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 對 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718/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August 2023 before 陳振國法官.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Health – Income – Asset Concealment – Husband applied to cancel maintenance due to health decline and income reduction – Court found mater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Application granted with phased cancellation schedule – Maintenance reduced to half after 6 months and cancelled after 12 months – No costs order as parties self-represented

Legal issues: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regarding health and income · Concealment of assets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maintenance order granted; maintenance to be phased out.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718/2017[2023] HKFC 15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Aug 2023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718/2017

[2023] HKFC 1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 2017年第 771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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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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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3年 7月 12-13 日
判決日期 : 2023年 8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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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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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丈夫」) 就有關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答辯人(以下稱「妻子」) 反對有關的申請。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09年結婚 。丈夫於2017年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18年5月4日頒發絕對離婚令。

4.雙方育有一名兒子,現年11歲,患有自閉症,現就讀於香港的一間特殊學校五年級。根據法庭2018年3月7日的命令,兒子由丈夫管養及照顧。

5.法庭於2018年3月7日根據雙方協議,頒發有關附屬濟助方面的命令,其中主要的內容包括: 在丈夫出售一個內地物業後需支付一整筆性付款 (人民幣¥1,200,000) 給妻子,和每月HK$9,000的贍養費,該每月贍養費的金額會每年增加5%。到目前為止,丈夫須支付的每月贍養費金額為HK$11,486。

6.雙方沒有爭議: 丈夫到目前為止是有履行整筆性付款和每月贍養費的支付。但丈夫於2022年11月1日發出申請附屬濟助通知書,要求取消每月贍養費的命令。妻子反對申請,因此本席將案件排期於今天進行審訊。

法律

7.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需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8.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

9.. 丈夫現年45歲,他從事資訊科技行業多年。據丈夫所說,他自12歲起便患有復發性腎結石,至今已有23年。他因這病已做過十多次手術,這病亦令他腎功能下降,容易覺得疲倦。從2022年7月開始,丈夫更持續有腰痛和發低燒情況。這病情令他難以集中工作,亦令他於2022年9月不慎刪除了公司的一些商業數據,影響了公司的運作,在經與部門主管商討後,他雖然沒有因疏忽而被辭退,但現時需減少工作時間,甚至如身體覺得疲倦,他亦可居家工作,但薪金則由每月約HK$49,000減至約HK$24,000。

10.丈夫於2020年再婚,他與現任太太、兒子、與現任太太所生的女兒(2歲)和丈夫的母親(共6人)居於一個面積約500呎的公屋單位內。他的太太是一名兼職員工,月入約HK$10,700。換句話說,根據丈夫的証供,他現時家庭的總收入只有約每月HK$35,000。

11.除此之外,從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可見,他擁有的資產總淨值為約HK$2,086,203:

(1)銀行存款 HK$951,019  
(2)股票權益 HK$189,542  
(3)保單價值 HK$139,126  
(4)強積金 HK$823,516 HK$2,103,203
   
(5)裝修欠款 ()HK$17,000
   
  資產淨值: HK$2,086,203

從資產的性質可見,當中可即時動用的約為HK$1,140,000 (HK$951,019 + HK$189,542 = HK$1,140,561)。

12.丈夫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報稱現時的每月家庭開支為HK$26,413.20,但這是未有計算丈夫現時所支付的每月贍養費HK$11,486和他現任太太的個人支出。再者,丈夫亦預期他的小女兒(與現任太太所生)於今年9月會增加支出約每月HK$3,000。由於患有自閉症兒子日漸長大,亦需更多的培訓,將會增加開支約每月HK$3,120。至於他個人健康亦有惡化,他預計將會增加醫療支出每年約HK$200,000。總體而言,丈夫說由於他日益惡化的健康;每月薪金的大幅減少;加上他新家庭和兒子的特別需要,丈夫認為他已沒有能力支付贍養費,因此他要求將每月贍養費的命令取消。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3.妻子現年37歲,她在2019年找到一份銷售文員的工作,初時薪金約每月HK$18,000,現時每月薪金為約HK$23,000。但妻子說她的公司規模很小,她會隨時失去工作。除此之外,妻子亦擁有銀行存款約HK$996,000。

14.妻子現獨居於深圳的一間面積約89平方米 (即約900平方呎) 的單位內。她報稱現時的每月支出為約HK$32,400,但其中有HK$17,094為她給予父母的醫療、伙食和看護費。如減去她供養父母的這部份,妻子的個人每月開支為約HK$15,000。

15.妻子反對丈夫申請主要基於三方面:

(1) 丈夫沒有如實申報或隱藏他的資產。其中包括沒有提供在深圳的中國銀行戶口 (3847) 月結單;丈夫亦沒有申報在廣州的祖屋。

(2) 丈夫沒有充足証據証明他的健康惡化。

(3) 丈夫沒有充足証據証明他工作犯錯而令他每月收入減半。

討論

丈夫的深圳中國銀行戶口(3847)和廣州物業

16.一個不爭的事實是: 丈夫是擁有一個深圳中國銀行戶口 (3847) ,但他只提供了一個與銀行的微信通訊,以証明戶口內現時的存款只有人民幣¥392,315,即約HK$433,300,但他沒有提供該戶口過往的月結單以証明該戶口的數目往來。妻子認為這可推斷丈夫定是隱藏了他的其他資產;而丈夫則解釋這戶口是沒有提款卡,他亦忘記了戶口的號碼。再者,由於新冠疫情關係,他從2020年2月之後未能入境深圳,他戶口的網上戶口登入加密器失效,以致他未能網上登入,以提供月結單的資料。丈夫續說,在2023年內地與香港通關回復正常後,他是曾回深圳希望處理這戶口的問題,但由於人太多而未能成事。

17.本席認為丈夫在妻子的要求下,仍沒有提供深圳戶口月結單的情況是不滿意的。但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証供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後,本席信納丈夫在戶口中只是擁有他所說的金額,即約HK$433,300,而沒有隱藏其他資產。本席作出這結論是考慮過以下因素:

(1) 首先,妻子除了看不到深圳戶口月結單外,沒有其他丈夫隱瞞資產的直接証據。

(2) 從本案的整體事實來看,雙方 (即包括丈夫及妻子) 都不是擁有很多資產的人。丈夫收入最高峰時每月有HK$40,000多元,他需支付約HK$9,000至HK$11,000的妻子贍養費;獨力供養有自閉症的兒子;他有新的家庭和年紀很少的女兒;他需供養母親,這表明他在過往3-4年的新冠症情大流行期間能夠積累很多資產的機會不高。本席相信他現時僅有的財產是他在離婚後出售深圳物業後所分到的份額,同樣地妻子從深圳物業亦曾分到人民幣¥1,200,000的金額。

(3) 丈夫現時報稱深圳戶口的存款為HK$433,300,佔他申報可即時動用資產的約38%,這不是一個很低的比例。如他存心隱藏資產,他大可報稱更少的金額,以增加他勝訴的機會。因此,本席傾向他已如實申報深圳戶口和沒有隱藏資產的這一說法。

18.至於廣州物業方面,除了妻子的口頭指控外,本席看不到任何實質的証據,因此不予接納。

丈夫健康是否惡化?

19.丈夫現時的一個主要說法是: 他自少便患有復發性腎結石的嚴重疾病,他曾做過10多次手術,他近期健康持續惡化,更影響到他的工作和收入。就這點而言,從丈夫所提供的醫療証據可見,丈夫事實上是患有多年的嚴重腎病,其實妻子是完全知道的。但妻子現時的說法是: 丈夫已患這病多年,在雙方離婚並協議附屬濟助時,即約2018年時,這狀況已經存在,因此這並不是重要事項上的改變。

20.雖然本席認為妻子的說法可能有某些道理,但現實是人的健康隨著年紀漸長而變差亦是可以預期的,更何況是丈夫的情況,他已患有相當嚴重的慢性腎病多年,本席在相對可能性衡量下信納丈夫的証供,即他的病情是有所惡化。

丈夫的收入是否減少?

21.由於本席已信納丈夫的健康有所惡化,因此,他說因健康問題而令他的集中力減少,甚至影響到他不慎刪除公司商業資料這一可能性亦是比較高的。進一步說,從丈夫提供的僱主薪金証明來看,本席信納丈夫現時的每月薪金,已從2022年底起減至每月約HK$24,000,亦沒有証據這減薪的狀況會在短期內改變。

重要事實的改變?

22.從以上的事實裁斷可見,本席是信納丈夫的健康有所惡化,以致影響到他的工作和收入,他的每月收入由最高的約HK$49,000,減至約HK$24,000。本席信納這是一個重大事實上的改變。

23.相反到,本席亦留意到妻子現時是有一份月入約HK$23,000的工作,這其實是比她2019年初入職時的HK$18,000有所增加。以妻子一人生活的情況來看,加上她還有約HK$996,000的儲蓄,她是可以自給自足,她的經濟狀況實在是比丈夫需要照顧和供養一名患有自閉症兒子的情況優勝。再者,丈夫已經再婚,有新的家庭和新女兒的負擔,他亦已供養了妻子超過5年(2018-2023) ,本席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考慮取消贍養費的支付。

總結和命令

24.基於以上討論,本席信納本案有重要事實的改變,即丈夫因健康問題影響他的工作,每月收入由最高的HK49,000減至現時的HK$24,000。他有照顧患有自閉症的兒子和新家庭的責任。相反地,妻子月入HK$23,000,理應可供養自已。加上丈夫已供養了妻子超過5年,本席認為丈夫現時將贍養費命令取消的申請是有理據的。但本席進一步認為,雖然丈夫的收入是減少了,但他仍然有一些銀行存款(約HK$950,000) 和小量的股票,本席認為應該給予妻子一個適應期,因此以一個漸進的方式去取消贍養費的金額比較合理。本席認為一個合理的時間表是在6個月後減少一半,到12個月後才完全取消。

25.本席現發出命令: 2018年3月7日的贍養費命令現更改為:

(1) 丈夫須由2023年9月1日起,於每月1日支付HK$11,486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直至2024年2月1日;

(2) 丈夫須由2024年3月1日起,於每月1日支付HK$5,700作為妻子的贍養費,直至2024年8月1日為止;及

(3) 有關的贍養費金額由2024年9月1日起取消。

訟費

26.由於雙方都沒有法律代表,有關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不作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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