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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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71/2022[2023] HKDC 103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9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71/2022

[2023] HKDC 10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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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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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6月29日
出席人士:  廖偉雄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沈士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李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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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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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予以懲處。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此是一宗債務重組詐騙案。2011年被告人購入愉景灣物業後,將該物業抵押給多家放債人公司,其後還款出現困難。2014年12月初經財務公司職員介紹認職了趙健良,協助她處理債務重組。

3.2014年中趙跟被告人說先向永豐信貸申請380萬貸款取代原先銀行按揭貸款,再安排清還其他按揭貸款。同月趙再介紹被告人以該物業向環球信譽財務有限公司借另一筆240萬元的按揭貸款。為了支持申請,趙協助被告人呈交了一份偽造貸款合約,假稱永豐信貸的按揭貨款是124萬元。被告人又簽署一份聲明,說自己欠永豐信貸124萬元按揭貨款,和另一筆192萬元貸款,又指示批出的240萬元的按揭貸款用於清還該筆192萬元貸款。環球信譽財務相信偽造貸款合約為真文件,批出貸款,清還那筆192萬元貸款後,將餘額48萬元以支票交付給被告人。

4.2015年1月8日永豐信貸批出了 $3,311,250按揭貸款,以清還她早前欠下的按揭貸款。2015年1月底,趙跟被告人說因為技術性問題,再安排用原有的文件和偽造貸款協議向環球信譽申請一筆相同金額的按揭取代早前在12月批出的按揭貸款。被告人沒有作出糾正。

5.2015年4月趙協助被告人用該物業向中金投集團有限公司借一筆330萬元按揭貸款及,呈交了一份偽造貸款合約,假稱永豐信貸的按揭貨款是80萬元。被告人又簽署一份聲明,說自己欠永豐信貸80萬元按揭貨款,欠環球信譽財務一筆240萬按揭貸款和另一筆50萬元貸款。中金投集團相信偽造貸款合約為真文件,批出貸款,清還那筆240萬元按揭貸款和被告人其他貸款後,將餘額 $117,680元交付給被告人。

6.被告人其後未能清還永豐信貸和中金投集團的按揭貸款。2016年8月永豐信貸出售按揭物業,所得款項僅夠清還永豐信貸的按揭貸款;中金投集團則損失320萬元(已扣除被告人償還的款項)。被告人和趙分別在2018年2月2日及2017年10月9日被捕。被告人警誡下說上述的48萬元和 $117,680元都在趙的要求下以現金給了他,作為協助申請貸款的“茶錢”。

背景/求情陳述

7.被告人現年47歲,與同居男友育有兩名子女,分別17及15歲,在學中。她初犯,中五程度,是兼職幼兒保姆和清潔工,平均月入數千元。2014年至2017年她是家庭唯一經濟來源。2023年1月31日起為上門保姆,主要照顧嬰兒,平均月入三萬元。

8.被告人約在1998年與朋友合夥女裝零售及批發生意,至2005年結業。2006年至2014年轉為經營代購生意。在2014年生意周轉出問題,在趙的安排下干犯了本案。她本來只想透過涉案的按揭貸款清還原有債務由於物業一直升值,根據物業在案發時的市值,她理應可從新按揭中套現,然而她沒有得到任何金錢利益。

9.案發在2014年末至2015年初,至今已經超過8年,被告人多年來一直因本案承受極大精神壓力。她在2018年2月2日被補,案件卻延至2022年12月6日才在區域法院提堂。由被拘捕起計算,候判時間長達五年。被告人時刻憂慮判刑對家庭的影響,希望承擔法律責任後能夠盡快回復日常生活,照顧子女。

10.被告人撰寫求情信為自己盲目相信趙會為她供樓,最終令子女受驚受苦非常自責。被告的一對子女亦為母親寫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案發後被告人一家在財政、生活質素及身心健康上亦蒙受損失。生活環境大不如前。其後也被債權人上門追債,時刻擔驚受怕,過著如履薄冰的日子。被告人是被趙利用,情況如王靜子一案中的被告人。希望每項以不多於9個月為量刑起點,再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及延誤下調3個月,以不多於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及她亦盡她所能向廉政公署及律政司提供協助,希望給予40% 扣減。再考慮到即時監禁對她的影響,考慮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11.任何人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可處監禁14年。串謀詐騙沒有判刑指引,視乎案情。要考慮串謀詐騙的規模(參與人數,受害人數,持續的時間等等)、操作模式、精密程度、造成的損失、及被告人參與的角色。

12.辯方援引HKSAR v Pong Yip Kee DCCC 620/2004,該案中被告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在2003年利用偽造文件申請按揭貸款合共 $2,630,000購買一個一手物業。向銀行申請一按 $1,841,000及向發展商申請二按 $657,500,以賺取當時發展商提供給買家的現金回贈 $130,000。原審法官每項以21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1/3認罪扣減,同期執行。若然詐騙成功,理論上可取得回贈和一個物業,但物業附帶按揭,銀行和發展商有物業作抵押,損失有限。本案的中金投集團原本以為批出有足夠抵押的按揭貸款,卻實質等同批出無抵押貸款。

13.辯方又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靜子 DCCC 52/2020,該案中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當時被告人欠債約一百萬元,她在Instagram看見搵快錢的廣告,聯絡上後被一名自稱Frankie的人游說申請貸款賺取佣金。為了借取更多貸款,她同意利用偽造文件誇大自己的月薪,誘使財務公司批出一筆300萬元按揭貸款。清還被告人原有債務後,被告人獲發一張 $1,854,100的支票,她將該筆款項交給了Frankie。被告人誤信Frankie,最終得不到佣金,還要清還貸款及利息,損失超過180萬元。原審法官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4.辯方指本案與王靜子一案犯案手法相似,本席認為兩宗案件最大的分別在於,本案被告人一開始就知道,自己沒有還款能力,她完全沒有考慮自己的還款能力,便同意趙的安排使用偽造文件只為騙取按揭貸款周轉。最終中金投集團則損失320萬元。她在求情信中說自己盲目相信趙會幫她供樓,只是她一廂情願。從她所提供的資料,不可能有這個想法,怎會認為她給對方茶錢後對方會幫她清還貸款,或是她期望對方不停以偽造文件騙取新貸款清還舊債務,若此只會越欠越多。趙固然為個人利益獻計,但她知情下配合以偽造文件和虛假聲明申請按揭貸款也是為了個人利益。她在申請永豐的按揭貸款前就應該考慮出售物業還債,為物業盡量爭取好價錢,如此也就不會有以後那些事,辯方亦同意。

15.被告人並非沒有得益,她的原有債務由新的按揭清還,她因此能繼續居住在按揭物業直至永豐出售物業。她的物業價值上升不假,從土地登記冊所見,在2012至2014之間她不斷利用物業價值上升,借按揭貸款套現,但因為她欠債太多,她還款有困難。她經營生意多年,亦有申請按揭貸款經驗,她必然清楚單靠物業升值套現,而沒有相應還款能力,物業遲早要變賣抵債。在她向永豐借錢時已沒有套現空間,所以要同時以偽造文件向環球信貸借錢。極其量她是不願面對破產的現實,抱僥倖之心,接納趙的獻計利用偽造文件和虛假聲明申請貸款,而非由她主動。

16.被告人知道自己沒有能力償還欠款,透過欺詐,騙取金錢償還債務,注定會失敗。在5個月內,她與趙串謀,用偽造按揭貸款合約和虛假聲明先,騙取240萬元償還192萬元,餘額交給趙作報酬;再用同樣手法騙取330萬元償還240萬及其他債務,餘額交給趙作報酬。最終令中金投集團損失320萬元。惟她並非主謀,與Pong Yip Kee案中被告人情況相若,但取得的利益及引致的損失遠高於該案。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合適起點分別2.5年及3年,整體刑責的量刑起點為3.5年。

17.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基本1/3扣減,如上所述被告人被追債、物業被出售及家人生活質素受影響,是因為她不願意面對自身財務狀況所致,不認為此構成減刑理由。本席就有人上門追債,致令被告人子女的心理受困感到遺憾,但不認為此構成減刑理由。

18.然而被告人不單認罪,更向廉政公署提供有用的證詞,並表示一旦在逃人被捕歸案,願意出庭作證。考慮後給予整體不少於40% 扣減,至18個月及21個月2星期。

19.本案是一大型貪污詐騙中的其中一個個案,故調查需時,可是對被告人而言,由2018年2月2日被拘捕後直至2022年9月23日才被正式起訴,中間4年半時間,確實會對她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考慮後酌情扣減2個月。

20.再考慮到被告人初犯,案發後已反省,非常後悔自己的錯失對家人,尤其一雙子女的影響,積極面對自己生活,被捕後即使面對不明朗的未來,仍努力工作,將對子女的影響減到最低,再酌情扣減1個月。考慮整體刑責後,認為兩項控罪刑期可部份同期執行,但不認為有任何緩刑的理由。

命令

21.第一項 監禁15個月

第二項 監禁18個月2星期,7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22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