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 對 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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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718/2017 [2023] HKFC 1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7年第 7718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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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離婚呈請案中的答辯人 (以下稱「妻子」) 的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以下稱「丈夫」)反對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訴訟雙方於2009年結婚 。丈夫於201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8年5月4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3.雙方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1歲,患有自閉症,現就讀於香港的一間特殊學校五年級。根據法庭2018年3月7日的命令,兒子由丈夫管養及照顧。 4.法庭於2018年3月7日根據雙方協議,頒發有關附屬濟助方面的命令,其中主要的內容包括: 在丈夫出售一個內地物業後需支付一整筆性付款 (人民幣¥1,200,000) 給妻子,和每月HK$9,000的贍養費,該每月贍養費的金額會每年增加5%。到審訊為止,丈夫須支付的每月贍養費金額為HK$11,486。 5.丈夫於2022年11月1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取消每月贍養費的命令。妻子反對申請。法庭於2023年7月12-13日進行審訊,並於2023年8月10日頒下判案書。本席的裁決是: 本席信納丈夫的健康惡化,以致他的收入減少,這是案件事實上的重要改變。本席在判案書中的第24-25段作出以下的總結和命令:
6.妻子並不滿意以上的裁決,因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法律 7.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8.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妻子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妻子的上訴理據 9.妻子的上訴理由包括:
討論 10.妻子所列舉的4個理由,大致分兩方面,即丈夫隱藏了他在內地的房產 (理由 (1) 至 (3)) 和妻子的工作狀況 (理由 (4)) 。 11.nbsp; 本席首先處理丈夫在內地房地產的問題。 12.妻子的基本說法是: 丈夫在內地廣州是擁有兩間祖屋和土地,並有租金收入,因此他並不是所說的有經濟困難。丈夫否認妻子的指控。其實妻子的這個說法在審訊時已提出,但她當時沒有提供任何實質的支持証據。但現時在妻子的書面陳詞中,她似乎提供了一些相片和與一位 「钟国莲女士」的對話紀錄,以証明丈夫是有將物業租給她。 13.本席留意到這些所謂 「証據」,只是妻子在陳詞中的說法,沒有任何 「锺国莲女士」的誓章支持,根本就不能成為可被信納的証據。再者,這些証據如真有的話,妻子理應在審訊時提出,而不是審訊後,當她不滿意審訊結果才提出。這些 「証據」未能滿足在審訊後提出新証據的三個條件,有關案例可參考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因此,本席不會接受妻子現時提出的所謂 「証據」。 14.至於妻子再次提出丈夫在內地中國銀行的 「流水」,本席在裁決時已作出考慮 (判案書的第16-17段) 。本席同意丈夫未能提供深圳戶口月結單是不滿意的,但在考慮案件的整體証據後,本席信納丈夫沒有隱藏資產。本席並不認為妻子有一個合理成功機會推翻這個裁定。 15.就妻子可能失業的說法而言,當然工作的隱定性是很多僱員都需要面對的問題,包括丈夫,但事實是妻子現時仍有工作,月入HK$23,000,因此,本席認為在考慮妻子的工作和謀生能力後,更改贍養費命令是一個合理的裁定。本席認為妻子沒有一個合理成功機會推翻這個裁定。 16.從本席2023年8月10日的判決書可見,本席是信納丈夫的健康惡化,影響他的收入。本席認為雙方已分開一段不少的時間,丈夫已再婚及需照顧供養雙方有特殊需要的兒子,加上妻子是有工作和資產,因此才裁定有關的贍養費命令將以一個漸進的形式更改和取消。 1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看不到妻子有合理成功機會推翻這個裁定,亦看不到有其他秉行公義的理由應頒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8.由於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有關訟費方面,不作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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