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武漢新宇機器廠 對 公司註冊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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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3年5月30日存檔原訴傳票,要求法庭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 “該條例” ) 第765(2)及第767(2)條,將馬仕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 “香港馬仕” ) 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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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827/2023 [2023] HKCFI 19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23 年第 8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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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申請人於2023年5月30日存檔原訴傳票,要求法庭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該條例”) 第765(2)及第767(2)條,將馬仕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馬仕”) 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2.申請人於開展本案時,原本將香港馬仕列為第二答辯人,但其後於2023年7月3日存檔中止訴訟通知書,完全中止對香港馬仕於本案的訴訟。姑勿論嚴格來說申請人這舉動是否有效中止對香港馬仕的訴訟[1],將香港馬仕列為本案其中一方無疑是錯誤的,因為此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已不復存在: Integrated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Limited及另一人訴Registrar of Companies [2015] 5 HKLRD 362, [11] 。 3.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在本案採取中立立場。 背景 4.香港馬仕於1993年1月5日在香港註冊成立為一間私人股份責任有限公司。 5.香港馬仕的公司註冊在2003年6月6日,依據當時的《公司條例》 第291AA(9)條被撤銷及解散。 6.如前所述,申請人於2023年5月30日提出本申請。雖然申請人已於2023年6月20日向香港馬仕被撤銷前的股東及董事送達本案的原訴傳票及詢問其就本申請的立場,但申請人一直沒有獲得任何回覆。 申請基礎 7.申請人與香港馬仕於1994年3月27日簽訂“武漢馬新實業有限公司合同” (“該合同”)。根據該合同,雙方成立合作公司 (武漢馬新實業有限公司(“武漢馬新”)) ,而在經營武漢馬新期間,香港馬仕應當每年定期向申請人支付稅後500萬元人民幣的固定回報。有關回報須每三年作一次遞增,遞增幅度為12%。 8.根據申請人與香港馬仕的協議,該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條例和軍隊有關規定的保護和管轄。如有任何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9.自1995年起,香港馬仕一直沒有全額向申請人支付該合同所規定的固定回報,及至1998年左右更完全停止支付固定回報。 10.在內地一宗與本案相關的訴訟[2]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認為香港馬仕在向申請人支付990萬餘元後,便沒有再支付固定回報,截至2008年3月27日止,尚欠申請人7,751萬餘元未付。 11.為準備向香港馬仕提起訴訟,申請人索取了中國法律意見。根據該意見:
12.根據以上法律意見,申請人提出此申請,以便其後在內地開展仲裁程序向香港馬仕提出申索。 法律原則 13.該條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14.就法庭在面對本案同類申請時應採納的原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鄧國楨法官 (當時官階) 在Ng Man Biu trading as Chung Tai Trading Company 訴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及其他人 (HCMP 5173/2003, 未經輯錄,2004年5月25日) 一案中有以下闡述:
15.大致來說,上文的意思是: 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不應試圖就案中所涉及的爭議下定論,而應將該爭議交由訴訟各方在合適的法院以合適的方式處理。倘若申請人對被撤銷註冊及解散的公司有真誠的申索,並打算向該公司提起訴訟,除非有極不尋常的情況,否則法庭不會拒絕恢復該公司的註冊。即使有關公司可能資不抵債,這亦不是法庭拒絕申請的決定性理由。真誠的債權人是應該獲准許以正常方式進行申索的。 16.上述的法律原則 ,獲上訴法庭在杭州日月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及其他人 (HCMP 2647/2014, 未經輯錄,2015年1月30日) 一案中接納為正確。 討論 17.經考慮申請人所闡述的背景,本席同意申請人對香港馬仕有一項真誠申索。故此,申請人屬於因香港馬仕被撤銷註冊而感到受屈的人。 18.根據該條例第766(1)(b)條,第765(2)條所指的申請,須於註冊撤銷後的20年內提出。本申請符合此項要求。 19.因此,除非有任何極不尋常的情況存在,否則法庭應下令恢復香港馬仕的註冊。 20.就此而言,處長於2023年7月13日向法庭發出信件,請法庭自行考慮申請人所存檔的原訴傳票及誓詞,以決定申請人的申請應否獲批。處長亦以節省訟費及時間為由,要求法庭批准其缺席聆訊。 21.由於一般而言,這一類申請都會以同意傳票方式處理,需要開庭處理的情況並不多,故此本席其後向處長發出書面提問,以了解本案的爭議點為何。 22.處長於2023年是7月18日回應本席的書面提問時,向法庭指出: 由於申請人對香港馬仕的申索涉及時效問題,故此處長認為應交由申請人說服法庭,將香港馬仕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是公正的。 23.處長於2023年是7月19日再次向法庭發信,要求法庭批准其缺席聆訊。 24.恕本席直言,本席對於處長處理本案的手法,頗有微言。本席認為,處長身為訴訟一方,理應向法庭提供協助,而並非只是請法庭自行考慮申請人的申請。即使處長對此申請採中立態度,但既然她認為不適宜以同意傳票方式處理本案,她便應該向法庭清楚闡述其對此申請有保留之處,供法庭參考。處長不應只是指出申請人的申索涉及時效問題,而不對此因素加以分析,並提出其對此議題的意見。 25.代表處長出席聆訊的關律師亦同意本席以上的觀察。 26.可幸的是關律師在聆訊時能詳細地向法庭解釋其對本申請的有保留之處。本席認為,這些解釋正正便是法庭所需,以便法庭能充分考慮本申請。處長應該在陳詞大綱或在其較早時向法庭發出的信件中,早已說明她的憂慮,以便法庭及早獲得處長寶貴的協助。 27.言歸正傳,有關申索時效問題,申請人所索取的內地法律意見指出:
28.經考慮以上法律意見及申請人所提出的案情,本席認為:
2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將香港馬仕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是公正的。 命令 30.本席現命令如下:
申請人: 由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委聘陳濟洲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 由公司註冊處關翠儀高級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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