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Van K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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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2年7月12日上午9時左右,被告人Vy Van Kien在荃灣川龍街30號A地下一所珠寶店外尾隨一名女子自後者的環保袋內取走一個紫色的銀包後企圖逃離。事件經過為珠寶店的負責人目睹,大聲警示受害人,並將被告人截停,最後成功取回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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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59/2022 [2023] HKDC 8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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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於2022年7月12日上午9時左右,被告人Vy Van Kien在荃灣川龍街30號A地下一所珠寶店外尾隨一名女子自後者的環保袋內取走一個紫色的銀包後企圖逃離。事件經過為珠寶店的負責人目睹,大聲警示受害人,並將被告人截停,最後成功取回錢包。 2.警誡之下,被告承認盜竊,原因是他沒有金錢購買食物。因此,被告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3.其時事主的錢包內有大約600元現金,發生盜竊的地點是荃灣一珠寶店外。本案並無清楚的證供顯示該處是否人多擠迫之處,但本席從香港的環境可以確認,川龍街是通衢大道,遊客及居民甚多。 4.本案涉及的是一項俗稱「扒竊」的盜竊行為,法庭一直認為此等行為極之嚴重,因為此等案件除了令受害人受到經濟損失之外,更會為他帶來極大之不便,見HKSAR v Tam Yuen Tong [2007] 1 HKLRD。一般來說,在沒有令案件特別嚴重的情況或特別的求情理由之下,判刑應該由12至15個月監禁不等,見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2004] HKCU 1136。 5.根據控方提供之資料,被告於1982年與其家人自越南來港,其教育水平為小學畢業;他當年是以難民身分到港定居,一家住在九龍灣啟德越南難民營。被告經歷兩次婚姻,第二任太太是國內人士,與之育有一名兒子及一名女兒,分別在國內及香港工作。被告之太太及兒子居於內地,而被告與其弟弟一家人居住在屯門區公屋。被告後來移居香港,任地盤工人。 6.被告是根據擴大本地收容計劃,獲得非香港永久居民之身分證,在逗留期限前(即2018年1月11日)得向入境處申請延長在香港逗留期限。現時被告以入境處發出之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表格8)作為臨時身分證明文件。被告沒有符合法例規定在港連續居住七年,所以未符合資格申請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 7.辯方律師指出,自2019年12月以來,被告一直身體出現各種問題,曾多次接受手術,並一直受病情折磨。 8.被告自1987年以來不停在香港犯事:最近的一次是在2022年6月2日,被告因一項扒竊罪被處監禁18個月。所以被告是一名慣犯,根據HKSAR v Tsui Chi Wai [2012] HKCU 1101一案之判例,一個慣犯不停干犯控罪,量刑基數可以添加至30個月監禁。 9.被告在22年7月服刑期滿出獄之後,在十日之內再干犯是次控罪,這也是令案件更形嚴重的理由。雖然本案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依靠香港政府所提供之福利維生,但從被告與其家人居住在屯門區公屋,以及被告多次在香港受惠政府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所以他亦是間接是受到了本港政府及納稅人的贊助,得以留在香港生活。根據上述之情況,本席認為有加刑之理由。 10.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基數,因為被告多次干犯控罪,亦在服刑之後短期再干犯有關控罪;再加上被告留港間接受到香港政府及本港居民之協助,所以本席決定加刑,以30個月監禁為基數。 11.被告之代表律師陳情中並無提及任何有效之求情因素,唯一有效的是被告認罪。因此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其應處之刑期下調至20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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