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韋芷悠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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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罪書有4名被告。經認罪協商後,D1承認第一項販毒罪(涉及證物P-1至P-7),D3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販毒罪(涉及證物P-4至P-7),而D4則承認一項管有毒品罪。D2的販毒罪則排期至2024年7月審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00/2022[2023] HKDC 128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0/2022

[2023] HKDC 12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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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芷悠 (第一被告人)
  李嘉慧 (第三被告人)
  郭嘉傑 (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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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9月18日
出席人士: — 吳思思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鄭穎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單偉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耀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志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訴第一被告人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訴第三被告人
  [4]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訴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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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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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罪書有4名被告。經認罪協商後,D1承認第一項販毒罪(涉及證物P-1至P-7),D3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販毒罪(涉及證物P-4至P-7),而D4則承認一項管有毒品罪。D2的販毒罪則排期至2024年7月審訊。

案情

2.2022年1月17日下午6時許,警員25292(控方第一證人)及新界南機動部隊人員發現D1在葵涌青山公路悅品酒店停車場入口形跡可疑。D1被截停,她聲稱身分證明文件放在悅品酒店1914室。期間,控方第一證人發現D1右手緊握物件。經搜查,在D1右手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23克可卡因的0.29克固體(證物P-1)。

3.D1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毒品屬於她所有。

4.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到達前述1914室,發現D2、D3及D4在房內。D2坐在床邊椅子上,D3坐在床上,D4則坐在窗邊地上。

5.警員向D1搜身,在D1左邊胸圍內發現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一共:—

(a) 30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3.69克可卡因的共5.19克固體(證明P-2);及

(b) 35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18.23克氯胺酮的共21.94克固體(證物P-3)。

6.警員亦在D1身上發現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 $5,750元,以及在1914室D1的銀包內發現現金港幣 $6,010元。D1再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販毒。

7.警員向D4搜身,在D4左腳運動鞋內發現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48克可卡因的共0.6克固體(證物P-4)。D4被拘捕,在他身上發現現金港幣 $201元。D4在警誡下承認4包毒品自用。

8.警方搜查1914室並發現以下物品:—

(a) 圓枱上無蓋透明盒內

(i) 46個膠袋,載有內含一共8.44克可卡因的10.18克固體(證物P-5);

(b) 窗邊D1行李上面絲絨袋內

(i) 86個膠袋,載有內含一共40.6克氯胺酮的57.2克固體(證物P-6);

(ii) 30個膠袋,載有內含一共3.88克可卡因的5.42克固體(證物P-7);

(c) 窗邊

(i) 一個電子磅(證物P-8);及

(ii) 數百個(註:後得知是222個)未經使用的可再封口透明空膠袋。

9.D1至D4就證物P-5至P-7(即共162包毒品)被拘捕。警員在D3身上發現現金港幣 $53.5元。在警誡下D1承認販毒。

D4的錄影會面

10.2022年1月18日,D4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a) D4自小認識D2。

(b) 2022年1月17日晚上6時15分左右,D4想找D2聊天,所以去了1914室。

(c) D4承認證物P-4是可卡因。2022年1月17日下午他以港幣$1,200元向一名男子購買毒品。他用紙巾包着證物P-4,放在左腳運動鞋頭,打算在家吸食。

(d) D4把可卡因放入香煙吸食。他每天吸食2至4支煙。每支煙內約有一粒可卡因。

閉路電視

11.悅品酒店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2022年1月14至17日期間D1至D4在酒店的出入情況如下:—

(a) 2022年1月14日下午8時54分,D2和D3進入悅品酒店停車場;

(b) 2022年1月17日下午2時09分,D1、D2和D3離開悅品酒店停車場,其後他們再次於2022年1月17日下午3時30分進入悅品酒店停車場;

(c) 202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7日,D1、D2和D3多次進出悅品酒店19樓;及

(d) 2022年1月17日下午6時17分,D4出現在19樓。

D1的流動電話記錄

12.D1的流動電話內發現D1與D3之間的WhatsApp信息及錄音,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2022年1月14日

(a) 晚上8時25分,D3發給D1之信息:“我哋喺悅品都租咗間房,一陣你上黎攞,借你個火嚟用下”;

(b) 晚上8時31分,D3發給D1之信息:“得喇,等陣我哋自己上去攞個磅去我哋間房嗰度”;

(c) 晚上9時17分,D3發給D1之信息:“我哋上你間房花”;

(d) 晚上9時30分,D3發給D1之信息:“係真係好X掂呀,大香大力呀今次真係”;

(e) 晚上11時12分,D3發給D1之信息:

“汽水 純白Lv大大

包你食完返尋味

入煙包你追 飛樽包你慌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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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5日

(f) D3向D1發送一張相片,顯示電子磅上面的一些白色物質。

13.D2被捕時,管有2部流動電話(一部iPhone及一部SAMSUNG流動電話)。D2的SAMSUNG流動電話插有預付SIM卡(電話號碼5272-8160)。電話登記人為D2。

14.電子磅(證物P-8)的型號與2022年1月15日D3流動電話發送給D1的相片所顯示相同。

DNA鑑定結果

15.D1的DNA發現在下列物品:—

(a) D1胸圍內2個可再封口膠袋(即證物P-2及P-3)的口蓋;

(b) 窗邊D1行李上面絲絨袋(載有證物P-6及P-7)的袋口及抽繩;及

(c) 絲絨袋內(載有證物P-6及P-7)其中一個可再封口膠袋的口蓋。

16.載有證物P-5的膠盒旁邊有一隻膠/紙杯,內有液體及飲管的杯上發現D2的DNA。

17.圓枱上的膠盒載有證物P-5,膠盒外邊表層發現D3的DNA。

毒品調查科專家報告

18.據毒品調查科專家所述:—

(a) “花”是香港毒品次文化常用詞語,在香港毒品次文化中意指將大包毒品重新包裝成小包轉售,有時亦意指摻雜毒品。

(b) “香”是香港毒品次文化常用詞語,在描述毒品(即可卡因)的品質時,意指“品質優良”。

(c) “汽水”是香港毒品次文化常用詞語,意指“可卡因”。

調查

19.自2022年1月1日起,D1一直是1914室唯一登記佔用人。

20.證物P-1至P-3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包裝款式和證物P-4至P-7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包裝款式是一樣的。證物P-4的重量和證物P-2、P-5和P-7的每一包毒品分量相若。

21.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P-1至P-7的毒品成分。

22.2022年1月份,霹靂可卡因的平均售價約每克港幣 $1,503元(註:控辯雙方同意涉案的可卡因實則是霹靂可卡因)。氯胺酮的平均售價約每克港幣 $546元。

23.證物P-1至P-7約市值(總共市值約爲$75,795.5元)如下:—

(a) 證物P-1:港幣 $435.90元;

(b) 證物P-2:港幣 $7,800.60元;

(c) 證物P-3:港幣 $11,979.20元;

(d) 證物P-4:港幣 $901.80元;

(e) 證物P-5:港幣 $15,300.50元;

(f) 證物P-6:港幣 $31,231.20元;及

(g) 證物P-7:港幣 $8,146.30元。

求情理由

D1韋芷悠

24.D1在香港出生,單身,中六程度,父母在她 3歲已經分居。D1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D1因經濟原因受男朋友的慫恿而販毒賺快錢。D1覺得後悔愚蠢。D1犯案時只有20多歲。

25.辯方以個別、綜合及比例方式來計算刑期,得到92個月、68個月及51.6個月。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D1不會協助警方進一步調查及提供其他資料。

D3李嘉慧

26.D3在案發時年僅16歲。同樣地,辯方以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方式,來計算販運這兩項毒品的刑期,結果分別為97個月、77.8個月及83個月。辯方要求索取D3的背景報告。D3說她不會協助警方調查。辯方亦呈上3封求情信。

D4郭嘉傑

27.D4現年25歲,未婚,中三程度。他因誤交損友而吸食可卡因。D4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D4在2022年1月被捕,還押了10個月才得到保釋。辯方說D4已經戒除毒癮。有人嘗試把販毒的罪責推卸給他,他感到毒品活動的危害。辯方希望索取感化官報告,而且可以繼續擔保外出。

28.辯方呈上2封求情信。 辯方說D4不會協助警方進一步調查。

判刑

29.這是一宗可悲亦可嘆的販毒案件。原因是案發時20歲多的少女D1和16歲多的女童D3因為各自男朋友的唆擺和利用,竟然無償地幫他人販運毒品。經認罪協商後,D1承認所有毒品而D3承認部份毒品作販運之用。

30.D1承認販運16.72克可卡因及58.83克氯胺酮(第一項控罪),D3承認販運12.8克可卡因及40.6克氯胺酮(第三項交替控罪),24歲男子D4則承認一項管有毒品罪。他們都被判罪名成立。

D1韋芷悠

31.D1說她已經失聯的男友從2022年1月1日以D1的名義租住涉案悅品酒店1914室。D1在2022年1月17日在酒店外被警員截查。D1當時身上管有0.29克固體內含0.23克可卡因(證物P-1)。(註:本席認爲D1所涉及的少量毒品(證物P-1)理應單獨爲一項控罪,而不是納入涉及3名被告的第一項控罪。)

32.警員押解D1到1914室房間,發現D2、D3及D4。在房間內,警員向D1搜身,從D1的胸圍內找到總共65個可再封口膠袋,當中30個膠袋內含可卡因(證物P-2)及35個內含氯胺酮(證物P-3)。D1身上有現金 $5,750,在D1銀包內則有 $6,010,總共$11,760。在D1行李上面一個絲絨袋內藏86個膠袋的氯胺酮(證物P-6)及30個膠袋的可卡因(證物P-7)。絲絨袋及袋內其中一個膠袋亦有D1的DNA。

33.D3的DNA發現在房間內枱上一個透明盒的外邊,膠盒內有46個膠袋的可卡因(證物P-5)。

34.另一方面,警方從D1的手機內找到D3在2022年1月14日發送給D1的WhatsApp信息以及口訊。在2022年1月15日,D3傳送一張顯示電子磅上一些白色物質的相片給D1。

35.從相片冊(MFI-1)本席發現本案涉及有透明小膠袋(第43張),有藍線的透明膠袋(第42及56張),有看似有圖案的小膠袋(第50及55張)。

36.D1承認販運證物P-1至P-7(當時市值約 $75,795),而D3則承認販運證物P-4至P-7(市值約 $55,579)。

37.D1現年22歲,香港出生,中六程度,無業,沒有刑事紀錄,沒有濫藥習慣。D1的父親出庭支持D1。D1聲稱她在2021年9月或10月間認識當時的男友叫翁耀俊(約37歲)。姓翁的男友租了房間1914。原先D1說她可以協助警方,但後來經D1的大律師再詢問後,D1說她不會幫助警方。這是再次的悲涼。D1自願為販毒者或集團飽受牢獄之苦,而後者卻能逍遙法外,藍天白雲地享受自由生活。D1在求情信中說她非常後悔,愚不可及,家人的支持使她能面對困境,重新做人。

38.這裡涉及2種毒品:霹靂可卡因和氯胺酮。一般而言,販運涉及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而販運涉及50克至300克氯胺酮則是6年至9年。上訴庭就「雞尾毒品」提出一些量刑的計算方法,這包括「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Ratio Test)。辯方就這些測試提供了不同的判刑計算。

39.代表D1的鄭大律師說如果是個別方式,扣除1/3刑期扣減便是92個月;如果是綜合方式則是68個月。另一方面,辯方說如果採用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扣減1/3刑期後便是68個月、56個月及51.6個月。

40.本席認為如果單獨計算的話,D1所販運16.72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可以是5年半(66個月);而販運的58.83克氯胺酮可以是6年(72個月)。這即是說如果分別判刑的話,D1便要面對138個月(66個月 + 72個月)的刑期。這自然對D1並不公平,所以法庭要考慮總體量刑原則以及上訴庭就混合毒品的判刑指引。

41.如果以份量而言,氯胺酮的份量較多(58.83克)。

42.本席認為較簡單的方法是以綜合形式計算,以涉及氯胺酮的份量為基礎(即6年)而向上調,以反映販運另一類毒品可卡因的份量。

43.但是本席亦要顧及區域法院7年判刑的上限。在考慮多項因素後,本席以7年為量刑起點。D1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本席給予全數1/3刑期扣減,減刑至56個月。本席亦相信D1會深感這慘痛教訓,在父親的管教督導下重新做人,不會再受人所唆擺犯事。本席決定再酌情減刑3個月,判D1入獄53個月。

D3李嘉慧

44.16歲多的D3亦是因男友而犯案,但從D3給D1的WhatsApp口訊及信息,這都和D3的年紀及社會經歷有很大的差別。短訊及口訊都似乎是那些「老手」的言行。一些信息甚至有如「賣廣告」的傳單。這令人感到詫異,當中有明碼實價、有速遞服務、亦列出D2的電話。這短訊亦有不少表情符號(emoji)(見MFI‑3)。

45.本席曾查詢為何D3發送這些短訊和口訊給同屬黨羽的D1。辯方說他沒有指示。

46.D3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D3自小很乖,但在初中時開始反叛,父母都有疏忽。現在D3犯了大錯,很後悔。D3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因叛逆而誤交損友,但父親不離不棄,她感到內疚。她為找快錢而鋌而走險,承諾不再犯事。

47.D3涉及販運12.8克可卡因及40.6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如果單獨計算的話,理應分別判監約5年(60個月)及5年半(66個月)。同樣地,本席簡化判刑的計算,以氯胺酮為本,然後因販運另一種毒品的份量而把刑期上調。

48.D3在2020年10月因高買而接受警司警誡,但D3並沒有珍惜機會,沒有痛下決心改過。現在她反而變本加厲,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害人害己,使自己前途盡毀。可惜的是D3不肯協助警方把其理應受罰的幕後黑手繩之於法,還她一個公道,使社會少一個作奸犯科的人。

49.販毒罪是第109A所列的例外罪行,法庭不用索取任何報告而可以直接把21歲以下的犯罪者判監。在考慮各項因素後,本席以6年半(78個月)為起點,D3坦白認罪可得到1/3刑期扣減,減刑至52個月。本席相信D3會痛定思痛,在父母、弟弟、真正朋友的支持下重新做人,決定再減刑3個月,判D3入獄49個月。

D4郭嘉傑

50.D4的情況有點特別,亦需要慎重考慮判罰方式,以免對D4不公平。

51.D4承認一項管有0.48克可卡因的罪名。他說他雖然身在1914室,但毒品是自用。D4把4包毒品藏在鞋内。D4認識D2陳柏鴻。案發當日下午6時許,他到1914室找D2談天。他用 $1,200購買4包毒品(證物P-4),然後用紙巾包着4包毒品放在運動鞋內。他會把可卡因放在香煙吸食,每天吸食2至4支香煙。專家估計證物P-4的市值約 $901。

52.D4的母親到法庭支持D4。辯方說D4從2021年1月開始吸毒,聲稱會在兩至三星期一些聚會才會吸毒(註:這和控方的案情有別)。辯方說D4「每次的用量和這次涉案分量相若」。

53.D4現年25歲,沒有刑事紀錄,在職訓學院課程畢業,以往有吸毒習慣,未婚。

54.辯方說D4在2022年1月17日被捕後一直被扣押直至2022年年尾才得到保釋,即是說D4已經被拘禁約10個月。辯方說D4已經戒除毒癮。D4因販毒嫌疑而被監禁,亦知道「有人嘗試將販毒的責任推卸給他」(見求情陳詞第4段)。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感化令,亦希望D4能繼續得到擔保,好使他繼續工作。D4在其求情信說他自小性格內向,自卑,因D2的慫恿而吸毒,他感到後悔,會遠離毒品。D4的父親在求情信中說兒子已經後悔,D4會在其叔父公司工作。

55.一般而言,法庭會因應一名被告因管有毒品罪而會索取戒毒所報告。這亦表示期間那人會因而被還押至少2星期。如果有如辯方所言,D4已經戒除毒癮,大家都可預知戒毒所報告的結果及建議。這便會把D4白白地還押2星期。

56.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如果不判入戒毒所,被判管有毒品有罪的人可判監12個月至18個月。問題是D4已經在等候審訊期間被還押10個多月。如果把D4判監則他所面對的判罰便不成比例,對他不公平。

57.在考慮D4的求情因素,D4重新做人的承諾,及本案的特殊情況,本席決定從輕發落,判D4罰款 $5,000。辯方不反對由D4的保釋金支付。本席希望D4能秉持承諾,遠離吸毒的不歸路,重新做人。

後語

58.本席認為控方可以利用一些合適的上訴案件來優化及理順一些因依循上訴案例而就一些混合及「雞尾」式的販毒案的量刑起點的計算方法。

59.本案涉及2種毒品,因此如果用「荒謬法」(Absurdity Test)、轉換法(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法(Ratio Test),刑期時段及計算便有點雜亂分陳。在這基礎下,如果案件涉及3至4種毒品,刑期的計算自然會更為複雜化及令人感到混淆。因此,本席認為如果可能的話,把混合式販毒案的計算方法優化及簡化,這便可使犯案者和辯方都能有較清晰的立場及說法,而被判刑的犯案者便更能了解他們可能面對的刑期。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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