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寶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9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ly 2023.
1. 被告人周寶生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6月5日,於屯門龍門路GD1610B號燈柱附近,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KF396的公共巴士,引致卓錦旋死亡。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有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就其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據同一通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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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6/2022 [2023] HKDC 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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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周寶生被控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6月5日,於屯門龍門路GD1610B號燈柱附近,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KF396的公共巴士,引致卓錦旋死亡。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有不小心駕駛。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就其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據同一通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的案情可見於裁決理由書,本席在此不贅。簡單而言,於2021年6月5日早上約7時零8 分,被告人駕駛登記號碼為KF396的28坐位公共巴士,沿龍門路向龍富路迴旋處方向行駛。同一時間死者騎着單車由蝴蝶灣沙灘停車場通道「讓線」前駛出龍門路。被告人駕駛的巴士與死者的單車於龍門路發生碰撞,死者倒地受傷,由救護車送往屯門醫院治理,其後於9月20日死亡。 案發時案發地點天氣良好,路面乾爽完整,交通流量普通,該路段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3.意外的發生,是因為當被告人接近案發現場時,於對面行車線有1輛俗稱“綿羊仔”的電單車亦到達路口,並且快速右轉入蝴蝶灣沙灘停車場通道,橫越被告人的行車路線。被告人的注意力被電單車分散,引致他沒有早些發現死者單車於其行車線上出現。當時被告人正接近一個路口,而且有私家車停於左面「讓線」前,亦有電單車正從右向左橫越其行車線,他只稍作減速,雖然足以避過電單車,但本席認為這決定不太理想。若然他的行車速度再稍為降低,意外可能可以避免。這是一個剎那間的錯誤決定,但本席認為,這不足以視為遠遜於1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的駕駛態度,所以作出上述裁決。 被告人背景 4.被告人現年67歲,1956午4月27日香港出生,曾接受小學教育。他已離婚,共有4名均已成年子女。他於1982年5月24日首次獲發駕駛執照,有約40年駕駛經驗,其中有25年駕駛巴士經驗。案發時他為一名職業司機,以日薪$300替僱主由美孚新邨接載員工往來青洲英坭廠上班。他沒有刑事紀錄,就交通記錄而言,他只有1次於2019年9月2日,就1項“未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罪,被罰款$320。 5.代表被告人的羅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自意外後已停止駕駛,改任臨時保安員,亦決心不再駕駛車輛。被告人一向奉公守法,交通記錄亦非常良好,羅大律師呈上被告人的兒子及教會牧師撰寫的求情信,内容均對被告人作出正面支持。羅大律師指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為一個剎那間的錯誤,亦不算是嚴重錯誤,他亦早已表示承認有不小心駕駛,要求法庭以非監禁刑式作出量刑。 量刑 6.交通案的量刑,主要考慮被告人的駕駛行為,而帶來的結果可以列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非主要考慮因素。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駕駛行為確屬不小心,但亦只是剎那之間的錯誤決定,錯誤亦不算太嚴重。當然,不幸地他一時間的錯誤引致死者失去寶貴性命。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認為罰款已足以反映被告人的刑責。被告人於答辯時已清晰表示會承認 “不小心駕駛”罪,本席會以他適時認罪作為量刑。本席認為本案不需要向被告人作出其他懲罰。就“不小心駕駛”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3,000,可從被告人的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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