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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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施振坤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14日,於九龍灣宏照道AB2465號燈柱附近,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XW2162的私家車,引致周瑞貞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就其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據同一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違反同一條例第38條,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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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1/2022 [2023] HKDC 15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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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施振坤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14日,於九龍灣宏照道AB2465號燈柱附近,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XW2162的私家車,引致周瑞貞身體受嚴重傷害。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就其所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根據同一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罪,違反同一條例第38條,罪名成立。 案情 2.本案的案情可見於裁決理由書,本席在此不贅。簡單而言,案件發生於2022年3月14日上午8:30左右,地點為九龍灣宏照道南行近燈柱號碼AB2465的行人過路處(“該行人過路處”)。該段宏照道南北行均為雙線行車,而該行人過路處有交通燈管制,路中間有行人安全島分隔。 3.被告人駕駛私家車XW2162到達該行人過路處時,車輛交通燈號為紅色,有行人正在過馬路。被告人停於左一線上等候,左二線亦有另一架私家車到達,停於被告人車輛稍前位置。 4.當車輛交通燈號轉為綠色時,本案傷者周女士違反紅色行人過路燈,由右至左從安全島橫過馬路。當她橫過左二線時,被告人的視線可能受停於其右面的車輛影響,未有察覺到她。當她經過左二線到達左一線時,被告人剛開動其車輛。周女士立刻跑動,希望能跑到行人路。當她差不多到達行人路時,可能因為被被告人的車輛撞到,或因自己或被她攜帶的手推車拌到,失去平衡倒在地上,引致她右耳對上位置流血、右眼眶有裂痕及左手腕骨折,其後需接受手術及物理治療。 5.意外成因,為周女士違反交通燈號過馬路,而被告人錯誤判斷,以為周女士有足夠時間可以跑到行人路,於周女士仍然未到達行人路前就開動其車輛,引致周女士倒地受傷。若然被告人能稍遲1至2秒等周女士完全橫過其車頭然後再開動車輛,意外就可能可以避免。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6.被告人現年49歲,1974年3月20日內地出生,1990年到港定居。他已離婚,有兩個仔,由前妻監管。他獨居於德福花園。他任職建築工人,視乎工作情況,平均月入3至4萬元。他沒有刑事紀錄。就交通紀錄而言,他於1996年12月獲得車牌,至今共有5次定額罰款紀錄,但沒有定罪紀錄。 量刑 7.交通案的量刑,主要考慮被告人的駕駛行為,而帶來的結果可以列為其中一項考慮因素,但非主要考慮因素。就本案而言,意外發生於行人過路處,亦令行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屬加重刑責因素。被告人的駕駛行為確屬不小心,但亦祗是剎那之間的錯誤決定。他過往駕駛紀錄良好,今次為首次交通定罪,此定罪亦會令被告人被扣5分,對其有警惕作用。考慮過所有相關因素,本席認為罰款已足以反映被告人的刑責。本席認為本案不需要向被告人作出其他懲罰。就“不小心駕駛”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罰款控罪最高的$5,000,可從被告人的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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