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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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傳召4名證人作供,依次為控方第一至四證人:X、Y、醫院男護士及替X落口供的警員。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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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07/2022 [2023] HKDC 1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0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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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控罪 1.被告人否認7項控罪:—
B.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4名證人作供,依次為控方第一至四證人:X、Y、醫院男護士及替X落口供的警員。 3.X出生於2003年,由Y收養,Y於2011年與被告人結婚,之後三人同住在案發的公屋單位。X睡在客廳的一張上格床,床身連接下格的書枱。書枱旁邊有一張沙發,沙發旁邊是Y與被告人共用的睡房門口,這是全屋唯一的睡房。 4.X說在2021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與Y口角,看來要打Y,X跳落床擋在兩人中間,被告人用手扯X的頭髮,拉X入睡房,X失平衡跌倒,面向天,被告人兩腳分站在X兩側,上身傾前用手义X的頸,這是第一項控罪的案情。期間X縮起雙膝向心口,被告人用手指由下至上大力兜了X的陰部一下,X覺得有嘢“伸入去少少”,這是第二項控罪的案情。 5.辯方向X及Y指出辯方的案情,辯方指X先扯著被告人的下體不放,引致被告人感到痛楚,被告人於是用手扯向X頭髮及义頸,被告人的身體部位從來沒有接觸過X的陰部,X及Y是誣告被告人。X及Y否認辯方的案情。 6.Y將兩人分開,然後報警。 7.警察到場,X在驚惶不定之下忘記提及遭被告人兜陰部,並因為怕影響家庭關係,所以說不想追究,也不想坐白車去醫院,因為不想太過“大陣仗”。Y則擔心日後被告人會冇屋住,因為涉案單位是Y名下,所以也說不追究。警察離場。 8.同日稍後,X擔心下體受傷,便去北區醫院求醫,告訴控方第三證人男護士謂遭被告人扯頭髮、义頸及兜陰部,現在記不起有否提及“有嘢伸入去少少”。男護士問及被告人有否對X做過類似傷害,X答說小學時被告人要求X替被告人手淫。 9.案件由控方第四證人警員跟進落口供,X提及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間(案發日期如同罪行詳情所指),有5次替被告人玩化妝時遭被告人觸摸臀部及大腿,並要X替被告人手淫,X均有替被告人手淫。除了第四項控罪那一次之外,每次被告人都有射精。 10.X當時害怕若果說了出來會破壞家庭、被人看不起、無人可以講、驚被告人及Y離棄,也覺得核突,會被人批評,於是X沒有告訴給人聽。這是第一至五項控罪的案情。 11.辯方向X指出辯方的案情,辯方指被告人從來沒有要求X替被告人手淫,X從來沒有替被告人手淫過,被告人也從來沒有觸摸過X的臀部及大腿。X否認辯方的案情。 12.Y在2021年11月23日所見到的事發經過,與X所描述的大致相同。 13.控方第三證人聽到X投訴遭被告人扯頭髮、义頸及兜下體。X被問到以前有否受過類似傷害,X答說在小學時被告人要求X替被告人手淫。 14.警員跟進X的說法落口供。 C. 被告人的證供 15.被告人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16.被告人在1987年有一項關於管理無牌按摩院的紀錄,被罰$3,000。 17.被告人說案發前一刻責罵過X,令X生氣,X從床上跳下來,站在沙發上,用手推被告人的左膊,被告人反推X的左膊,X的左膝跪在沙發上,右腳落地,用一隻手扯著被告人的睪丸不放,被告人在感到痛楚下反過來向X扯頭髮,X的左腳也落地,向後一步,稍一鬆身,然後扯著被告人的睪丸及陽具,強行將被告人整個人從客廳轉彎拉入睡房,被告人的下體痛到發麻,於是义X的頸推X以求脫身,X失平衡,X的上半身在房內,X的下半身在房外,Y跌在X身上,被告人也失平衡面向下跌在Y上面。三人各自起來。肢體衝突完結了,警察到場。 18.被告人向警察說“個女想我死”,但不知為何沒有提及下體曾被X扯住,也沒有要求睇醫生。 19.被告人從來沒有接觸過X的陰部。X及Y誣告被告人。 20.被告人從來沒有要求X替被告人手淫,X從來沒有替被告人手淫過,被告人也從來沒有觸摸過X的臀部及大腿。X誣告被告人。 D. 法庭的觀點 21.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並以口頭形式作出補充。 D.1被告人以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22.被告人以往有一項有關管理無牌按摩場所的刑事定罪紀錄。本席考慮被告人的證供可信性及干犯本案控罪的傾向性時,應採納較有利被告人的觀點。 D.2 X有否在案發前一晚向Y投訴被告人 23.X說在案發前一晚沒有投訴過被告人的不是,而Y的證供則是X有投訴過被告人的不是。辯方陳詞指這證明X的證供不盡不實。本席認為不論X有或是沒有這樣做過,均與本案無關。 D.3 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時X穿甚麼褲 24.辯方陳詞指X的證供混亂,難以讓人判斷被告人是觸摸到X的面褲,內褲,還是皮膚。本席明白X的意思是當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時,若X穿短褲,手是放在內褲表面;若X穿長褲,手是放在長褲表面。當被告人觸摸X的大腿時,若X穿短褲,手是放在皮膚表面;若X穿長褲,手是放在長褲表面。本席認為錄口供的警員沒有留意這裡的分別仔細問清楚,X在庭上的解釋也合理。 D.4 X為何要戴膠手套為被告人手淫 25.X說家中一直有存放膠手套,X視替被告人手淫為污穢及難堪的事,須戴膠手套才能做到,為被告人手淫,本席認為X的說法合理。 D.5 X替被告人手淫時戴著的膠手套來自哪裡 26.就第二項控罪,X的口供記述X在急救箱裏面拿了一隻藍色膠手套戴上右手替被告人手淫,X被盤問時卻說家裡其實沒有急救箱,而是在電視柜下面有一個抽屜用來放藥及放膠手套。辯方進一步盤問X所用的那一隻膠手套是從哪裡拿出來,X答說在電視機後面另外有一盒膠手套,X是取用該盒膠手套。本席認為X的說法合理。 D.6 被告人射精在肚上或其他部位 27.辯方比對X第一份口供、第三份口供與盤問時有關手淫時被告人射精在哪個部位。第一份口供沒有提到被告人射精在肚上,第三份口供指干犯第三項控罪時是射精在肚上,盤問時卻是指第一次射精在肚上,第二次不記得,第三次冇留意,第四次沒有射精,第五次射精在肚上。本席認為這些並非關鍵案情。 D.7 X為何先後替被告人手淫5次 28.辯方陳詞指,如果X覺得替被告人手淫是污穢及難堪的事,為何X肯重覆做?本席明白X的小童心態,很想與被告人玩化妝,所以同意替被告人手淫。 D.8 X沒有告訴警察後來有兩次遭被告人觸摸臀部及大腿 29.X說2014年10月及2015年11月X曾有兩次拒絕替被告人手淫,但仍然同意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卻沒有告訴給警察寫在口供上。X的解釋是重點是手淫,所以沒有提到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警察也沒有問過。本席認為X的解釋合理,也相信X所說警察沒有特別問及。 D.9 以前被告人躺在Y身旁時不可能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 30.2015年11月後,X已經年滿12歲,有一次X、Y及被告人一起躺在床上時,被告人在兩人中間,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辯方陳詞指被告人不可能這樣做。本席明白這答案衍生自辯方的問題,本身內容不涉及任何控罪,X沒有必要編造出來;其次,明顯Y沒有留意到,另外X當時年紀小,一般對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沒有反感。若非如此,不會出現Y有時會問X有否給被告人侵犯,X答說沒有,Y便相信X。這反映Y沒有見過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也反映X當時覺得被告人觸摸X的臀部及大腿不算侵犯。 D.10 2021年11月23日究竟是被告人先推X,還是X先推被告人 31.Y不清楚誰先推誰。辯方陳詞指這對被告人是絕對有利,因為Y的說法不能排除是X首先襲擊被告人。本席認為Y在這方面的證供既然並不清楚,那便要考慮被告人及X的證供,還有環境證供。 D.11 X說不出被告人用哪一隻手义頸 32.X說不出被告人用哪一隻手义頸,解釋是因為時間太久了記不起,也有可能是當時太混亂。本席認為X的解釋真確,也很合理。 D.12 被告人對X扯頭髮及义頸出於自衛 33.辯方陳詞指被告人對X扯頭髮及义頸是出於自衛,源於X扯住被告人的下體不放。控方陳詞指若被告人所說的是真話(即X用力扯著被告人的下體,強行將被告人整個人從客廳轉彎拉入睡房,被告人的下體痛到發麻),被告人的下體不可能沒有受傷,被告人也會要求睇醫生。本席相信X的證供,X從來沒有扯住被告人的下體,也沒有襲擊過被告人,被告人無須自衛。 D.13 Y是否看到被告人用手非禮X的動作 34.Y在庭上作供初時說看到被告人伸出左臂連同左手手指兜到X的陰部。其後Y卻說當時身在被告人的右側,見到被告人右邊身,而被告人的左邊身是給被告人右邊身軀擋著一部分,令Y看到的只是從被告人左上臂至左前臂上半位置,看不到左前臂下半至左手手指。辯方陳詞指Y其實是看不到被告人左手手指的動作,本席同意辯方這點,所以Y在這方面的證供並不可靠。 D.14 被告人用哪一隻手觸摸X的陰部 35.X在庭上說被告人用右手兜X的陰部,但是在口供紙上沒有記載被告人是用哪一隻手兜X的陰部。X堅稱有說過是右手,控方第四證人卻說沒有聽過,所以沒有寫下。本席相信X的證供,控方第四證人並沒有謄寫X的每字每句說話,X在覆讀口供時沒有留意到警員沒有寫明是哪一隻手。 D.15 X沒有向到場的警察說被告人兜過X的陰部 36.警察到場後,X沒有提及遭被告人兜過陰部,X在庭上解釋當時X驚慌。辯方質疑警察到場已是事發10分鐘後,而X的男朋友也到場,X不可能仍然驚慌至沒有向警察透露遭被告人兜過陰部一事。本席認為X要在事發10分鐘後便平靜下來並不易,因此沒有向警察透露,本席相信X的解釋。 D.16 X沒有詳細告訴護士如何遭被告兜陰部 37.控方第三證人是北區醫院當值的男護士,X沒有詳細告訴控方第三證人有關被告人兜X陰部時有嘢“伸入去少少”。辯方質疑因為這動作沒有發生,所以X沒有說出來。本席認為X在那階段的指控只是初步,已有提到遭被告人兜陰部,未必要將細節例如有嘢“伸入去少少”也訴說一番。若辯方的陳詞是基於X不會說出沒有發生的動作(即是有嘢“伸入去少少”),本席會反問,那麼X是有說過遭被告人兜陰部,那豈不是代表辯方也認同被告人有兜陰部,只是沒有“伸入去少少”? D.17 X沒有告訴落口供的警察有另外兩次遭被告人觸摸臀部及大腿 38.五次控罪罪行發生後,2014年10月及2015年11月各有一次拒絕被告要求手淫,X在庭上承認仍讓被告人觸摸臀部及大腿。X沒有告訴錄取口供紙的警察遭被告人觸摸臀部及大腿,原因是警察沒有問及觸摸臀部及大腿的事。辯方質疑警察不可能沒有問過。本席相信X的解釋,警察沒有問及觸摸臀部及大腿一事。 E. 誰人的證供可信可靠 39.從上述的分析可見,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本席信納X的證供為可信可靠,Y的證供就被告人怎樣觸摸X的陰部並不可靠,除此之外,Y的證供與X的證供在關鍵環節是一致的。 F. 結論 40.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第一至七項控罪全部罪行元素,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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