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琬碧 對 沈啟宗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16/2022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uly 2023.
1. 申請人提出本案,向四位答辯人追討賠償。有關申請的背景,在本席於2023年2月7日的判決書已表述,不再重複。
Cited by 1 case
|
LDBM 16/2022 [2023] HKLdT 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22年第16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覆核的背景 1.申請人提出本案,向四位答辯人追討賠償。有關申請的背景,在本席於2023年2月7日的判決書已表述,不再重複。 2.申請人在2022年8月22日根據土地審裁處規則第27條存檔中止通知書,中止本案。根據申請人的論點,她在2022年8月22日,經已用郵遞方式將中止通知書送達代表四位答辯人的律師鍾沛林律師行。而根據土地審裁處規則第27(2)條,獲送達中止通知書的一方,即本案的答辯人,可於14天內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有關訟費的命令。四位答辯人在2022年9月8日提出非正審申請,要求申請人支付他們本案的訟費。 3.申請人指四位答辯人最遲應在送達中止通知書後14日,即9月5日或之前提出訟費申請。但四位答辯人卻在2022年9月8日才提出非正審申請,超越了規定的14天。申請人認為本席應駁回答辯人訟費的申請。答辯人指申請人並沒有將中止通知書送達他們的代表律師,是律師主動向土地審裁處查冊後,取得中止通知書,並立刻提出申請,所以他們並沒有逾期;其後,答辯人也提出第二項非正審申請,要求本席延長14天的期限。 4.答辯人非正審申請經過提訊後,已在2022年11月28日審理。本席亦在2023年2月7日頒下判決書。本席接納申請人在2022年8月22日有將中止通知書郵寄送達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是有效的送達方法。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適用於土地審裁處)計算,答辯人應在2022年9月6日或之前提出申請,所以申請是逾期的。由於答辯人也向本席作出申請,要求延長14天的期限。在考慮了雙方的論點後,本席根據土地審裁處規則第32條,延長提出申請訟費的時間,並審理訟費的申請。 5.本席聽取答辯人申請訟費的理由,並聽取了申請人的反對後,裁定申請人須支付第一至第四答辯人本案及非正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本席所倚賴的理由,在判決書經已詳細說明,不再重複;但在下文考慮覆核時將作出適當的引述。 覆核申請 6.申請人在2023年2月20日,存檔覆核申請書,誓章及陳詞,要求土地審裁處覆核本席上述的判決。答辯人也存檔了反對的陳詞書。因本席離開了土地審裁處,黃一鳴法官處理有關的申請。在考慮了申請人及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後,黃法官在2023年2月28日批准進行覆核聆訊,並指示由本席以書面陳詞處理覆核。黃法官又指定於2023年3月24日由本席發出有關呈交書面陳詞的指示。 7.其後,申請人又呈交了日期為2023年2月26日的補充要求覆核資料(1)及附件1-6,補充要求覆核資料(2)及附件1-4,日期為2023年3月12日的補充要求覆核資料(3),日期為2023年3月12日的補充要求覆核資料(4)及附件,日期為2023年3月18日補充要求覆核資料(5)及附件。 8.而在2023年3月24日,本席再獲委任為土地審裁處的法官,並作出書面指示, 以申請人上述的誓章,英文陳詞書,及其後呈交的其他補充資料作為她的書面陳詞。答辯人可在2023年4月6日或之前將反對陳詞交入土地審裁處及送達申請人。申請人可在2023年4月27日或之前將回覆陳詞交入土地審裁處及送達答辯人。 9.答辯人在2023年4月6日提交了反對陳詞書,並倚賴2月28日的反對進行覆核的陳詞書內容。申請人也在2023年4月6日提交了回覆的陳詞,補充要求覆核資料(6)。在考慮了雙方呈交的書面陳詞後,本席作出以下的裁決。 討論及裁斷 10.在處理雙方的論點之前,本席需重申, 2023年2月7日所牽涉的是兩項命令,第一,是延長了答辯人提交申請訟費的時間;第二,是批准答辯人的申請,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案的訟費。申請人對兩項命令均要求覆核,特別是針對延長答辯人提交申請時間的命令。 11.申請人指代表答辯人的律師樓並沒有存檔誓章去證實他們並沒有收到中止通知書,只倚賴第二答辯人的誓章,認為代表律師沒有合理理由,提出申請延長時間。同時,本席也考慮了答辯人指申請人並沒有送達中止通知書的說法。 12.延長時限是土地審裁處的酌情權,當然,酌情權必須根據司法的原則公平地行使。 13.本席在判決書經已考慮了申請人指代表答辯人的律師樓沒有律師或職員存檔誓章支持的論點。本席考慮了存檔的資料及第二答辯人的誓章,及代表答辯人的律師的確有向土地審裁處查詢申請人存檔中止申請書的事項,(見判決書第22-26段),所以裁定延誤並非故意的行為。而且,延誤的時間只是兩或三日,所以認為是適合行使酌情權的情況。 14.申請人存檔的英文陳詞,其中部份針對本席是否恰當地行使酌情權。本席重新考慮申請人的論點,也考慮了答辯人的書面陳詞的內容,認為行使酌情權是合適的。 15.在判決書內,考慮行使酌情權時,本席有提出延誤了兩或三天的時間對申請人不會構成任何不公或損害。申請人在她的補充要求覆核資料,提出她因為這個訴訟,需要時間處理文件及影印費用,也延誤了她上課堂的時間及收入,所以她有損失。但申請人所指的損失,是因為提出本申請而構成的不便及經濟損失,而不是這兩或三日的𨒂誤所引致,就算有也是輕微。這個論點,不能影響本席𨒂長時間的決定。 16.本席維持延長答辯人提出申請時限的決定。 17.第二項判決,即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申請人指本席有偏見,及沒有詳細考慮所有案情。申請人又指她已經有授權代表業主,所以有法律地位提出申請。 18.首先,第二項判決是關乎答辯人的訟費申請。他們申請訟費,是因為申請人首先提出本案,其後又中止本案。答辯人委派律師出庭,有訟費的支出,可以提出申請要求申請人付訟費。 19.土地審裁處規則規定,在申請人中止案件時,需要答辯人申請訟費命令,有別於高等法院規則下,當一方中止訴訟時,須支付對方的訟費。但在考慮應否批准訟費的時候,因申請人自動中止申請,答辯人的訟費是浪費了,一般而言,應該獲得補償。本席亦分析了,申請人可以向法庭顯示理由,為什麼她無需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20.根據本席的判決書,申請人並沒有具說服力的理由,使本席拒絕答辯人的訟費申請。雖然,申請人存檔了多份陳詞書,本席亦已考慮。申請人的主要論點,指有關的申請,是因為有保安員不佩戴口罩,影響整座大廈的衛生安全,她是為了整座大廈出入的人士着想,才作訴訟。她又指自己是因顧及授課學生的衛生安全,才利用私人時間及金錢做檢測,認為追討有關的損失及費用,是因公眾衛生而衍生,認為答辯人並不應該獲得訟費。 21.但申請人的投訴,如果是建基於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或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這不是土地審裁處的管轄權力範圍。而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申請人是否有權提出申請是雙方的一個爭議點。 22.而答辯人的論點,就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申請人並非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提出本申請的一方。他們陳述,如果本案到達審訊階段,或在審訊前他們提出剔除的申請,申請人並沒有勝訴的機會。所以,應該批准他們訟費的申請。 23.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通知書,申請人註明是以九龍何文田常盛街65號集德苑7樓的住戶身份提出申請,而並非以業主或代表業主提出申請。所以不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2) 及(4)條的規定。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即申請人既不是該單位的業主,或符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4)條所規定的人,沒有權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進行法律程序。本席在2023年2月7日的判案書,亦已詳細交代。 24.雖然申請人指她有授權書代表她的父親,即上述物業的業主。但申請書的內容註明,申請人以住戶身份提出申請,而不是業主代表。而且,代表答辯人的律師在初期提訊時,經已提出這個問題,申請人從沒有修改申請通知書。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論點,申請人在入稟時已注定敗訴。申請人並沒有新的論點,使本席可以作出其他的裁斷。所以,這也顯示答辯人有合理的理由,向申請人追討訟費。 25.申請人沒有新的理據,可以解釋她為何無需在中止本申請時無需付訟費。在覆核文件的其他內容,申請人只是重複她的陳述。所以,本席無需重複判決書的內容,亦維持第二項決定的判決。 26.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裁定無需覆核本席的判決,故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27.而有關本覆核的訟費,本席頒下命令,申請人須付第一至第四答辯人的訟費,訟費金額由本席以簡易程序評定。答辯人可在7天內存檔訟費列表,並派達申請人。申請人可在其後的7天內,就訟費列表的項目,提出反對的意見。 28.又關於本案的訟費,根據本席2023年2月7日判決書的指示,答辯人律師經已存檔訟費列表,而申請人並沒有存檔反對意見。為了對申請人公平,本席容許申請人在本判決書14日內存檔,如有的話,她的反對意見。本席將會就答辯人的訟費金額,在本判決書的28天內評定。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四答辯人:由鍾沛林律師行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LDBM 1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