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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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176/2022[2023] HKCFI 206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6/2022

[2023] HKCFI 20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7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6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朱泳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23年7月6日
上訴人的訟費書面陳詞日期:  2023 年7月19日
答辯人的訟費書面陳詞日期:  2023 年7月24日
訟費判案書日期:  2023 年8月7日

判案書(訟費申請)

A. 引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承認控罪後,被沙田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曾宗堯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本席在聆訊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了3個月的監禁,改判2個月監禁,緩刑18個月。詳細理由已於2023年7月18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道出。

3.上訴方於2023年7月10日就訟費提出申請。本席遂決定以書面形式處理,並就書面陳詞作出命令。

4.上訴方於2023年7月19日呈交書面陳詞。答辯人則在7月24日作出回應。

B. 上訴方陳詞

5.上訴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就上訴的訟費作出申請。上訴方依賴案例 HKSAR v Yeung Ho Nam (楊浩南) (No2)  [1]支持其論點。

6.另上訴方亦依賴同一案件,陳詞指上訴人亦應獲得於2022年5月20日申請保釋引致的訟費。

C.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不反對有關申請。

D. 本席作出的考慮

8.香港法例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8(b)條的內容如下:

「(b)  法官在不服任何裁判官的判處而提出的上訴中,撤銷該項判處而以較該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輕的另一項懲罰取代, 則該法官可命令將訟費判給被告人。」

9.本席考慮了上訴方的陳詞後,認為本席應行使酌情權判上訴人可得本上訴及申請保釋引致的訟費。

E. 總結

10.上訴人可得上訴及申請保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作評定。

( 張慧玲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延聘梁照林大律師代表



[1] [2020] 1 HKLRD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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