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秀紅 對 何佩佩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564/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June 2023.

1. 這是原告人針對區域法院聆案官 陳露怡 於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核對表評檢命令》命令而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PI 564/2021[2023] HKDC 9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564/2021

[2023] HKDC 9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21年第564號

------------

原告人 曲秀紅
被告人 何佩佩、沈以章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樹培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23年6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6月9日

------------

判決書

------------

背景

1.這是原告人針對區域法院聆案官陳露怡於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核對表評檢命令》命令而提出的逾期上訴申請。

2.所針對的命令項目如下:

(1) 第1項: 「剔除原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存檔的『事實/賠償金額證人陳述書』」;

(2) 第2項: 「撤銷原告人的傳票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及

(3) 第6項:「關於醫學專家證據,每一方均會依賴一名骨科專家,原告人延聘葉紹亮醫生,而各被告人延聘王德銓醫生原告人並需在2023年4月17日前接受雙方的醫學專家的聯合檢驗,各方的醫學專家須於共同檢驗原告人後的56天內,按《實務指示18.1》第86-87段的規定,完成撰寫聯合醫學報告」。

法律原則

3.法庭審理來自聆案官的任何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時,會以重審形式處理,猶如重新聆訊聆案官席前的申請,並不受聆案官先前的命令約束,但亦可採納聆案官的決定及理據[1]

4.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則,上訴通知書須於聆案官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14天內發出,並須於發出後5天內送達。如上訴通知書超出14天的期限才發出,法庭須考慮以下因素[2],決定是否准予延展存檔上訴通知書的時限:

(1) 延誤的長短;

(2) 延誤的理由;

(3)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及

(4) 延展上訴時限會否對答辯人造成不利(但即使沒有不利,並不等如應該延展時限)。

延誤的長短

5.有關的命令在2022年10月26日作出,由於該命令是口頭作出的,所以即時生效,上訴期應該在14天內屆滿,即2022年11月9日,而原告人作出逾期上訴的申請在2023年2月7日,即是延誤約3個月。

延誤的理由

6.原告人聲稱2022年10月26日的核對表評檢命令是在2022年11月9日才寄出,而原告人是在兩天後(即2022年11月11日)才收到,她收到已蓋章的命令副本時已超過14天的上訴期限,所以原告人就提出逾期上訴的申請。

7.但正如上文提到,由於該命令是聆案官的口頭命令,在2022年10月26日已經即時生效,並不需要等到原告人收到書面命令才生效,所以原告人延誤的理由是因為她對法律程序的不了解所致,這並不是可接受的解釋。

擬上訴的成功機會

8.第1項命令是剔除原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存檔的一份證人陳述書。原告人聲稱她存檔該份證人陳述書是根據聆案官在2022年6月21日所作出的指示。

9.該命令的第4段:

儘管法庭2022年1月18日所作出之命令的第5段,各被告人須於42天內即2022年8月2日之前將關於事實/賠償數額方面的《證人陳述書》(證人供詞)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對方。所有《證人陳述書》須妥為簽署並註明日期及以「屬實申述」核實內容。除非正審法官另有命令,此等證人陳述書在正審時將用作有關證人的主問證據」。

10.根據該命令,聆案官其實是指令各被告人須要在2022年8月21日或之前呈交證人陳述書,並沒有指令原告人須在該日期前呈交她的證人陳述書。而事實上,原告人已經在2022年4月14日將她的證人陳述書送交法庭存檔。

11.若原告人需要呈交補充證人陳述書,原告人須向法庭作出申請。因此,原告人聲稱是倚賴2022年6月21日的命令而存檔該證人陳述書,是屬於原告人錯誤理解法庭的指示。任何訴訟一方在未經法庭許可下而將證人陳述書或其他證據存檔法庭,是違反法律的程序,本席認為剔除原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存檔的證人陳述書的決定是正確的。

12.第2項命令是剔除原告人於2022年8月19日存檔法庭的《傳召訴訟各方的傳票》。該傳票是申請法庭命令被告人提供相關證據。基本的法律原則是原告人就她的申索負有舉證責任,原告人並沒有權利要求被告人證明他們不須為申索負法律責任。

13.《區域法院規則》第24號命令是有關文件披露的命令,由於訴訟雙方已提交文件清單,若原告人是打算根據第24號命令第7條規則作出特定文件透露的申請時,原告人須要提交誓章述明所申請的文件及描述該些文件或該些文件類別,亦須要在誓章內宣誓相信對方現正或曾在任何時間管有、保管或控制該申請所指明或描述的文件或類別的文件,而所申請的文件或類別的文件須要是關乎有關訴訟事宜。

14.但原告人2022年8月19日所提出的傳票的形式似是撰寫一份證人陳述書,詳述了一些案情,但沒有述明所要求的文件或指明或描述是甚麼文件,所以即使該申請由本席再重新聆訊,本席亦會作出同一的結論及同一的命令,因原告人的申請並不符合第24號命令第7條規則的要求,所以應予以剔除。

15.有關第6項命令,原告人於2022年10月11日存檔法庭一份有關申請醫學專家證人的提名,內有兩名醫生的資料,包括一名精神專科醫生何美怡醫生及骨科專科醫生葉紹亮醫生的名稱及地址。

16.雖然第6項命令只批准每一方援引一名骨科專家醫生的證據,但在該命令的第9段有這樣的指示:

當訴訟各方就醫學專家證據尋求法庭的進一步指示,例如是否傳召聯合醫學報告的撰寫人出庭作證,或申請援引進一步或其他醫學專家證據,將會留待下一次核對表評檢聆訊中決定。」

17.這樣的安排是處理傷亡訴訟的聆案官的常見做法,通常第一份醫學報告可能都是牽涉骨科專家,但是否需要進一步,例如,精神科專科醫生的專家證據,一般都會留待骨科醫生的建議,尤其是在本案原告人所受的傷害是被犬隻咬傷,所以先索取骨科醫生專家報告屬於合理的做法,而聆案官亦沒有排除原告人可申請進一步或其他醫學專家證據的機會,亦指示可留待下一次核對表評檢聆訊中作出申請。所以即使由本席重新聆訊,本席亦會作出相同的命令。

總結

18.基於原告人的延誤不具可接受的解釋,及其擬提出的上訴缺乏成功機會,因此本席拒絕批予原告人逾期提出上訴的許可及駁回其上訴申請。

訟費

19.由於兩名被告人不申請訟費,因此本席就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葉樹培)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3 Volume 1第58/1/2段

[2]   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及另一人 [2021] HKCA 103 第2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