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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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 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22年2月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華星街2-6號安達工業大廈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44克可卡因的10.01克固體及內含2.28克氯胺酮的2.73克固體。

Case No.DCCC 459/2022[2023] HKDC 9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59/2022

[2023] HKDC 9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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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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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3年6月2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吳彬倫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耀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滔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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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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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 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22年2月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華星街2-6號安達工業大廈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7.44克可卡因的10.01克固體及內含2.28克氯胺酮的2.73克固體。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2022年2月6日凌晨12時39分,一隊警員在巡邏期間,見到一架登記號碼為WC4047的私家車(“私家車”)停泊在新界葵涌華星街2-6號安達工業大廈外,私家車引擎空轉,被告人坐在私家車的司機位,形跡可疑,警員於是上前截查被告人及要求他下車接受調查。

4.經搜查後,警方在被告人身上及私家車的儲物箱內發現共35個及4個膠袋內分別載有為可卡因及氯胺酮的思疑毒品(證物1-5)。

5.警員亦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港幣9,440元及一部手提電話。

6.被告人即時被拘捕。經警誡後被告人說:「呀sir俾次機會,我知衰,呢啲可樂嚟,頭先喺旺角麥花臣球場同個男人拎,諗住拎嚟呢度賣賺下錢,點知遇到你哋。」

7.經調查後,警方證實被告人為私家車的登記車主。

8.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5的毒品成分(即合共為內含2.28克氯胺酮的2.73克固體及內含7.44克可卡因的10.01克固體)。證物1至5的總估計市值約港幣12,168元。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24歲,於香港出生,未婚。被告人父親57歲,是一名中港貨車司機,月入大約港幣18,000元。母親49歲,是一名家庭主婦。

10.被告人是家中的長子,他有三妹一弟,分別23歲,17歲,9及14歲,全部仍然在學。

11.被告人有中六程度,畢業後曾任職物流公司的跟車工人,之後曾晉升為該物流公司的文員,月入港幣22,000元,任職了大約2年。其後,被告人任職裝修工人,跟隨裝修工程判頭工作,月入港幣大約25,000元,做了大約半年。

12.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輕判求情

13.辯方強調被告人選擇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表現出他真誠的悔意。他之所以犯案,原因是因為在2021年下半年,被告人跟隨裝修判頭在北角健康村做外牆維修工作,後來判頭一直拖欠薪金,其後更「走數」 ,被告人被拖欠幾個月人工,被拖欠港幣大約90,000元。

14.當時正值疫情高峰期及新年找不到工作,租住地方要交租等等經濟困難,所以經一些損友介紹,被告人愚蠢地從事販運毒品以換取收入。

15.辯方在求情時向法庭呈上由被告人母親及管工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人已經非常後悔並承諾以後一定不會再犯,服刑後會好好做人,繼續自力更生。

量刑的考慮

16.「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及罰款港幣5,000,000元。在區域法院,最高刑罰可監禁七年。任何人干犯此罪行,一經定罪將會預期被法庭嚴厲處置。法庭一般不會接受任何經濟理由作為犯罪的藉口。上訴庭亦已經指出,在嚴重罪行的量刑,被告人的家庭情況不能納入為考慮的因素。

17.上訴庭對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早已經訂立了判刑指引。本案涉及兩種不同性質和份量的危險藥物。就處理的方式及考慮,辯方作出了詳細的說明。有關分析及計算方法亦得到控方表示同意。本席經考慮後亦接納相關的陳詞並將其詳細理據闡述如下:—

7.44克可卡因及2.28克氯胺酮

16. 根據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案例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5年。

17. 另一方面,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許守城)案例訂下的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4年。

18. 法庭對販運毒品案件耳熟能詳,辯方只援引一宗區域法院案件DCCC688/2020作參考。

個別方式

19. 被告販運7.44克可卡因。根據上述指引並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監禁50.8個月。

20. 另外,被告販運2.28克氯胺酮。根據上述指引並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監禁27.4個月。

21. 如果採用個別方式,控罪的量刑起點會是78.2個月。(50.8+27.4)

綜合方式

22. 由於可卡因的毒性比氯胺酮嚴重,所以先計算出販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然後因應被告販運的氯胺酮將刑期作出調整。

23. 被告單是販運7.44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是監禁50.8個月,問題是怎樣考慮餘下販運的2.28克氯胺酮來調整這個量刑起點。

荒謬測試

24. 如果被告販運的毒品全是可卡因,即總重量為9.72克可卡因,根據判刑指引和純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是監禁59個月。

25. 由於可卡因的毒性較氯胺酮嚴重,所以這個刑期必然是控罪量刑起點的上限,而這個判刑上限(59個月)低於以個別方式(78.2個月)計算出來的判刑。基於這個理由,辯方懇請法庭採用綜合方式而不是個別方式來判刑。

換算測試

26. 由於可卡因毒性較強,法庭可考慮以可卡因為計算刑期的基礎毒品。被告販運7.4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0.8個月,而販運2.28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7.4個月,法庭可考慮計算出,販運多少份量可卡因會導致這個27.4個月的刑期。

27. 根據上述判刑指引,被告販運0.95克可卡因便會引致這個刑期。所以,根據換算測試,被告可被視為販運總份量為(7.44+0.95)8.39克可卡因,而販運這個份量的可卡因引致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4.2個月。

比例測試

28. 本案毒品的總重量是9.72克。7.44克可卡因佔76.5%,2.28克氯胺酮佔23.5%。

29. 販運9.72克可卡因的刑期是監禁59個月,它的76.5%是監禁45.1個月。

30. 販運9.72克氯胺酮的刑期是監禁47.3個月,它的23.5%是監禁11.1個月。

31. 兩者加起來(45.1+11.1)是監禁56.2個月。

綜合結果

32. 根據以上的測試結果,結論是換算測試得出來的刑期對被告最有利。辯方懇請法庭考慮採用換算測試的監禁54.2個月為量刑起點。

加刑因素

33. 被告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法庭可能考慮構成加刑因素,因為同時販運不止一種毒品可以得到一個較大的毒品市場。

34. 法庭可能考慮將量刑起點調高3個月至監禁57.2個月。」

18.如前所述,本席同意在本案以5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在扣除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後,本席下令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38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