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樹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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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無佩戴口罩」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上訴,該上訴於本年6月20日已被本席駁回,判案理由書亦於本年8月18日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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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0/2021 [2023] HKCFI 25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30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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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處公共交通工具上無佩戴口罩」罪罪名成立,他就定罪提出上訴,該上訴於本年6月20日已被本席駁回,判案理由書亦於本年8月18日頒下。 2.申請人在2023年8月31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列出的法律觀點如下:沒有CCTV錄視像或者手機照片呈堂,沒有實質證據支持。 4.答辯人回應時指出,申請人現在提出的論據,其實都是已經在審訊和上訴時被裁判官和本庭考慮和處理過的論據,涉及的全是事實爭議和裁判官就證人可信性的裁斷,而法庭亦已在上訴階段充份處理了這些議題,故而申請人提出的各項理據,稱不上是與本案決定有關的法律觀點。 5.這項申請是基於《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2)條,本席就這項申請,只需要考慮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而影響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並非就住案件重新進行上訴。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其實都只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斷及對證人誠信的評估,或當日的證據是否充份,本席在上訴階段亦已充份處理了相關議題。 6.本席重申,在聆訊時曾經向申請人解釋,並向他指出根據動議通知書的備註,申請人若只是以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作為理由,他必須向終審法院直接作出申請。 7.申請人提出的理據明顯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法庭並沒有任何基礎作出頒令,因此,本席拒絕頒發證明書並駁回申請。但申請人可自行到終審法院提出申請,接納與否視乎終審法院是否認為本案確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 8.此外,答辯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第13B條作出申請,要求獲得2,000元的訟費。答辯人是以一名檢控官半小時的準備工作作為訟費計算基礎,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計算。 9.申請人的申請完全沒有良好的成功機會,因此,本席認為將訟費判給答辯人是公平和合理的。考慮過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後,本席下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2,000元訟費。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黎健禧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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