六項的情況便是如是,這對一個無知少女是一種無可承擔的苦果及恐懼。在這不分區域的互聯網世界,在網絡上發布裸照或親密錄像是任何人的夢魘,這是第二十六項令人齒冷的地方。被告有沒有付諸行動都不是關鍵。當中的關鍵是受害人有沒有受到恐嚇、侮辱和困擾。被告可以惱羞成怒而發難,而結果卻是會長留在網絡上任人觀看、任人再次發布。這是對受害人第二次的傷害。

44.被告所面對及承認的控罪可分為三組:—

(1)第一組:和16歲以下女童作非法性交(第一、第三、第五、第九、第十三、第十六、第十九及第二十四項,總共八項控罪);

(2)第二組:在性交行為所關連的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窺淫罪行,這些控罪都是涉及同一受害人,及是在性交行為當日發生(第二、第四、第五、第十、第十四、第十七及第二十項的製作控罪,以及第十五及第十八的窺淫罪);

(3)第三項: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第二十六項控罪)。

45.本席接受被告在進行性交時,大部分有戴避孕套,亦除了第二十四項控罪之外,被告都沒有以威嚇的手段促成性交。被告和X的年紀相差9年。被告可說是性剝削X。

46.X的心理學家報告指,X因為被告的惡行而使情緒低落,亦有失眠的情況。專家指,X有一定程度的情緒及行為上的障礙,亦有抑鬱的症狀,因而影響X的睡眠及食慾。本案亦可能加重X在成長期間不甚喜悅的情況。X缺乏社會及專業輔導和支持。現在X願意接受心理輔導的治理,而專家亦建議X接受專業輔導及心理治療。

47.本席在考慮到辯方所提供的案例,特別是特區 訴 羅俊彥 CACC 216/2019。在綜觀各項因素之下,本席的判刑如下:—

(1)第一組,就八項非法性交罪,本席以2年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判監1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

(2)第二組製作兒童色情罪及窺淫罪都是涉及X,而大部分X是知道攝錄是進行中,有關錄像或照片涉及第4類的有2張照片及6段錄像。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 CAAR 820/2007的案例及判刑考慮因素。涉及第4級別的錄像,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就兩項窺淫罪,本席是以9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6個月,全部同期執行。這判刑和製作兒童色情的判刑同期執行,即第二組的判刑仍然是16個月。

(3)第三組只涉及第二十六項的威脅發布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

48.本席亦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雖然被告有刑事紀錄,但本席不會加重被告的刑責。本席認為非法性交的時候所干犯的製作或者窺淫罪是加重刑責之舉。因此,頒令第二組的16個月判刑中的6個月和第一組及第三組判刑分期執行。

49.第三組涉及第二十六項控罪的2年判刑和另外2組的罪行性質不同,而第二十六項控罪亦都帶有邪惡的意圖。本席頒令第二十六項控罪2年判刑中的3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就被告的判刑,是16個月+6個月+3個月,總共是25個月。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s 1 case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