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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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1]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罪成,判處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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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35/2022, [2023] HKCA 1084 原案件:[2022] HKDC 13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23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89、210及809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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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申請人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1]。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罪成,判處12個月監禁。 2.申請人不服,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控方案情指2020年7月1日下午,第一被告使用摺刀插向一名警員後逃離現場,其女友(申請人)隨即在當日不斷尋找航班資料及與第一被告見面。在第一被告成功購得當晚往倫敦的機票後,申請人陪同第一被告前往機場,又付款替第一被告購買日後從倫敦飛往台北的機票,以協助第一被告逃避警方的追捕。第一被告其後在飛機上被捕。 4.申請人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只泛指沒有直接證據指出申請人知悉第一被告當日曾經犯案,又質疑申請人電腦上顯示尋找航班資料的紀錄,可能是由第一被告或他人作出。 上訴理由 5.代表申請人的熊雪如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考慮 6.雖然熊大律師列出多項上訴理由,但本席留意到,熊大律師現時的書面陳詞,基本上是重複她在審訊時的結案陳詞,亦即有關立場及論點已在原審時全面呈交原審法官考慮。事實上,熊大律師今早在庭上確認,本案的主要爭議只是以相關證據而言,原審法官能否作出唯一的有罪推論。 7.就上訴理由(一)及(三),裁決理由書顯示,原審法官以事件發生的時序、申請人與第一被告的關係、二人當天的行為舉動、搜尋機票的瀏覽紀錄,申請人替第一被告購買機票的紀錄、申請人翌日向上司請假及更改手提電話的做法等等,作為分析的基礎。本席認為,案中整體證據的累積效果,絕對可讓原審法官達至有罪的推論。 8.正如原審法官指出:
9.原審法官的以上分析合乎邏輯常理,而在申請人選擇不作供的情況下,有罪推論明顯是壓倒性的。 10.雖然熊大律師認為情況可能是這樣,又或可能是那樣,但這些說法都只流於想像及猜測,例如熊大律師表示有可能不是申請人,而是一名第三者在關鍵時間使用涉案的Google帳戶進行瀏覽。但假如這個說法是成立的話,即表示有一名不知名的第三者「不知如何」取得申請人帳戶的資料及密碼,又「不知何故」「突然」選擇在關鍵時間,「巧合」地作出機票搜尋的舉動。然而,原審法官席前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就這重重巧合作出考慮。 11.熊大律師提出的第二個上訴理由,是指原審法官的分析存有內在矛盾,但遺憾地,有關批評明顯是斷章取義。正如本席在庭上指出,原審法官在較早階段,已表明「就辯方所提出上述的質疑,誠然,如辯方所言,即使更親密的關係如夫妻也不必然會把所有事情向對方坦然相告,但本案的環境證供及情況顯然較為特殊,須小心考慮和處理…」[3]。原審法官繼而列出相關事件發生的時序及相關證據,並在熊大律師現時投訴的段落[4]開宗明義表明:「凡此種種⋯⋯」。由此可見,原審法官從來沒有單單因為申請人與第一被告為情侶關係而作出有罪推論,而是基於整體證據作出分析。熊大律師在庭上亦表示同意這個投訴並不能單獨成立,而是要審視整體證據能否支持有罪的推論。 12.另外,熊大律師指,既然案中沒有證據解釋因何申請人會採取冒險舉動:替第一被告購買由倫敦經香港到台北的預售機票,疑點利益便應歸於申請人。但同樣地,本席認為問題仍是整體證據的評估及疊加效應,而非單一項證據的考量。 13.至於上訴理由(四):「錯置」舉證責任這個投訴,熊大律師似乎誤解了原審法官的裁斷。只要細閱本案裁決理由書的相關段落[5]及兼顧上文下理,原審法官並不是要求申請人提交任何證據,而只是因應辯方提出的論點作出討論,解釋因何有關論點不能成立。 結論 14.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無一是合理可爭辯的,本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15.本席已提醒申請人,她有權再次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然而,若上訴法庭認為有關申請並沒有理據的話,法庭有權命令申請人在等候上訴裁定期間的羈留時間不作為已服的刑期。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 申請人: 由謝延豐律師行轉聘熊雪如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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