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天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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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3項企圖促致另一人成為娼妓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58/2022[2023] HKDC 75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58/2022

[2023] HKDC 7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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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沈天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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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3年6月1日
出席人士:  李凱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3] 企圖促致另一人成為娼妓(Attempting to procure another person to become a pro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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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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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被告人承認3項企圖促致另一人成為娼妓罪並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控罪1及2當中的2名女童即X與Y案發時只得12歲,而她們均為中一同學。

控罪1

3.2022年3月17日,X透過同學介紹而認識被告人,其後便開始在「Whatsapp」上交談。

4.被告人曾問及X想不想賺錢,而X則假裝要錢。其後對話內容大意為X只要在被告人安排的地方與男人性交又或介紹其他女童給他,便可賺取金錢,若可提供3P服務那可賺取更多。

5.被告人問及X是否處女及大胸,X均回答「是」。被告人稱可安排客人買X的第一次。X所得的價錢則視乎X的服務範圍,被告人則會抽取所賺金額的2至3成。

6.交談間被告人曾問X取照片,但被X拒絕。此外亦表示有客人想知X當晚還是翌日有空,X回應「翌日」,被告人打算相約X翌日晚上7時到尖沙咀等。但他們的對話被X母親發現,母親隨即便用X的手機發短訊予被告人指會報警,被告人其後沒再和X有交流。

控罪2

7.Y是X的同學,而X曾將和被告人在「Whatsapp」交談的對話轉貼在他們同學間的群組,Y得知此非法勾當而為證實此事便着X介紹被告人給她。其後X透過「Whatsapp」把Y的電話號碼告知被告人。

8.於同日,即3月17日稍後時間,被告人和Y交談起來。期間被告人問及Y想不想賺錢,而Y則假裝要錢及表示只得12歲,被告人問Y是否處女及大胸等問題,亦對Y稱可賺得很多錢,會多於5,000元等。

9.另外,被告人曾要求Y自拍胸部照片及於翌日見面,但被Y拒絕。被告人再稱,Y與第1個客人的第1次性交可賺取3至5仟元。最後,被告人想和Y通電話交談,Y即假裝對話被父親發現並冒充父親發短訊予被告人及稱會報警,打後雙方亦再沒交談。

控罪3

10.X及Y的母親得知上述事件後便報警處理。警方介入後便於2022年3月22日安排誘餌人員(PC 19186)和被告人以「Whatsapp」交談,並假稱是X及Y的同學。交談間被告人聲稱可幫她「搵快錢」及每單約數仟至一萬元不等,但表示所賺快錢未必合法,及要求和警員以電話對話。

11.打後的對話就換上了另一名女警員(WPC 24646)繼續處理。對話間被告人問及女警員年紀,警員稱得12歲,又問及警員有否興趣賺錢,指出有2種方法,即陪男子到酒店性交或介紹女童給被告人,而女警員要求得知工作詳情,被告人便提議面議。

12.於同日1722時,女警員和被告人到西洋菜南街51號附近見面,被告人隨即要求女警員到酒店開始工作,但女警員稱要求知悉更多工作詳情。被告人向女警解釋到酒店陪男客人並提供手淫、口交或性服務等,如讓客人舔下體的話更可多賺200元。被告人又問及女警是否處女,女警回應「是」,被告人續稱女警可選擇提供性服務並由被告人安排找客人,酒店房錢會由客人支付,而女警到酒店後和客人各自洗澡後便要提供性服務,過程約半個小時至1個小時,打後,客人便會付款給她,而價錢則由客人決定,但因女警是處女,被告人可替她爭取4,500元。而平時會收取2至3成作佣金,但因今次是女警初次,故只收取200至300元。

13.被告人又指女警員可介紹其他女童給被告人以賺取佣金,但所得會少很多,並繼續游說女警接客及着女警到酒店,因有客人在等待。最後行動曝光,附近埋伏警員把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稱「我今日約啲女出嚟,想介紹佢哋做雞,我就可以賺佣。」

錄影會面撮要

(a)  於2022年3月22日和女警見面那次是為了知道女警是否同意提供性服務,而被告人會安排客人予女警並從中賺取佣金,這亦是被告人第一次從事這些工作。被告人提議女警和客人開房可賺取4,500元,但當時仍未安排客人。

(b)  被告人單獨行事,不涉任何犯罪集團。

(c)  2022年3月初,被告人開始尋找女童(12或13歲)賣淫賺快錢。被告人會給她們安排客人,及從中賺取佣金。被告人透過「IG」或一些男孩認識女童。

(d)  被告人知道X為12至13歲並促致X提供性服務,打算介紹客人給X及從中賺取佣金。被告人可得3成而X則可分得7成。

(e)  而於3月17日和X指有客人問X是否「得閒」,但被告人實情尚未找到客人,而約會X只是想看看X是否真的想賺快錢。

(f)  被告人和Y對話是想看看Y是否真的想賺快錢,而着Y傳送胸部照片是以便向客人介紹,但當時尚未找到客人。被告人亦稱Y可收取3至5仟元,是因為是Y第一次性交,可收取較高金額。

求情及判刑

14.被告人現年26歲,單身,只得中三程度。被捕前曾任油站副主管,月入約14,000元。被告人來自單親家庭,母親已62歲,和父親已沒聯絡。更甚的是,被告人於2018年患上糖尿病。被告人坦言,對是次事件感到十分後悔,還押期間認識了基督教,精神上得到安撫,並承諾不會重蹈覆轍。被告人希望早日服刑完畢,可以盡快外出補償及照顧母親。被告人過往有2項定罪紀錄,其中一項和性罪行有關,即非禮。

15.本席於辯方大律師陳詞下索取了其背景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內容更加深入了解他的成長背景,可這亦沒有什麼減刑因素存在,另外就臨床心理學家報告而言,專家認為他被未發育之女童吸引,重犯性罪行的機會甚高並認為他亦應接受治療。就治療這事,這取決於被告人本身是否願意,從其背景報告得知,他過往曾被懲教署轉介看心理輔導,但他並沒跟進及選擇退出。本席亦希望如他今天所言,他真的決心改過,及應尋找專業協助,以免讓他再重蹈覆轍。

16.辯方大律師於陳詞中列出多項法庭應考慮之事情:

(1)  被告人即時和盤托出,承認罪責。

(2)  本案只涉及企圖犯罪及單獨行事,被告人沒有威嚇或脅迫的手段及本案不涉及任何跨國因素。

(3)  幸運地,證人們未因此事而心理受到重大創傷。

17.本席同意上述是求情考慮。

18.辯方亦進一步指出,這類案件是沒有量刑指引,但援引了3宗類同案件以作參考。本席引述辯方大律師的案例撮要:

「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仲樑及另四人(DCCC 441/2014)(未經彙報),5名被告人分別以認罪及不認罪形底被裁定「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罪成,第一被告面對2項「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首先由第一被告通過互聯網招攬意圖找工作做的女子,然後介紹給第二被告,再由第二被告安排工作或再指示第三被告進行詳盡講解,及由第三及第五被告安排「試鐘」及教導,及由第四被告作「馬伕」。

因涉及夥同犯罪,第一控罪的組織性比第二項控罪的更強及牽涉的共犯更多,法庭分別採立24個月及21個月量刑基準。法庭考慮刑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至少在第一項控罪中,欲利用其介紹人身分首先「試鐘」,要加1個月監禁。第一被告就第一控罪,沒扣減,判刑25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沒扣減,判刑21個月,基於總刑期原則,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

6. 在HKSAR v Hung Ngam Chung and Another(DCCC 870/2012)(未經彙報),該案的被告人承認三項「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罪。第一被告人透過互聯網結識受害人,並指他手上有16名女士正在替他工作,他可以為受害人安排師客人作性交易,並會收取25% 作為中介費用。該法庭把控罪的量刑基準定在21個月,認罪扣減後為14個月監禁,三項控罪同期執行。

7.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德健(DCCC 860/2013)(未經彙報),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告在會見卧底女警,該卧底女警是假扮為被告在面書社交網站交談的對象女童Y。而被告亦相信女警只得15歲。在會面過程中,被告嘗試買東西、逛街來使卧底女警放鬆心情。被告打算帶卧底女警到觀塘去進行攬攬錫錫的交易。被告亦進一步問卧底女警想不想搵錢,他可以在網上替卧底女警找客人援交,所收取的援交費用則視乎卧底女警可以提供服務的性質:和客人性交是 $1,000元,攬攬錫錫則是 $500元。客人在見面後,不喜歡卧底女警的話,只能夠收取 $100元的交通費。被告則要求和卧底女警性交作為介紹客人的報酬。該法庭把控罪的量刑基準定在15個月,考慮到被告的求情因素,酌情減刑3個月,判處監禁12個月。」

19.本案有其加刑考慮與因素,被告人所尋找的目標為12至13歲女童,法庭須考慮這些年紀女童心智仍未成熟,很容易受騙或被利用,法庭有責任保護幼童。本案而言,免得她們被利用而從事性工作行業,這可對她們的人生或將來帶來不可逆轉之影響,又或留下不能磨滅之烙印。可幸的是被告人還未成功已被警方拘捕。

20.與辯方呈上案例對比,如李仲樑一案,本案並不及該案那麼具組織亦只是單獨犯案,但如前述本案涉及幼童,這是加重罪責因素。

21.另外,Hung Ngam Chung一案,該案和本案較為相近,雖然該案還涉及另一被告人(D2),但該案之組織性並不複雜,亦非如李仲樑一案般有組織。

22.而最後一宗為馬德健案,該案和本案更為類似,涉及在社交平台、專找目標亦是未成年少女的因素及個人行事。

23.參考了上述案件,特別是馬德健案件,和本案案情更加類同,有其參考價值,本席以「Global approach」作考慮,考慮了本案涉及目標女童之年紀及各求情因素,每項控罪均以33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3分1,判處22個月監禁,3項控罪同期執行。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