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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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認罪,但在審訊開始之前已表達對不小心駕駛承認罪責。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35/2022[2023] HKDC 12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5/2022

[2023] HKDC 1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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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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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日期:  2023年9月7日
出席人士:  馮勇遇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濟洲先生,由盧王徐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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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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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認罪,但在審訊開始之前已表達對不小心駕駛承認罪責。

承認事實

2.控辯雙方並不爭議意外發生的經過,並把相關資料記載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下的承認事實內。涉案地段馬會道四線雙程行車,南行和北行各有兩條行車線。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街燈照明充足,路面乾爽,時速限制50公里,交通流量稀疏。被告人在2022年4月11日約22時45分,駕駛新界的士TB649(以下稱為「該的士」)沿馬會道(南行)左邊第一線往上水方向行車。案發時行人燈號為紅色,行車燈號綠色。死者從馬會道第二線的行人過路處位置,由該的士之右邊橫行向左邊。該的士左邊車頭撞到88歲的死者。在碰撞前沒有響號。

3.死者因撞擊陷入昏迷狀態,被送到醫院,數小時後情況轉差,在2022年4月12日早上4時11分離世。死者的直接死因是頭部受傷以及嚴重創傷性大腦損傷,骨折及腹腔內傷勢。該的士的左前側車身、引擎罩及燈組損毁。

4.被告人於2022年4月12日被拘捕,而在同一天進行錄影會面記錄。該錄影會面記錄是在公平及自願的情況下進行。

5.控辯雙方對由被告人及租車公司安裝在該的士的行車紀錄儀所拍攝之片段,以及事發後警方在現場拍攝的照片之證物連鎖性及準確性沒有爭議。

控方案情

6.控方只傳召了一名證人,亦即本案的專家證人陶博士,其書面證人供詞及核證中文翻譯本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呈上。他的專家身份不受爭議。他的證供基本上亦不受挑戰,辯方的盤問主要目的是從專家證人的口中獲取能協助辯方的資料和分析。他的證供是參考了被告人及租車公司安裝在該的士的行車紀錄儀所拍攝之片段,但分析是主要依賴影像質素較好的租車公司行車紀錄儀拍攝之片段。

7.法庭小心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內容以及作供時的語調神態,認為他的證供清晰及合情合理,並沒有前後矛盾。他作供的態度亦相當持平,故此法庭接納他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並給予他的證供絕對比重。

辯方案情

8.被告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法庭不會因被告人作出以上的選擇而對他有任何不利的推測。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辯方披露被告人自1979年獲取駕駛執照後,在2019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而在2020年有一次交通定額罰款的紀錄。本席因此對被告人在會面紀錄內證供的可信性作出有利的考慮。

案情分析

9.本案的行人過路處往上水方向的行車道一共有七條黃間線。根據陶博士的計算,被告人是在錄影片段的幀號FC-1414附近,亦即該的士車頭到達碰撞點的0.92秒前和死者踏上第五條黃間線差不多到第一條行車線的位置,發現死者會構成危險,因而在幀號FC-1437碰撞地點發現猛烈剎車痕跡。根據計算出該的士在該時段以約時速49公里行駛,需要26米的距離(包括反應距離)才可以完全停下來。但在幀號FC-1414,該的士的車頭與碰撞點相距只有約12.5米。

10.故此進一步根據以上的量度和計算,在幀號FC-1389該的士的車頭距離碰撞點約26米,當時死者在行車道差不多到達第六條黃間線。陶博士認為假若被告人於幀號FC-1389之前察覺到死者出現引致危險,然後以0.9秒的反應時間猛烈煞車,則該的士應可於到達碰撞點前完全停下來,避免意外發生。

11.本席認為,根據錄影片段以及專家證人的供詞可見,在幀號FC-1339,於左二線前方的雙層巴士應該是剛駛過該行人過路處,並沒有阻礙該的士司機位置對左二線右方的安全島之觀察。但在那時,並未看見死者在該處出現。直至幀號FC-1389,才看見死者在行車道上差不多到達第六條黃間線。

12.但根據專家證人的意見,被告人需要在幀號FC-1389之前察覺到死者出現引致危險,並且適時剎車,才可以避免意外發生。雖然從幀號FC-1339至幀號FC-1389有兩秒時間,但不能確定死者是在該兩秒的什麼時候開始進入行車道。而且考慮了片段可見,死者是跑著衝過馬路,法庭不能排除從死者開始進入行車道,直至他到達幀號FC-1389差不多第六條黃間線的位置,之間時間相當短暫。而死者開始踏進行車道後,即可能是FC-1389之前相當短暫的時間,直至被告人於幀號FC-1414注意到死者的存在及危險之間的時間,根據專家證人的計算,有可能只是約一秒。

13.本席考慮了當時行人過路燈是紅色,雖然被告人亦應注意會否有行人亂過馬路,但當時是晚上,片段亦顯示該處並非行人橫過馬路的熱門位置。雖然被告人在相關路段曾經輕微加速,但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超速駕駛。

14.本席認為,控方所指被告人在不爭議的會面紀錄中提及在案發不久之前曾經想過休息,但決定繼續駕駛,並不等同被告人當時實際感到疲倦,又或是疲倦程度已到達不適合繼續駕駛的情況。本席亦同意,被告人在案發之前的大約兩小時曾經躺在車內休息,故此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意外發生時的身體或精神狀態不適合駕駛。

15.至於被告人在案發當天沒有如期就高血壓複診,法庭並不認為對本案有任何影響,因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的高血壓病況不穩定。他亦在會面紀錄中提及當天有依時服用醫生處方的藥物。

16.法庭認為相關路段,雖然並非完全呈直線的道路,但只是在過了相關行人過路處之後有輕微的彎度,故此並不影響被告人觀察該行人過路處的情況。本席在參考了專家證人在報告中附上的行車紀錄儀截圖,認為路旁兩邊的欄柵及石壆並沒有在死者於關鍵時間,亦即踏出行車道至意外發生之間的時段,構成任何視線阻礙。

17.至於在左二線的雙層巴士,在剛才提及的關鍵時間已經通過了該行人過路處,故此從相片看來,亦沒有對被告人觀察該行人過路處構成任何視覺阻礙。

18.簡單而言,被告人在相關路段上駕駛時,望向右方行人過路處的路邊位置及相關路段的兩條行車線,基本上是視線完全無阻。明顯地被告人沒有留意路面情況,引致路人死亡。本案的意外是可以避免的。但考慮了被告人沒有注意路面情況的時間相當短暫,故此即使他的駕駛態度屬不小心,但仍未達致危險駕駛的程度。

19.本席裁定,被告人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不成立,但就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 黃雅茵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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