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建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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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於2021年11月11日,香港海關關員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件來自美國的空郵包裹,該包裹的收件地址為香港九龍大角咀福全街80號志發工廠大廈A座5樓501室(下稱“501室”),收件人為被告人。海關關員打開該包裹,發現內有一枝未組裝氣槍(下稱“氣槍1”)及一個滅聲器。該包裹被轉交警方,檢取為證物。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980/2022[2023] HKDC 1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0/2022

[2023] HKDC 1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建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3年7月21日
出席人士:  麥淦鴻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Attempted possession of arms without a licence)
  [2]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Possession of arms and 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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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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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面對以下兩項控罪:

(a)  控罪一: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及

(b)  控罪二: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2.被告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於2021年11月11日,香港海關關員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件來自美國的空郵包裹,該包裹的收件地址為香港九龍大角咀福全街80號志發工廠大廈A座5樓501室(下稱“501室”),收件人為被告人。海關關員打開該包裹,發現內有一枝未組裝氣槍(下稱“氣槍1”)及一個滅聲器。該包裹被轉交警方,檢取為證物。

4.於2021年12月13日,被告人被警方拘捕,罪名為“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氣槍1是他買來收藏,屬於他所有。

5.其後警方帶同被告人到501室搜查,警方在單位內發現共10枝氣槍(下稱“氣槍2至11”)、相關的說明書、一些發票、一些零件及約6,700發鉛彈。

6.警方亦在被告人身上檢獲501室的鎖匙,在警誡下,被告人說氣槍2至11及鉛彈都是他作個人收藏的,他租用501室是用來試槍。

7.警方稍後為被告人進行了兩次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有以下說法:

(a)  他自青少年時期已開始收集氣槍,他並無持有槍械牌照,不懂得如何改裝氣槍,只懂清潔及保養;

(b)  他自2020年7月開始租用501室,用作收藏和保養氣槍及相關工具;

(c)  氣槍1至11均是他向專門出口氣槍的美國公司“Airgun Exporter”購買,他有要求Airgun Exporter將氣槍1至11的動能改至不超過兩焦耳,Airgun Exporter亦有向他發出信件確認已按他要求改裝,不過他並沒有官方證明書證明氣槍的動能;

(d)  搜獲的鉛彈是他從美國及荷蘭的氣槍網站購買回來;

(e)  他有購買測速器以測試氣槍射出鉛彈的速度,他可以憑速度計算動能;及

(f)  單位內搜獲的其他物品例如高壓充氣泵、滅聲器、護目鏡及氣樽等均屬他所有。

8.501室的業主確認,被告人由2020年7月14日開始租用501室,租約至2022年7月31日完結,月租為港幣2,200元。501室有兩組鎖匙,一組交給了被告人,另一組由業主保管。

9.經法證檢驗後,確定氣槍1、3、5、7及8的動能均超過2焦耳,詳情如下:

(a)  氣槍1能以822.32焦耳動能發射 .72吋口徑金屬子彈;

(b)  氣槍3能以64.6至68.59焦耳動能發射 .25吋口徑子彈;

(c)  氣槍5能以216.28焦耳動能發射 .357吋口徑子彈;

(d)  氣槍7能以52.64焦耳動能發射 .72吋口徑子彈;及

(e)  氣槍8能以476.15焦耳動能發射 .58吋口徑子彈。

10.被告人現承認,在案發期間:

(a)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即氣槍1(控罪一);及

(b)  在501室無牌管有槍械,即氣槍3、5、7及8,和無牌管有彈藥,即約6,700發鉛彈(控罪二)。

輕判請求

11.被告人現年47歲,未婚,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中五,從事飲食業多年,被捕前職位為高級營運主任。被告人與父母同住,為家中三子。

12.被告人過往有一次共三項同類型的定罪紀錄,他於2016年曾因相同控罪被原訟法庭判處共6年4個月的監禁。

13.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從小沉迷槍械,但只是作個人收藏,從來沒有意圖以氣槍作任何非法用途。辯方說被告人只會在501室內獨自觀賞或測試氣槍,從沒有邀請任何人到501室,故此涉案氣槍會落在他人手上的機會極微,被告人的行為對公眾安全影響不大。

14.辯方指,被告人是一位勤奮工作的人,在飲食業工作多年,上司同事對他的評價很高;被告人亦是一個顧家的兒子,一直與父母同住,照顧二人,由於父母的健康不佳,被告人再次失去自由對二人打擊很大,被告人的父母均希望法庭可寬大處理被告人,讓他早日回家與二人團聚。今天被告人的父母及兩位同事都有來到法庭,支持被告人。

15.辯方總結,被告人再次因為沉迷槍械犯下大錯,感到極為後悔,更愧對父母。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只是單純過份沉迷槍械而非有意圖作任何非法作為,加上涉案的是氣槍而非真槍,嚴重性較低,可給予被告人改過的機會。

判刑考慮

16.本案的兩項控罪無疑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控罪關乎公眾安全,特別是若涉及真槍,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一般判刑必定嚴峻,以收阻嚇之效:HKSAR v Chan Chi Fun [2006] 1 HKLRD 128。

17.法庭考慮了辯方呈上的多宗案例,包括一些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如HKSAR v Tung Hon Fung, DCCC 168/2015及HKSAR v Lam Fu Kin [2016] 2 HKLRD 997,涉及氣槍的量刑起點一般不會超過兩年。

18.不過,法庭認為本案的案情比上述兩宗案例更為嚴重。第一,控罪涉及多枝氣槍,更搜獲大量鉛彈,顯示氣槍可供發射。第二,兩項控罪所涉及氣槍的動能比法例規定的兩焦耳高出很多,例如氣槍1高達822焦耳,而氣槍8亦超過476焦耳,換言之,涉案氣槍不論危險性或殺傷力均非常大。第三,被告人在本案約5年前因同類罪行被法庭重判,於2018年才服刑完畢,被告人在頗短的時間內重犯同類罪行,加重了他的罪責。

19.另一方面,法庭有考慮他的個人情況,特別是他需要照顧年邁多病的雙親;而法庭亦接納辯方所說,被告人的行為雖然有潛在風險,但對公罪安全沒有構成實際的威脅。

20.在平衡各項因素後,就控罪一,法庭以監禁18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二則以監禁24個月為量刑起點。

21.被告人在初次答辯已承認控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控罪一的判刑為監禁12個月,控罪二的判刑為監禁18個月。

22.最後,法庭考慮總刑期的原則,考慮到兩項控罪實際上可視為同一事件,故此法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