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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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就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審訊開始之前已表達對不小心駕駛承認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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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5/2022 [2023] HKDC 13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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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經審訊後就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審訊開始之前已表達對不小心駕駛承認罪責。 2.涉案地段馬會道四線雙程行車,南行和北行各有兩條行車線。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街燈照明充足,路面乾爽,時速限制50公里,交通流量稀疏。被告人在2022年4月11日約22時45分,駕駛新界的士TB649(以下稱為「該的士」)沿馬會道(南行)左邊第一綫往上水方向行車。案發時行人燈號為紅色,行車燈號為綠色。死者從馬會道第二線的行人過路處位置,由該的士之右邊橫行向左邊。在死者開始踏進行車道後,直至被告人注意到死者的存在及危險之間的時間,根據專家證人的計算可能約一秒。該的士猛烈剎車,但該的士左邊車頭仍然撞到88歲的死者。在碰撞前該的士沒有響號。 3.死者因撞擊陷入昏迷狀態,被送到醫院,數小時後情況轉差,在2022年4月12日早上4時11分離世。死者的直接死因是頭部受傷以及嚴重創傷性大腦損傷,骨折及腹腔內傷勢。該的士的左前側車身、引擎罩及燈組損毁。 判刑考慮 4.本席考慮了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交通定罪紀錄亦只有一次不小心駕駛。被告人亦在審訊開始之前表達就不小心駕駛承認責任,故此本席會把被告人的判刑等同就不小心駕駛認罪處理。 5.本席考慮了當時行人過路燈是紅色,死者是不遵照行人過路燈跑過馬路。雖然片段顯示該行人過路處在案發時並非行人橫過馬路的熱門位置,但被告人身為職業司機,更應特別注意會否有行人亂過馬路,尤其在晚上,即使街燈光線充足,亦應對路面情況和是否有行人特別留神。 6.法庭認為相關路段,雖然並非完全呈直線的道路,但並不影響被告人觀察該行人過路處的情況。路旁兩邊的欄柵及石壆,和左二線的雙層巴士,並沒有在死者於關鍵時間,亦即踏出行車道至意外發生之間的時段,構成任何視線阻礙。被告人在相關路段上駕駛時,望向右方行人過路處的路邊位置及相關路段的兩條行車線,基本上是視線完全無阻。雖然被告人沒有超速,但在相關路段接近該行人過路處時,有輕微加速的情況。被告人在相對短暫的時間沒有留意路面情況,不能看見違規過馬路的行人,引致路人死亡。 7.本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不小心之程度在同類型案件中屬嚴重。而且被告人在案發時是一名的士司機,干犯此類控罪,屬加刑因素。被告人之前亦曾就相同的控罪被定罪。 8.在判刑前本席索取了關於被告人的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報告屬正面,亦建議被告人接受社會服務令120至160小時。 9.本席考慮了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罪坦白認罪,所有求情,他的年齡和身體狀況,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交通定罪紀錄亦不算惡劣,故此決定就不小心駕駛罪,判處被告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外所有車輛類別需停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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