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彩琼 對 Good Excel Property Consultant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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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告人曾經是被告人的僱員,在一所大廈任職保安員。原告人聲稱2013年2月8日,原告人在值班期間,被一扇大廈出入口鐵門(「該鐵門」)撞倒受傷。同日,她由救護車送到醫院,醫生診斷爲左腳跟挫傷,她在同日出院。原告人聲稱,當日意外導致她身體的不同部位受傷,亦令她精神受創。原告人亦聲稱她的身體狀況令她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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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22/2022 [2023] HKCA 12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22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16年第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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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這是一項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背景 2.原告人曾經是被告人的僱員,在一所大廈任職保安員。原告人聲稱2013年2月8日,原告人在值班期間,被一扇大廈出入口鐵門(「該鐵門」)撞倒受傷。同日,她由救護車送到醫院,醫生診斷爲左腳跟挫傷,她在同日出院。原告人聲稱,當日意外導致她身體的不同部位受傷,亦令她精神受創。原告人亦聲稱她的身體狀況令她不能工作。 3.雖然原告人已經獲得僱員補償,但她認爲被告人要負上民事法律責任,被告人在事故發生之前,已經獲知該鐵門已壞,但被告人沒有及時對該鐵門進行維修,以確保該鐵門可正常運作,避免意外發生。 4.被告人不接受意外發生是由於它的疏忽所導致,因此要爲意外負責的説法。被告人亦認爲即使被告人要爲當日意外負責,原告人也要負上不少於50%的共分責任。 5.另外,被告人亦不接受原告人因意外所引致的傷勢是如原告人所指稱,它認爲無論如何,原告人已收到的僱員補償總額比她透過本案而可獲得的賠償金額還要多,因此原告人不能再在本案獲得任何賠償。 6.上述訴訟於2021年2月24日在原訟法庭審訊,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吳美玲法官(「原審法官」)審理。審訊進行了兩天,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被告人則由大律師代表。原告人有在庭上作證。 原審法官的裁決 7.2022年9月30日,原審法官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並裁定原告人須按彌償基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原審法官的詳細理由載於長達241頁的判案書,這裏不會重複。 上訴 8.2022年10月25日,原告人針對原審法官於判案書中第237頁D至G的内容提出上訴。原告人親自草擬的上訴理由如下:(1)原告人受被告人的代表律師誤導,而再去申請法律援助,延長了本案的訴訟程序,導致原告人得不到傷亡賠償;(2)原告人的工傷記錄中部分對原告人傷勢的描述遭到被告人刪減;(3)被告人的兩名專家證人沒有將原告人的傷勢真實地反映出來;以及(4)被告人提供的閉路電視的事故錄影片段有被篡改的嫌疑。原告人認爲原審法官未有充分考慮以上幾點。同時,原告人亦認爲,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由原告人於本案審訊後提供的一份指稱原告人不再適合擔任保安工作的醫療報告。 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 9.2022年11月4日,被告人存檔本傳票,向本庭申請上訴訟費保證金$441,300。被告人的授權人在誓章指出,原告人的上訴案情薄弱,而且原告人沒有支付原訟法庭的訟費,她亦自意外後一直沒有收入,另從原告人提供的財務資料顯示,她只有微薄的存款,所以若果原告人的上訴被駁回,被告人相信她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勝方的訟費,至少被告人會有困難向原告人追討訟費。 10.原告人曾經申請並獲得法律援助,但自2019年1月28日起已被撤銷。 11.原告人沒有提供證據反駁她有經濟困難的指稱,她不反對她有經濟困難的指稱,但她認爲要她繳交訟費保證金會對她不公。 法律原則 12.有關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法庭引用的原則早已確立。法庭有酌情權批准或撤銷上訴訟費保證金的申請。就如何行使酌情權,上訴法庭亦作出指引如下。 13.一般來說,若上訴人有經濟困難,法庭會視為《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0(5)條所述的「特殊情況」,而頒令上訴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理由是需要保障原審勝訴的一方,避免無能力支付訟費的敗方連累勝方要再次負擔新一輪訴訟的訟費。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豁免有經濟困難的上訴人繳存上訴訟費保證金,情況就是當上訴人能夠說服法庭,她的上訴具備真確及實質性的爭論點,她的上訴因而有充份良好的勝訴機會。在這階段,法庭只會及只應該憑着初步的看法作出決定。 討論 14.本庭已考慮了原審法官的判案書,判案理由的重心在於原告人不能證明意外的發生是由被告人的疏忽所致(看判案書的第113段),亦不能證明原告人因意外引致的傷勢是如她指稱的各種傷勢(看判案書的第163段)。這些都是事實爭議的裁決。案例確立,一般來說,上訴法庭都不會干預這類裁決,因為上訴法庭沒有原審法官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原審法官就本案事實方面的裁決,亦有客觀的證據支持,例如閉路電視拍得的錄影片段、救護人員、急診室醫護人員的報告等。 15.本庭亦已考慮了原告人的上訴理由。其中有在原審時沒有提出的事宜,本庭不會在上訴階段審理。至於其餘的理由,原審法官明顯已考慮過原告人提出的她的工傷記錄遭刪減的指稱(尤其看判案書第193段),原告人對被告人的兩名專家證人的投訴(尤其看判案書第318、344–345、360段),原告人提出的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有被篡改的嫌疑的指稱(尤其看判案書第104–105段),以及原告人在意外後不再適合從事保安工作的指稱(尤其看判案書第382–385段)。正如上文所述,這些有關事實爭議方面的裁決,一般來說,上訴法庭都不會干預。 16.在本階段,本庭亦看不到原審法官在法律方面有任何犯錯。 17.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上訴並沒有足夠的勝訴機會,以致法庭應該行使酌情權破例地否決被告人的上訴訟費保證金申請。 18.至於訟費保證金的數額方面,本庭經考慮「被告人訟費估算(上訴)」,認為本上訴議題比較簡單,訟費部份估算的數額過高。本庭認為$190,000的上訴訟費保證金(不包括本申請的訟費)已足夠。 19.至於本傳票申請的訟費,按一貫訴訟常規,原告人反對申請失敗,應該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本庭經考慮被告人提交的「被告人訟費估算(上訴)」,認為合理的金額是$30,000。雖然從申請文件冊看,被告人沒有先以書信要求訟費保證金,但明顯地原告人都不會以書信同意支付。所以在這情況下,本庭命令原告人需支付本申請的訟費給被告人。 命令 20.本庭批准傳票申請,作出下列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梁鳳慈律師行轉聘王星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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