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 對 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718/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September 2023 before 陳振國法官.

Divorce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Leave to Appeal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Fresh Evidence – Ladd v Marshall – The Respondent applied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a maintenance order which was phased out due to the Husband's health and income reduction. The court considered whether the Respondent had a reasonable chance of success or other reason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The court found the Respondent's evidence regarding hidden assets did not meet the Ladd v Marshall test for fresh evidence as it lacked affidavit support. The court held the original maintenance order was reasonable given the Husband's health issues and the Wife's employment.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7718/2017[2023] HKFC 19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6 Sep 2023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718/2017

[2023] HKFC 1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7年第 771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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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上訴許可答辯人)

  答辯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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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方式 : 基於書面陳詞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9月4日
呈请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9月13日
判決日期 : 2023年 9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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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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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離婚呈請案中的答辯人 (以下稱「妻子」) 的上訴許可申請。呈請人(以下稱「丈夫」)反對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訴訟雙方於2009年結婚 。丈夫於201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8年5月4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3.雙方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1歲,患有自閉症,現就讀於香港的一間特殊學校五年級。根據法庭2018年3月7日的命令,兒子由丈夫管養及照顧。

4.法庭於2018年3月7日根據雙方協議,頒發有關附屬濟助方面的命令,其中主要的內容包括: 在丈夫出售一個內地物業後需支付一整筆性付款 (人民幣¥1,200,000) 給妻子,和每月HK$9,000的贍養費,該每月贍養費的金額會每年增加5%。到審訊為止,丈夫須支付的每月贍養費金額為HK$11,486。

5.丈夫於2022年11月1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取消每月贍養費的命令。妻子反對申請。法庭於2023年7月12-13日進行審訊,並於2023年8月10日頒下判案書。本席的裁決是: 本席信納丈夫的健康惡化,以致他的收入減少,這是案件事實上的重要改變。本席在判案書中的第24-25段作出以下的總結和命令:

「24. 基於以上討論,本席信納本案有重要事實的改變,即丈夫因健康問題影響他的工作,每月收入由最高的HK49,000減至現時的HK$24,000。他有照顧患有自閉症的兒子和新家庭的責任。相反地,妻子月入HK$23,000,理應可供養自己。加上丈夫已供養了妻子超過5年,本席認為丈夫現時將贍養費命令取消的申請是有理據的。但本席進一步認為,雖然丈夫的收入是減少了,但他仍然有一些銀行存款(約HK$950,000) 和小量的股票,本席認為應該給予妻子一個適應期,因此以一個漸進的方式去取消贍養費的金額比較合理。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時間表是在6個月後減少一半,到12個月後才完全取消。

25. 本席現發出命令: 2018年3月7日的贍養費命令現更改為:

(1)  丈夫須由2023年9月1日起,於每月1日支付HK$11,486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直至2024年2月1日;

(2)  丈夫須由2024年3月1日起,於每月1日支付HK$5,700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直至2024年8月1日為止;及

(3)  有關的贍養費金額由2024年9月1日起取消。」

6.妻子並不滿意以上的裁決,因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法律

7.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 (2)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條例節錄如下 : -

「63A. 上訴許可

……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p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 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8.基於以上條文,本席須信納妻子在有關的上訴中是有一個合理的勝訴機會,或有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才可批準上訴許可。

妻子的上訴理據

9.妻子的上訴理由包括:

(1)  丈夫隱瞞了在廣州的兩棟村屋的租金收入。

(2)  丈夫在廣州擁有幾块地。

(3)  丈夫新建的村尾地部份出租,部份自用。丈夫拒絕提供內地中國銀行戶口的流水「帳」,就是為了隱瞞該些收入。

(4)  妻子隨時會失業及找不到工作。

討論

10.妻子所列舉的4個理由,大致分兩方面,即丈夫隱藏了他在內地的房產 (理由 (1) 至 (3)) 和妻子的工作狀況 (理由 (4)) 。

11.nbsp;              本席首先處理丈夫在內地房地產的問題。

12.妻子的基本說法是: 丈夫在內地廣州是擁有兩間祖屋和土地,並有租金收入,因此他並不是所說的有經濟困難。丈夫否認妻子的指控。其實妻子的這個說法在審訊時已提出,但她當時沒有提供任何實質的支持証據。但現時在妻子的書面陳詞中,她似乎提供了一些相片和與一位 「钟国莲女士」的對話紀錄,以証明丈夫是有將物業租給她。

13.本席留意到這些所謂 「証據」,只是妻子在陳詞中的說法,沒有任何 「锺国莲女士」的誓章支持,根本就不能成為可被信納的証據。再者,這些証據如真有的話,妻子理應在審訊時提出,而不是審訊後,當她不滿意審訊結果才提出。這些 「証據」未能滿足在審訊後提出新証據的三個條件,有關案例可參考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In order to justify the reception of fresh evidence or a new trial, three conditions must be fulfilled: first, it must be shown that the evidence could not have been obtained with reasonable diligence for use at the trial: second, the evidence must be such that, if given, it would probably have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result of the case, though it need not be decisive: thirdly, the evidence must be such as is presumably to be believed, or in other words, it must be apparently credible, though it need not be incontrovertible.

因此,本席不會接受妻子現時提出的所謂 「証據」。

14.至於妻子再次提出丈夫在內地中國銀行的 「流水」,本席在裁決時已作出考慮 (判案書的第16-17段) 。本席同意丈夫未能提供深圳戶口月結單是不滿意的,但在考慮案件的整體証據後,本席信納丈夫沒有隱藏資產。本席並不認為妻子有一個合理成功機會推翻這個裁定。

15.就妻子可能失業的說法而言,當然工作的隱定性是很多僱員都需要面對的問題,包括丈夫,但事實是妻子現時仍有工作,月入HK$23,000,因此,本席認為在考慮妻子的工作和謀生能力後,更改贍養費命令是一個合理的裁定。本席認為妻子沒有一個合理成功機會推翻這個裁定。

16.從本席2023年8月10日的判決書可見,本席是信納丈夫的健康惡化,影響他的收入。本席認為雙方已分開一段不少的時間,丈夫已再婚及需照顧供養雙方有特殊需要的兒子,加上妻子是有工作和資產,因此才裁定有關的贍養費命令將以一個漸進的形式更改和取消。

17.基於以上理由,本席看不到妻子有合理成功機會推翻這個裁定,亦看不到有其他秉行公義的理由應頒予上訴許可,因此,本席撤銷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8.由於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有關訟費方面,不作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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