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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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 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22年2月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華星街2-6號安達工業大廈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44克可卡因的10.01克固體及內含2.28克氯胺酮的2.73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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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9/2022 [2023] HKDC 9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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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 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22年2月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華星街2-6號安達工業大廈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44克可卡因的10.01克固體及內含2.28克氯胺酮的2.73克固體。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2022年2月6日凌晨12時39分,一隊警員在巡邏期間,見到一架登記號碼為WC4047的私家車(“私家車”)停泊在新界葵涌華星街2-6號安達工業大廈外,私家車引擎空轉,被告人坐在私家車的司機位,形跡可疑,警員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及要求他下車接受調查。 4.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私家車的儲物箱內發現共35個及4個膠袋內分別載有為可卡因及氯胺酮的思疑毒品(證物1-5)。 5.警員亦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港幣9,440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6.被告人即時被拘捕。經警誡後被告人說:「呀sir俾次機會,我知衰,呢啲可樂嚟,頭先喺旺角麥花臣球場同個男人拎,諗住拎嚟呢度賣賺下錢,點知遇到你哋。」 7.經調查後,警方證實被告人為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8.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5的毒品成分(即合共為內含2.28克氯胺酮的2.73克固體及內含7.44克可卡因的10.01克固體)。證物1至5的總估計市值約港幣12,168元。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24歲,於香港出生,未婚。被告人父親57歲,是一名中港貨車司機,月入大約港幣18,000元。母親49歲,是一名家庭主婦。 10.被告人是家中的長子,他有三妹一弟,分別23歲,17歲,9及14歲,全部仍然在學。 11.被告人有中六程度,畢業後曾任職物流公司的跟車工人,之後曾晉升為該物流公司的文員,月入港幣22,000元,任職了大約2年。其後,被告人任職裝修工人,跟隨裝修工程判頭工作,月入港幣大約25,000元,做了大約半年。 12.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輕判求情 13.辯方強調被告人選擇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表現出他真誠的悔意。他之所以犯案,原因是因為在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跟隨裝修判頭在北角健康村做外牆維修工作,後來判頭一直拖欠薪金,其後更「走數」 ,被告人被拖欠幾個月人工,被拖欠港幣大約90,000元。 14.當時正值疫情高峰期及新年找不到工作,租住地方要交租等等經濟困難,所以經一些損友介紹,被告人愚蠢地從事販運毒品以換取收入。 15.辯方在求情時向法庭呈上由被告人母親及管工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人已經非常後悔並承諾以後一定不會再犯,服刑後會好好做人,繼續自力更生。 量刑的考慮 1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5,000,000元。在區域法院,最高刑罰可監禁七年。任何人干犯此罪行,一經定罪將會預期被法庭嚴厲處置。法庭一般不會接受任何經濟理由作為犯罪的藉口。上訴庭亦已經指出,在嚴重罪行的量刑,被告人的家庭情況不能納入為考慮的因素。 17.上訴庭對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早已經訂立了判刑指引。本案涉及兩種不同性質和份量的危險藥物。就處理的方式及考慮,辯方作出了詳細的說明。有關分析及計算方法亦得到控方表示同意。本席經考慮後亦接納相關的陳詞並將其詳細理據闡述如下:—
18.如前所述,本席同意在本案以5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在扣除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後,本席下令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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