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樹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30/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June 2023.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無佩戴口罩」罪 [1] ,控罪指稱他於2020年8月4日下午10時58分,在尚德邨公共交通交匯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一輛九龍巴士296A號(下稱「 巴士 」)上層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莫子聰(下稱「 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5,000元。
Cites 1 case
|
HCMA 230/2021 [2023] HKCFI 21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觀塘傳票案件2021年第2號) ——————————
——————————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無佩戴口罩」罪 [1],控罪指稱他於2020年8月4日下午10時58分,在尚德邨公共交通交匯處,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一輛九龍巴士296A號(下稱「巴士」)上層沒有佩戴口罩。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莫子聰(下稱「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5,000元。 2.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聆訊當日聽畢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交代判決的理由。 控方案情 3. 控方案情指稱上訴人案發時身處巴士上層而沒有在佩戴口罩時將口罩覆蓋其兩個鼻孔。 4. 審訊時,控方傳召了巴士的女車長(控方第一證人)及當晚接報到場的一名警員(控方第二證人)。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 7. 上訴人不爭議於相關時段他身處巴士上層,亦不爭議他就是兩名控方證人證供中提及的男乘客。裁判官簡述其證供如下 [3]:
裁判官的裁斷 8. 裁判官謹記舉證責任和標準,並提醒自己需要獨立分析及考慮每一名證人的證供。裁判官留意到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均沒有佐證或其他支持的證據,在依賴控方證人證供時要特別小心謹慎。經分析後,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誠實、可靠,並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經小心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不合常理和前後矛盾,並非可信可靠,因此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為真相或有可能是真相。 9. 裁判官基於他接納為事實的證供,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於關鍵時間在巴士上佩戴口罩時沒有將口罩覆蓋其兩個鼻孔,案中亦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證供,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0. 上訴人沒有存檔任何完備上訴理由。根據上訴人於2022年3月15日存檔的書面陳詞,上訴人批評控方沒有將巴士的CCTV錄影片段呈堂,兩名控方證人也沒有用隨身手機拍下當時情況,因此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他當時並無妥善地佩戴口罩。聆訊時上訴人重申這些批評,指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可信。 上訴理由的考慮 11. 答辯人回應時稱上訴人在結案陳詞時已向裁判官指出上述事項,裁判官亦因證人證供沒有佐證或其他支持的證據而特別小心謹慎地處理他們的證供。答辯人強調,上訴人於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完全沒有提及巴士的錄影片段,因而控方證人沒有作出解釋的機會。 12. 本席留意到,就沒有拍照一事,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解釋當日沒有帶同相機拍攝的原因,是拍照需預先借相機,並將拍攝出來的照片製成光碟才可用於作證,而相關的內部指引並不容許相機用於這類案件。此外,上訴人在盤問控方第一證人時,亦沒有問及她當日為何不拍照,因此她沒有機會就此作出任何解釋或澄清。 13. 就巴士的錄影片段沒有呈堂一事,上訴人在盤問兩名控方證人時均沒有問及,於結案陳詞時才首次提出 [4]。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該錄影片段是否存在,若有的話,警方是否有作出檢取。 14. 無論如何,就本案沒有錄影片段或相片支持控方證人證供一事,裁判官已經知悉,並因此提醒自己需要特別小心謹慎地處理兩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在依賴他們的證供時要特別審慎 [5]:
15. 裁判官根據控方證人的供詞作出的事實裁斷沒有不合情理或不合邏輯之處,其裁斷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兩名控方證人均清楚表示親眼目睹上訴人佩戴的口罩沒有覆蓋其兩個鼻孔。況且,上訴人作供時認同他登上巴士上層後,控方第一證人上來勸諭他拉高口罩,表明若他不拉高口罩便不會開車,其後證人叫其他乘客下車並且報警。控方第二證人指他叫上訴人戴好口罩時,有告知上訴人正確的佩戴方法是要將口罩覆蓋口和鼻,但上訴人沒有理會。上訴人從未就此提出任何質疑。 16. 本席認為,案中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在審訊時已全言向裁判官提出過,裁判官亦已詳加考慮及分析,閉路電視片段或相片存在與否並不影響上訴人定罪的穩妥。 結論 17. 基於上文所述,本席認同裁判官對證據的評估及定罪的結論,並以重新聆訊方式再行審視案中證據後,確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上訴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的。 18. 上訴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23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