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錫鴻前稱覃燕卡 對 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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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指稱她在2007年2月9日至2010年7月12日受僱於被告人,但被告人在沒有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解僱她。申索人在2021年11月18日,即過了相關期間11年,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在審裁官席前,申索人指她受到被告人的失實陳述及欺詐影響,所以其申索不受《時限條例》限制。申索人又指根據相關法律,她是被告人的僱員而非自僱人士。審裁官拒絕接納申索人的觀點,判她敗訴。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CACV 91/2023[2023] HKCA 858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Aug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91/2023, [2023] HKCA 858

原案件 [2023] HKCFI 7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9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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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覃錫鴻前稱覃燕卡  
  (CHUM SEK HUNG CARMAN
(FORMERLY KNOWN AS CHUM YIN KA CARMAN))
 
   
被告人 貴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AMSITO TRAVEL SERVICE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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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8月4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索人指稱她在2007年2月9日至2010年7月12日受僱於被告人,但被告人在沒有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解僱她。申索人在2021年11月18日,即過了相關期間11年,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在審裁官席前,申索人指她受到被告人的失實陳述及欺詐影響,所以其申索不受《時限條例》限制。申索人又指根據相關法律,她是被告人的僱員而非自僱人士。審裁官拒絕接納申索人的觀點,判她敗訴。

2.2023年3月17日,原訟法庭法官馮驊裁定:(1) 本案訴訟事實與訴因是違反僱傭合約,申索人所謂的欺詐行為,與本案訴因無關。況且,即使被告人否認申索人曾經替被告人公司帶團,這也沒有隱瞞任何訴訟事實。因此,審裁官就《時效條例》的裁決沒有錯誤;(2) 審裁官從整體印象, 得到的結論是證據不支持申索人是僱員的説法。審裁官對自僱人士的分析及結論沒有不合理之處。故此,馮法官拒絕申索人上訴許可申請。

3.申索人不服馮法官的命令,擬提出上訴。

4.2023年6月5日,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剔除申索人的上訴通知書,理由如下:

「原訟法庭法官馮驊作出日期為2023年3月17日的判決,拒絕批予上訴許可,而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第 32(3)條,此為最終決定。上訴法庭不受理針對此項判決而提出的上訴。因此,現剔除申請人的上訴通知書 (日期為2023年3月23日),且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5.申索人不服周法官的命令,在2023年6月2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在申索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中,申索人稱:

「沒有以法庭的數碼錄音證據為理由,及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人是自僱人士,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以本人有導遊證是屬自僱人士是錯誤的。」

6.申索人並沒有遵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3年6月21日的指示,向法庭提交陳詞綱要支持其許可申請。

7.本庭經考慮申索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8.《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9.申索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未能具體說明周法官的判決有甚麼錯誤。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並不涉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申索人擬提的上訴有其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10.申索人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申索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區慶祥)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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