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 Kwan 對 Zara Asia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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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23 年3月9日命令原告人提交$33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由於原告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繳存有關訟費保證金,亦未有提出申請延展繳存訟費保證金的時限,本上訴已被撤銷。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455/2021[2023] HKCA 92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455/2021

[2023] HKCA 9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455 號

(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 2017 年第 33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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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HON KWAN  
   
被告人 ZARA ASIA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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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2023 年 8 月 1 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23 年3月9日命令原告人提交$33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由於原告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繳存有關訟費保證金,亦未有提出申請延展繳存訟費保證金的時限,本上訴已被撤銷。

2.原告人不服本庭2023 年3月9日的裁決,現提交「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他就該裁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後,認為適宜跟從 《實務指示2.1》第3 段訂明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4.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 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5.在原告人長達31頁的動議通知書中,以及原告人的書面陳詞中,原告人均未指出本庭的裁定違背了訟費保證金的相關法律原則,也沒有說明他擬提的上訴會牽涉到何種法律議題,更遑論是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故此原告人擬提的上訴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

6.事實上,原告人的動議通知書和書面陳詞,大部分篇幅均只是贅述原審法官事實裁定的種種不當之處或陳述本庭判決錯誤之處。本庭已經在2023 年3 月9 日的判案書充分考慮原告人的理據,並作出裁決。原告人稱本庭錯誤之處亦是沒有根據的說法。

7.本庭亦認為,本案的情況不存在其他理由以致應把擬提的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許可讓申請人就本庭2023 年3 月9 日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並撤銷他 2023 年4 月6 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9.按照一貫訴訟常規,原告人申請失敗應支付被告人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本庭經考慮被告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認為當中的項目及數額合理,予以全數批准。本庭因此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金額按簡易程序評定為$22,000。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張葉司徒陳律師事務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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