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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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涉及總共四名被告。本案的被告陳柏鴻是第二被告,其餘三名被告已經在2023年9月18日判刑。第一被告判監53個月;第三被告判監49個月;第四被告因為其特別原因判罰款$5,000元。現在的被告陳柏鴻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控方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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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0/2022 [2024] HKDC 11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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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控罪書涉及總共四名被告。本案的被告陳柏鴻是第二被告,其餘三名被告已經在2023年9月18日判刑。第一被告判監53個月;第三被告判監49個月;第四被告因為其特別原因判罰款$5,000元。現在的被告陳柏鴻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控方的案情:— 控罪三(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2.韋芷悠(韋)、被告及李嘉慧(李)被控在2022年1月17日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 3.2022年1月17日下午6時許,警員25292(控方第一證人)及新界南機動部隊人員發現韋在葵涌青山公路悅品酒店停車場入口形跡可疑。警員截停韋,韋聲稱她的身分證明文件放在悅品酒店1914室。控方第一證人發現韋的右手緊握物件。經搜查後,發現在韋的右手是可卡因。 4.警員押解韋到酒店的1914室,被告、李及郭嘉傑(郭)在房內。被告坐在床邊的椅子上,李坐在床上,郭則坐在窗邊地上。警員搜查韋的身體,找到毒品可卡因及氯胺酮。 5.警方亦對郭進行搜身,在郭的左腳運動鞋內發現4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48克可卡因的共0.6克固體(證物4)。警員拘捕郭。 6.警員搜查1914室,發現以下物品:—
7.警員就毒品(即證物5至7共162包毒品)拘捕韋、被告、李及郭。 8.悅品酒店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2022年1月14日至17日期間,韋、被告、李及郭在酒店的出入情況如下:—
有關韋的流動電話紀錄 9.在韋的流動電話發現韋與李之間的WhatsApp訊息及錄音,其中包括以下各項:—
10.被告被捕時,管有2部流動電話(一部iPhone及一部Samsung流動電話)、現金港幣$2,534元、被告的Visa信用卡、被告的HSBC(即滙豐銀行)銀行卡、身分證、車牌、車匙。被告的Samsung流動電話插有預付SIM卡(電話號碼5272-8160)。電話登記人為被告。經檢驗,被告的Samsung流動電話發現在2022年1月17日17:44時,被告的流動電話曾發出與前述第9(5)段的相同訊息給韋的流動電話。這個9(5)的訊息就是關於「汽水純白Lv大大」,在11時12分由李發給韋的訊息的資料。 11.證物8的型號與2022年1月15日李的流動電話發送給韋的相片所顯示相同。 12.載有證物5的膠盒旁邊有一隻膠或紙杯,內有珍珠奶茶的液體及飲管上發現被告的DNA。 13.根據毒品調查科專家證人的報告,他指出:—
14.自2022年1月1日起,韋一直是1914室唯一登記佔用人。 15.證物4至7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包裝款式是一樣的。證物4的重量和證物5及證物7的每一包毒品份量相若。 16.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4至7的毒品成分。 17.在2022年1月份,警方的估計是霹靂可卡因的平均售價是每克港幣$1,503元。氯胺酮的平均售價是每克港幣$546元。 18.證物4至7的市值如下:—
求情理由 19.被告現年24歲,未婚,中一程度。在本年(即2024年)4月23日因為管有毒品而被判感化12個月。被告任職巴士司機。 20.辯方說由於控方在本年6月28日才提供一些附加文件,這引致被告承認第三項交替控罪。辯方說被告有悔意,慎重反思,承諾會行正路,脫離毒品。辯方呈上被告、被告父母及社工的求情信,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21.辯方說雖然被告並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希望法庭能夠給予20% 至25% 的刑期扣減。 22.由於涉及2種毒品,辯方以三種測試計算有關的刑期。辯方的計算方法如下:以荒謬測試法大約是97個月至72個月;以轉換測試計算,判刑則是93個月至73個月;以比例測試計算,刑期則為78個月。辯方在綜合方式計算,認為判刑的幅度大約是66個月至78個月。 判刑 23.在本席的查問下,辯方說被告已經戒除毒癮,這是可喜的事。但被告在2022年1月干犯本案,在保釋期間再在2023年12月干犯管有毒品罪,在2024年4月23日被判感化12個月。當然後期的定罪並不會加重被告在2022年的罪行。 24.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已經深刻反省。在保釋期間,在2024年1月16日,被告完成九巴學院修讀課程,成為車長。被告很喜歡巴士車長的工作。父母亦因為被告的工作投入而感到自豪。被告會在獄中增進自己,遠離損友,希望法庭能輕判。 25.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被告自小體弱多病。在他們的眼裡被告是乖孩子。被告輟學後曾經做過不少工作,但最後被告能夠如願成為九巴車長。被告會改過自新,做個有用的人。青年會協調幹事指被告已經感到後悔,有所覺悟,有所承擔,會重新規劃人生,希望能再以車長服務市民。 26.第三項控罪涉及12.8克可卡因及40.6克氯胺酮。警方在郭及1914室找到166包毒品,總值約為港幣$55,000多元。在酒店房間,警方亦發現有一些膠袋是有藍色的拉線,有些膠袋是有圖案的(見相片冊MFI-2第40、42、43、44、50、52及55張相片)。酒店內亦有一個電子磅及222個空膠袋。被告亦曾經用手機向韋發出相信是毒品的零售價的訊息。在閉路電視亦看見被告與其他本案的被告在1月14日至17日期間進出酒店19樓多次。被告身上亦有$2,500多元及兩部手機。 27.一般而言,如果單一毒品是12.8克可卡因,刑期的起點是5年(60個月),而單一毒品是40.6克氯胺酮,則是5年半(66個月)。本席同樣以本案第三被告李嘉慧的處理方法,打算簡化判刑的計算,以氯胺酮為本,然後因被告販運另一種毒品的份量而把刑期上調。在考慮到各項的求情因素,本席同樣地以6年半(78個月)為起點。 28.被告是遲來認罪,因此不能夠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但是本席打算寬大處理給予被告百分之二十五最高的扣減,即是刑期會減至58.5個月。但是本席相信24歲的被告會秉持承諾,在父母的關愛之下遠離毒品,走出這條不歸路,重新做人,因此決定酌情減刑3個半月,判被告入獄55個月。這個酌情減刑亦多少反映辯方所言,他們是在開審之前不久(即6月28日)才收到進一步的文件。 29.另外,本席亦因應被告因本案的55個月的判刑而撤銷被告在早前的管有毒品的定罪所頒下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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