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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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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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6/2022 [2023] HKCFI 20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7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6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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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訟費申請) A.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了3個月的監禁,改判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詳細理由已於2023年7月18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道出。 3.上訴方於2023年7月10日就訟費提出申請。本席遂決定以書面形式處理,並就書面陳詞作出命令。 4.上訴方於2023年7月19日呈交書面陳詞。答辯人則在7月24日作出回應。 B. 上訴方陳詞 5.上訴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就上訴的訟費作出申請。上訴方依賴案例 HKSAR v Yeung Ho Nam (楊浩南) (No2) [1]支持其論點。 6.另上訴方亦依賴同一案件,陳詞指上訴人亦應獲得於2022年5月20日申請保釋引致的訟費。 C.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不反對有關申請。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8.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的內容如下:
9.本席考慮了上訴方的陳詞後,認為本席應行使酌情權判上訴人可得本上訴及申請保釋引致的訟費。 E. 總結 10.上訴人可得上訴及申請保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作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延聘梁照林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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