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仲樑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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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名被告人在本席前分別以認罪及不認罪形式,被裁定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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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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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五名被告人在本席前分別以認罪及不認罪形式,被裁定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詳情如下: 2.第一項控罪,「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罪,第二、四、五被告認罪,第一、三被告經審訊後定罪。罪行詳情為五名被告於2013年7月15至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促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女警員12864鄭鳳婷Dimi在香港成為娼妓。第二項控罪,「企圖導致另一人賣淫」罪,第二被告認罪,第一被告經審訊後定罪。罪行詳情為第一及第二被告於2013年8月27至2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促致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女警員10676戴嘉寶在香港成為娼妓。 綜合裁斷案情 控罪一 3.2013年7月初,WPC12864鄭鳳婷(下稱「PW1」)參與一個臥底行動,並以化名Yob在稱為「遇見」的智能電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登記,在她的個人檔案她寫下「搵工」。 4.2013年7月15日,有人以「鐵人」(其後裁斷為第一被告)的化名接觸PW1,並發送一個以三個金錢符號構成的短訊給她。在談話中,第一被告自稱Gordon,並表示可幫助PW1賺快錢及介紹PW1入行和為她尋找顧客。第一被告把他的手提電話號碼給PW1。他們開始在稱為WhatsApp的智能電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談話。在談話中,第一被告叫PW1致電他討論細節;第一被告亦把第二被告的電話號碼給PW1,並叫PW1致電第二被告。PW1致電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問PW1關於她的個人資料,包括身高和三圍。第二被告亦稱他可介紹顧客給PW1提供性服務,並叫PW1在2013年7月16日與他會面。PW1之後致電第一被告,並告訴他該打算的會面。第一被告稱第二被告是真正會介紹顧客給PW1的人。第一被告亦說他稍後會叫第二被告出來,並叫PW1與第二被告會面前和他性交「試鐘」。 5.2013年7月16日,第一被告透過WhatsApp再次叫PW1讓他「試鐘」。2013年7月16日約晚上6時45分,第一被告在旺角朗豪坊外與PW1會面,第一被告問PW1是否想搵工及知否要做甚麼。PW1問他她需要做甚麼。第一被告向PW1講解工作性質 - 洗澡和與男顧客性交。第一被告亦向PW1說:
6.2013年7月16日約晚上7時22分,PW1和第一被告在朗豪坊外與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被告會面,他們到彌敦道創興廣場6樓的富臨酒樓晚飯。晚飯期間,第二被告指示第三被告向PW1講解性交易的細節,包括提供的服務。第三被告問PW1甚麼情形下會拒絕性服務,PW1回答她會拒絕肛交或來經時性交。第三被告取出智能電話,並向PW1展示十多張男顧客的相片,並向PW1保證她會為PW1篩選男顧客,而且會有「馬伕」照顧她。第三被告稱,PW1會在太子、深水埗和長沙灣的賓館進行性服務。第三被告亦稱有規矩在車上、戶外或男顧客的住所不應進行性交易。她告訴PW1「馬伕」會帶PW1與男顧客會面及收錢,並向PW1保證她提供包括洗澡、口交和性交的性服務會賺到$500至600港元。第二被告之後告訴PW1不要害怕或擔心,因為他們會好好照顧PW1。第二被告亦問PW1的年紀,PW1告訴他18歲。第二被告亦介紹第四被告給PW1,並告訴PW1第四被告是會帶PW1服務顧客及照顧她的「馬伕」,第四被告點頭同意。期間,第三被告說她會帶PW1到附近的賓館評估PW1是否有技巧和看她的身材和為她拍照。第三被告亦稱會用雪條和爆炸糖教PW1口交技巧。第三被告與PW1交換稱為WeChat及WhatsApp的智能電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聯絡資料。第二被告指示第三被告和第五被告即刻測試PW1的技巧,但PW1用藉口離開。PW1離開前,第三被告叫PW1在翌日於太子與她會面。 控罪二 7.2013年8月27日,WPC10676戴嘉寶(下稱「PW5」)參與臥底行動,以化名Mandysze在WhatsApp聯絡第一被告,並問第一被告是否有工作介紹給她。第一被告問PW5是否有興趣賺快錢和是誰介紹給她接觸他。PW5告訴第一被告Yob(即PW1)是她的朋友。第一被告說他能介紹的不是正經的工作和需要與人性交。第一被告問PW5是否16歲以上,PW5回答18歲。第一被告跟著問PW5會拒絕做甚麼,例如與阿伯或肥佬造愛。PW5說需要考慮。第一被告叫PW5在2013年8月29日與他和他的拍檔會面。 8.2013年8月29日約下午4時6分,PW5在旺角朗豪坊與第一及第二被告會面。他們去了朗豪坊的Pepper Lunch。會面期間,第一被告告訴PW5第二被告是中介人,而他會負責帶PW5和男顧客會面。第一被告亦說這行業的規矩是第二被告作為中介人會賺到最大份的錢。第二被告問PW5之前曾否做過性行業,PW5說沒有。第二被告亦問PW5是否已18歲,PW5回答是。第二被告告訴PW5關於她會分到的錢的細節與及性交易會在荔枝角、長沙灣、深水埗、太子及旺角的賓館進行,而通常他會陪同她(即PW5)到賓館,但如他沒空,他的助手會。第二被告亦說他會直接向顧客收錢,以防警察「放蛇」。 9.第二被告問PW5會否拒絕某類服務,PW5問例子。第一被告問PW5曾否看過日本AV色情片,並舉例綁起手腳或「SM」。第二被告之後說出例子如肛交、口中射精或臉上射精;第二被告說如果價錢高,不用就那些特別服務向顧客額外收費,但如果價錢低,要收額外費用。第二被告說他會處理和先與顧客達成協議。第二被告說PW5每次要為顧客口交和性交。他亦告訴PW5他會以Samsung Galaxy Tab平板電腦替她尋找男顧客。第二被告告訴PW5如她跟他,可保證月入25,000港元,並問PW5何時可開始工作。第二被告亦說他會免費和PW5性交以評估她的表現及教她如何在床上服侍顧客。第一及二被告亦說會替PW5拍攝數張照片展示給顧客。PW5用藉口離開。 10.第三被告的手提電話WhatsApp短訊紀錄顯示他與PW1的對話中,第三被告為了替PW1安排男顧客,不斷問PW1索取照片。PW1與PW5跟第一被告之間以智能電話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的對話亦被起回。 第一被告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11.第一被告35歲,未婚,冇刑事紀錄,在香港接受至中六程度教育,被捕時任職教練。 12.代表第一被告的曾大律師陳詞說,第一被告有要好女朋友達五年半,依然支持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父母健在,而姊姊是一名老師。第一被告是一名活動教練,亦經營一所叫名洋的體藝會,但仍未開始賺錢。曾大律師稱,在本案第一被告角色次要,他只是幫老朋友(即第二被告),沒有金錢利益,亦沒有使用威逼手段達到目的,也沒有利用其童軍領袖身分。他每次也會問對方是否成年人。曾大律師希望本席採納一個稍低的量刑基準。 第二被告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13.第二被告31歲,與妻子及兒子同住。他沒有刑事紀錄;在香港接受至中一程度教育;被捕時無業。 14.代表第二被告的劉大律師陳詞說,第二被告在候審時曾當一名廚師,月入15,000元。第二被告父母健在,但已離異。第二被告剛剛添加一名女兒,成為家中經濟支柱。第二被告因為貪念才犯法,希望法庭從輕發落。呈上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琪(CACC 49/2009),亦呈上四封求情信及一張產假證明書。 第三被告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15.第三被告26歲,未婚,冇刑事紀錄;在內地出生,1988年來港定居,在香港接受至中學程度教育,被捕時無業。 16.代表第三被告的李大律師陳詞說,第三被告曾當售貨員,月入9,500元;她跟母親同住,領取綜援。第三被告3歲後沒有見過父親。李大律師強調,本案只是企圖犯罪,沒牽涉未成年少女,沒有威逼成份及沒有跨國因素。法庭亦可頒令緩刑。呈上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岩中及另一人(DCCC 870/2012)。 第四被告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17.第四被告41歲,已離婚,有一名兒子(17歲)。第四被告在香港接受至中三程度教育,沒有刑事紀錄,被捕時無業。 18.代表第四被告的何律師陳詞說,第四被告雙親健在。案發期間,第四被告已經失業半年,現在任職散工輕型貨車司機,月入約$5,000至6,000元。第四被告犯案是因為在失業時借了第二被告3,000元,而第二被告又安排住處給他,所以他才同意協助第二及第三被告去做「馬伕」,負責帶領援教少女做賣淫工作。第四被告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及第一時間向法庭認罪,他亦願意成為控方證人。何律師呈上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致睿及另一人(CACC 148/200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Z((2007) 10 HKCFAR 183)。 第五被告的背景及輕判請求 19.第五被告27歲,內地出生,2012年來港定居,未婚,在香港接受至大專程度教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捕時任職侍應。 20.代表第五被告的陳大律師陳詞說,第五被告有一姊妹在港,其他摯親在內地。第五被告曾在麥當勞快餐廳任職。在本案中,第五被告的參與程度輕微,沒有威逼,亦沒有未成年少女因素,更沒有跨國因素,她犯罪的原因是為爭取同輩的接受。呈上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心晴(DCCC 651/200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孫紅(譯音)(DCCC 378/200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德健(DCCC 860/201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鳳娟及另一人(CACC 475/2001)。 判刑及判刑理由 21.本席考慮了各位律師/大律師呈上的案例,亦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永霑(DCCC 534/2012)的案例。本席亦考慮了各被告人的背景、輕判請求陳詞、第二、四、五被告的認罪態度及第五被告的實質協助,致令第三被告最後被定罪。 22.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雖然本案不涉及未成年少女、不涉威逼、不涉跨國犯罪,但本案的犯案手法有其組織性:首先由第一被告通過互聯網招攬意圖找工作做的女子,然後介紹給第二被告,再由第二被告安排工作或再指示第三被告進行詳盡講解,及由第三及第五被告安排「試鐘」及教導,及由第四被告作「馬伕」。 23.當然,本席留意到雖然兩項控罪均是夥同犯罪,第一項控罪的組織性比第二項控罪的更強及牽涉的共犯更多,本席會在量刑基準作出調整。對於第一及第二被告,兩罪於不同日期及牽涉不同對象,理應在判刑上分期執行;但基於總刑期原則,本席會命令刑期部分同期執行。 24.第二被告明顯是同夥的領導人物,他的量刑基準當然要比其他人高一些。 25.第一被告身為童軍領袖,干犯本案間接令機構蒙羞。雖然本席可預見第一被告從該職位及活動教練的身分更容易接近年輕女性,但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利用其位,引誘年輕女子賣淫。不過,有證據顯示他至少在第一項控罪中,欲利用其介紹人身分首先「試鐘」,而這看來亦是他犯案的動機。正因為這個原因,本席亦要將第一被告在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略加一些。 26.考慮了所有事項,包括需要阻嚇其他有意圖干犯本案罪行的人士,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決定採納24個月的量刑基準,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基準分別要加1個月及3個月,即25及27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決定採納21個月為量刑基準,第二被告的基準要加3個月,即24個月。各被告的量刑如下。 27.(五位被告,請起身)第一被告就第一項控罪,沒扣減,判刑25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沒扣減,判刑21個月,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 28.第二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認罪後判刑18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認罪後判刑16個月,其中8個月分期執行。 29.第三被告就第一項控罪,沒扣減,判刑24個月。 30.第四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認罪後判刑16個月。 31.第五被告就第一項控罪,認罪後加協助控方,判刑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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