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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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危險駕駛,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過他的較輕答辯,未為控方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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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6/2022 [2023] HKDC 12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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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他否認危險駕駛,但承認不小心駕駛,不過他的較輕答辯,未為控方接納。 2.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情 3.本席在剛才作出裁決的時候,已說出本案的所有情況,所以不打算在此重述。 案底 4.被告現年53歲,他在1994年領有車牌,任的士司機已有二十年之久,但他從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交通定罪紀錄,他連定額罰款違例事項的紀錄也沒有。 求情 5.辯方律師說,被告人一向駕駛謹慎,今次是一宗不幸事件,主因是PW1突然跑出馬路。 6.律師說,被告人患有肌肉萎縮症多年,他的病況在2023年5月惡化,之後要全時間坐輪椅,更須入住護理院。被告人目前靠政府的九千多元傷殘津貼去付院費及生活開支,實在捉襟見肘。 7.律師說,被告人的太太做兼職工作,女兒則剛找到工作,家中還有一對在學的孖生兄弟。律師說,被告人的太太及女兒收入每月大約為兩萬元,僅夠家庭開支。 8.律師說,PW1受傷雖重,但觀乎案情,被告人的不小心駕駛只屬中度偏輕程度,律師叫法庭以罰款處理被告人。至於停牌方面,律師說,被告人已不可能再駕駛車輛。 判刑 9.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的不小心駕駛屬中度偏輕程度,判監實在過嚴。 10.本席認為本案的合適判處是罰款,加上停牌一段時間。 11.不小心駕駛的最高罰款只是5,000元,本席以3,000元為罰款起點,被告一早承認不小心駕駛,所以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判刑寬減,本席應對他罰款2,000元,但被告人的健康及經濟情況都不理想,一千幾百元對他也是一個負擔,本席因此將原本的2,000元罰款減低至1,000元,該1,000元罰款由被告人的擔保金扣除。 12.即使被告人不能再駕駛車輛,本席認為也應就此案頒下一項停牌令,要被告人停牌3個月,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如此頒令是要反映即使中度偏輕的不小心駕駛也會引致嚴重後果。 13.本來被告人被停牌3個月亦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不過以被告人的健康情況看來,他不可能在一年半載內再駕駛車輛,本席因此不另作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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