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浚軒

Case No.DCCC 556/2025[2026] HKDC 178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Oct 2026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屈麗雯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56/2025

[2026] HKDC 17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浚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屈麗雯
日期:  2026年10月15日
出席人士:  蔡玲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蕭淑瑜女士,由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4]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Inciting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to commit an act of gross indecency)
  [5]、[11]、[13]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6]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7] – [10]、[12]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Threatened publication of intimate images without conse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面對13項控罪,分別如下:

I. 第一至第四項控罪: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II. 第五、十一、十三項控罪: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III. 第六項控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IV. 第七至十、十二項控罪: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2.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3.本案涉及兩組事件,第一組事件是關於第一至第四項控罪。

4.於案發當時,被告人是某中學的資訊科技助理,負責管理校內電腦設備,並為師生提供電腦技術支援,但不會參與任何教學工作。女童W (13歲)、X (12歲)、Y (12歲)及Z (13 歲)是該校中1A班的學生。

5.被告人在2024年9月12及13日,在校內分別向受害女童W、X、Y及Z聲稱學校向她們提供「性教育獎學金」,並要求她們觸碰他的下體或為他手淫,但部份女童拒絕,並向老師作出投訴,校方就事件報警。

6.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因「鬼迷心竅」、「色心起」而欺騙前來求助的女學生。他向女學生表示只要觸摸他的下體,她們便會獲得他虛構的獎學金。

7.第二組事件是關於第五至第十三項控罪。

8.大約於2024年4月或5月,被告人透過Instagram接觸女童Q (14歲),並聲稱向她提供一份暑期工。於2024年5月2日,被告人將女童Q帶到一個住宅單位商討工作細節,並以工作需要為由要求女童Q為他手淫,女童Q遵從。之後被告人要求女童Q為他口交,並在她的口內射精,之後她將精液吐在被告人提供的紙巾上(第五項控罪)。被告人將手淫及口交過程拍下,並聲稱該影片是給他的上級看(第六項控罪)。警方稍後在被告人的流動電話內檢取涉案的3段影片,並發現該些影片於當日1928至1942時拍攝,片長分別為6分44秒、1分37秒及2分49秒。當天,被告人給予女童Q港幣500元。之後被告人在WhatsApp向女童Q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包括發生性行為及吞下精液。

9.在2024年5月22日,女童Q向被告人聲稱她的男友不准她這樣做,並請求被告人放過她。被告人回應「咁你咪繼續 如果唔係你啲片會…」,並指他有涉案影片,警告女童Q好自為之(第七項控罪)。女童Q願意以「再做一次」作為被告人刪除涉案影片的交換條件,但遭到被告人拒絕。被告人再向女童Q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包括發生性行為、吞下精液及「每月做一次」以獲得金錢。被告人更評論女童Q的口交技術,更指她還「欠一次」。女童Q起初拒絕,後來則表示要有報酬及不得錄影。之後女童Q以考試為由,來拖延與被告人見面。

10.在2024年5月25日,被告人提及涉案影片,並威脅女童Q說如2024年6月28日之後她還不現身,就得考慮後果(第八項控罪)。

11.在2024年6月3日,被告人問女童Q是否想要涉案影片,如果想要就來幫忙,並指涉案影片顯示校徽,如學校得悉事件,她會很麻煩(第九項控罪)。之後被告人再向女童Q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包括要求她協助招攬女子加入他們、進行口交及腳交。

12.之後女童Q數次爽約。在2024年7月14日,被告人對她說,如她再次爽約,他便會將涉案影片傳送出去(第十項控罪)。 被告人又再向女童Q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包括要求女童Q「每星期幫他一次」、發生性關係、協助招攬女子加入他們。被告人表示他不擔心女童Q未成年,更向她傳送一張她為被告人口交的貼圖。

13.在2024年7月19日,女童Q再次按被告人的要求為他口交(第十一項控罪),但被告人沒有付款。之後被告人多次向女童Q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包括進行口交、腳交、與其他女子為被告人口交、摸屁股、互相口交、協助招攬女子加入他們,以及觀看被告人手淫。最終女童Q只同意為被告人口交。

14.在2024年9月9日,被告人再次威脅女童Q說,如她再次爽約,便會在她學校附近派傳單(第十二項控罪)。之後被告人提議女童Q以「性教育獎學金」為名,來吸引中一女生進行身體接觸。

15.在2024年9月15日,女童Q再度與被告人見面。被告人帶她到賓館,然後她為被告人手淫,被告人射精,之後她去廁所洗手。當女童Q返回時,被告人命令她脫下長褲俯臥,再把陰莖放在她的內褲及大腿上磨擦,隨後勃起和射精,之後她去廁所清洗內褲。被告人給予女童Q港幣200元(第十三項控罪)。事件最後由女童Q的男友在查看電話時揭發。

求情

16.被告人現年30歲,案發時28歲。案發時他是涉案學校的資訊科技技術員,負責協助設定校內電腦系統,以及支援老師和學生使用電腦或相關系統的事宜。他不會直接教導學生,亦不參與任何教學工作。

17.被告人承認控罪,免卻一眾女童出庭作證。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他的家人及女朋友均呈上求情信。

18.本案控罪可分為兩組。第一組是第一至第四項控罪,相關控罪與涉案學校的4名女學生有關。該4名女童幸運地未受實質傷害。第二組是第五至第十三項控罪,相關控罪與女童Q有關。案發時間橫跨女童Q 14至15歲的時段。

19.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指出性侵犯兒童罪行判刑時應考慮的量刑原則。

第一組控罪

20.辯方指出被告人與4名受害女童年紀相差15至16年。被告人是學校的成年職員,得到受害女童的信任。被告人以「獎學金計劃」利誘受害女童就範。相關罪行在兩天之內於學校發生,但被告人手法拙劣,只停留在言語煽惑的階段,雙方未有身體觸碰,受害女童未有受到實際傷害。被告人沒有使用威脅或暴力手段。被告人的手段最終失敗,受害女童沒有性病或受孕風險,亦不涉及其他不當行為。辯方理解煽惑失敗並非減刑因素,但希望法庭接納相關控罪涉及兩次事件,考慮將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第二組控罪

21.被告人與女童Q年紀相差14年。他們互不認識,是網友的關係。被告人曾用金錢誘導及涉案影片威嚇女童Q。被告人先後3次與女童Q發生嚴重猥褻行為,包括兩次口交、手淫和以性器官磨擦女童Q的大腿。被告人沒有使用暴力。口交的過程中未使用安全措施,不能排除傳播性病的風險,但女童Q沒有受孕的風險。

22.辯方認為第二組控罪與HKSAR v Ho Wing-hong(何永康)[2020] HKCA 193的案情有類似之處,並邀請法庭參考該案判刑。

23.上訴法庭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中,就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制定了量刑指引,並按相關色情物品的描繪程度,將量刑起點分為4個級別。當中的第四級別涉及兒童與成人之間的插入式性行為、施虐或獸交。這些情況須予以最嚴厲的處理,通常判處12至36個月的監禁。HKSAR v Ipp Tin Fan [2016] 4 HKLRD 486一案亦應用了Man Kwong Choi的量刑指引。

24.辯方同意被告人以涉案影片威脅女童Q,而導致第十一及第十三項控罪的事件。辯方援引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惠宏 [2024] HKCFI 296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垚 [2025] HKDC 138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昊樂 [2023] HKDC 814,並邀請法庭參考這些案件對「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的判刑。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總量刑原則,把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判刑

25.上訴法庭在曾昭德中指出:「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1]。曾昭德一案亦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的判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一組控罪

26.被告人與4名受害女童年齡相差15至16年,差距不少。雖然被告人並非學校教師,但他身為學校的資訊科技職員,直接協助學生處理電腦技術問題,得到學生的信任。即使本案嚴格來說並不屬於違反誠信的情況,但被告人在學生向他求助時利用其職位犯案,他必然是濫用了受害女童對他的信任。被告人利用所謂「性教育獎學金」的名義,以金錢利誘受害女童為他手淫。他在兩天之內連續干犯4項控罪。可幸的是受害女童沒有就範,她們沒有與被告人進行任何身體接觸,本席相信事件未有為她們帶來重大的創傷。雖然被告人沒有使用任何不適當或不必要的暴力,也沒有進行其他不當的行為,但這並不代表法庭可以輕視案件。

27.被告人的精神科報告及心理報告中的結論實在令人憂慮。綜合被告人的精神科、心理及背景報告內容,他過去在學業及事業上的表現不佳,他認為被人看不起,因此希望在性方面得到補償的肯定。縱使精神科報告未有確切指出他患上戀童癖,但他的行為明顯出現嚴重偏差。他專門選擇未成年女童作為犯案目標,以便容易操控。被告人是一個自我中心的人,他淡化了自己的責任,並把責任推卸在受害人身上。報告顯示他只有表面悔意,對自己所作出的錯誤行為並未有徹底反省,他的重犯機會屬於中等範圍的高端。法庭絕不能忽視他為社會大眾,尤其是年幼女性帶來的潛在風險。

第二組控罪

28.這一組控罪涉及三類罪行:(一)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三)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29.被告人與受害女童Q年齡相差13至14年,差距不少,可說是性剝削女童Q。被告人與女童Q透過網上社交媒體認識。被告人在首次見面時,就要求女童Q為他手淫及口交,並將過程拍下影片。從控方提供的影片截圖可見,相關影片清楚顯示涉案的手淫及口交過程、被告人的陰莖、女童Q及被告人的樣貌,以及女童Q所穿著的校服。之後,被告人重複以相關片段威嚇女童Q與他進行性行為,包括手淫、口交、腳交、性交,甚至要求女童Q招攬其他女子,一同與被告人進行性行為,過程中被告人亦提出他會向女童Q提供金錢報酬。案件歷時大約4個多月,期間女童Q多次受到被告人的威嚇,並就範與被告人進行性行為,成為他的泄慾工具。被告人在侵犯女童Q時亦沒有採用安全措施,令她承受被傳染性病的風險。

30.被告人進行的侵犯過程猥褻程度相當高。被告人不只一次要求女童Q為他手淫及口交,他更在女童Q口內射精。在他們最後一次見面時,在女童Q為他手淫後,他更要求女童Q脫下褲子,穿著內褲俯臥,然後用陰莖磨擦她的內褲及大腿再射精。被告人的行為卑劣,令人非常厭惡。

31.雖然被告人在犯案過程中沒有對女童Q使用肢體暴力,但事件為女童Q帶來嚴重的心理創傷,亦影響了她的家人。根據女童Q的心理報告,她在案發當時因為受到被告人的威嚇,而不情願地配合他的要求。當時她感到困擾及焦慮,害怕被告人的訊息,也害怕他的進一步要求,更害怕他會把影片發布出去。當時她的睡眠受到影響,她不時失眠及發惡夢。她感到無力及無助,亦不敢向任何人作出申訴。事件揭發後,她的母親感到困擾,她為此而感到內疚。她不想再談及事件,尤其是她與被告人最後一次見面時發生的事情。她甚至想過不出席心理學家安排的會面。事件令她感到厭惡、羞恥、後悔及自責,對認識新朋友感到憂慮。

32.Man Kwong Choi指出了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更值得留意的是Man Kwong Choi 訂下的判刑指引是針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而根據Ipp Tin Fan,「製作兒童色情物品」是更為嚴重的罪行。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犯罪者必須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則視乎物品對兒童色情的描繪程度而定。

33.被告人在性侵犯女童Q時拍下涉案的3段影片,片長約1分多至6分多鐘。相關影片顯示女童Q為被告人進行手淫及口交的過程。辯方同意相關影片屬Man Kwong Choi 界定的第四級別兒童色情物品。當時女童Q只有大約14歲,年紀尚幼。影片清晰顯示她的容貌及校服,嚴重侵犯她的私隱。被告人製作相關物品並非只供自行觀賞之用。當女童Q要求被告人刪除相關影片時,他拒絕並更多次以發布該些影片,包括向她的學校發布影片,來威脅女童Q與他進行性行為,令她承受身份被暴露的風險。他亦從影片截取圖像製作女童Q的口交貼圖,再發送予女童Q。他製造了相關影像被流傳的風險。被告人在進行侵犯時拍下影片,並以此威脅女童Q屬於加刑因素。

34.被告人多次重複的威嚇對女童Q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令她終日惶恐不安,害怕自己的私隱會被公開。她亦因此而就範,不情願地與被告人見面及重複發生性行為。被告人為求達到目的,持續及有計劃地向女童Q作出威脅。雖然最終被告人沒有將相關影片發布,但不論他有沒有實際發布的意圖,他的行為都是嚴重侮辱女性尊嚴,無恥及令人鄙視,應予嚴懲。

35.被告人在學業及事業得不到認同,自我形象低落,卻以為可以透過操控年幼女童去滿足個人性慾望而任意妄為。雖然被告人適時認罪,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但他的悔意只流於表面,他甚至怪責女童Q報案,揭發事件。被告人解釋他是因為尷尬而在報告內提出種種推卸責任的說法,這正正顯示他對自身的問題根本未有徹底反省。被告人及他的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亦顯示他們對被告人的根源問題毫無認知,沒有正視被告人的錯誤及進行認真檢討。被告人的重犯危機令法庭感到憂慮,法庭的判刑必須有阻嚇作用,以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性侵犯兒童行為的厭惡。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之外,本席看不到本案有任何減刑理由。

36.本案的情況與李惠宏的情況明顯不同。本案受害人是一名未滿16歲的幼童,與被告人也沒有任何親密關係,因此相關案例的判刑參考價值不大。辯方引述的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對本法庭亦沒有約束性。

37.基於上述考慮,本席認為第一至第四項控罪適當的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因被告人以金錢利誘女童就範而加刑3個月,量刑基準是18個月。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因此每一項控罪的刑期是12個月監禁。雖然4項控罪針對不同受害女童,但基於相關控罪是一連串罪行,在兩天之內連續發生,因此本席下令第一至第四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此4項控罪的刑期合共為12個月監禁。

38.第二組控罪的判刑如下:

(一)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9.就第五、十一、十三項控罪,3項控罪分別順序以27個月、27個月及3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因此每項控罪的刑期分別順序為18個月、18個月及20個月監禁。由於3項控罪發生的時間及情況並不相同,因此本席下令在第五及第十一項控罪中,每項控罪刑期之中的4個月監禁與第十三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此3項控罪的刑期合共為28個月監禁。

(二)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40.就第六項控罪,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人在進行性侵犯時拍下影片,並以此威脅受害女童而加刑3個月,量刑基準是21個月。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因此刑期下調至14個月監禁。

(三)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41.就第七至十、十二項控罪,每項控罪均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因此每項控罪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由於5項控罪發生的時間及情況並不相同,因此本席下令在第七至第十項控罪中,每項控罪刑期之中的2個月監禁與第十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此5項控罪的刑期合共為20個月監禁。

42.第二組控罪的三類罪行涉及的案情及量刑考慮有重疊之處,但若將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則未能反映整體案件的嚴重性。因此本席下令在(二)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三) 未經同意下威脅發布私密影像兩類罪行中,每一類罪行刑期之中的2個月監禁與(一)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組控罪的刑期合共為32個月監禁。

43.第一組及第二組控罪屬於兩件獨立事件,考慮到量刑整體性,本席下令兩組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本案整體刑期為44個月監禁。

( 屈麗雯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曾昭德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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