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士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73/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23.
1. 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只承認‘不小心駕駛’,在審訊後則被裁定原有的罪名成立,處入獄15個月。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1]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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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73/2023,[2023] HKCA 1225 原案件:[2023] HKDC 4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299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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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申請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只承認‘不小心駕駛’,在審訊後則被裁定原有的罪名成立,處入獄15個月。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後親自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1]。 控方案情 2.辯方不爭議控方的案情,以承認事實的方式呈證如下:
辯方說法 3.申請人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原審裁決 4.原審法官指出:本案的唯一爭議,是申請人‘不小心駕駛’還是‘危駕’。
6.對於辯方指本案不涉及超速,原審法官認為:有否超速只是眾多考慮點之一;申請人案發時一直維持三十多公里的時速是否一個安全的駕駛速度亦要和案發現場所有情況一併考慮,特別是司機知道有違規行人出現在馬路中間的情況下[3]。 7.辯方聲稱,在傷者未踏入巴士行車線前要求司機減速或剎車,是不切實際,原審法官亦不同意。他認為,司機當時應否收慢或剎車要看實際情況,司機因「判斷錯誤」而撞到行人是‘不小心駕駛’還是‘危駕’,也同樣要視乎當時的情況[4]。 8.辯方指,傷者在進入巴士路線至發生碰撞期間相差不足兩秒,沒有讓巴士有足夠的停車距離和空間,原審法官則援引P1及P1C兩段錄影指出:由巴士響號至撞到傷者有約四秒(見P1),或最少三秒(見P1C);若以此對照黑盒紀錄P2,巴士在18:50:03開始剎車後三秒,即18:50:06時,速度已從32.38公里大幅下降至6.3公里;四秒後,即18:50:07時,巴士則完全停頓至0時速;換言之,如果申請人在18:49:59即看見傷者時選擇響號及減速或剎車同時進行,便可能避免撞到傷者[5]。 9.辯方指案發地點交通流量低,司機可合理假設行人不會像傷者突然衝入巴士行車線[6],原審法官不同意。他指出:本案的實際情況是,傷者在碰撞前三或四秒已出現在馬路的危險位置之上,這是申請人清楚見到的,否則他不會響號,所以對他來說,傷者實非突然出現而是早三至四秒已存在的危險[7]。 10.原審法官認為,傷者既然已經違規從馬路的右邊橫過了兩條行車線,之後停頓在巴士行車線的邊緣,這完全足以顯示他繼續違規橫過馬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8]。 11.原審法官拒絕接納,辯方指意外前數秒有另一紅衣路人在馬路的另一邊出現,令申請人要兼顧。原審法官指出,如前述,申請人在碰撞前三或四秒已清楚知道傷者是個潛在危險,所以無論申請人是否有留意紅衣路人的出現,都和本案無關[9]。
13.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的駕駛方式,實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駕駛方式屬危險是顯而易見的,所以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成[11]。 上訴理由 14.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只在一封收信日期為2023年9月25日的來函對案發時的情況作出補充。來函的內容可撮要為以下兩個重點:
答辯方回應 15.答辯方認同原審法官的所有分析和事實裁決。此外答辯方亦補充:
判決 16.原審法官的分析是細緻謹慎和完全合理的。相反,申請人在現時才提出的說法,不但應該早於原審時提出,而且在細想下也完全站不住腳。例如他最終也有減速至剎車,卻完全沒有導致任何乘客的重大傷害。無論如何,歸根究底,申請人是見到違規過路的傷者而選擇不減速,甚至可能加速,這做法就算傷者真的待他駛近時才再突然起步橫過,也當構成危險駕駛。 17.我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18.在庭上,我已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徐和中先生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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