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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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1 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他不承認控罪,在審訊後,原審法官(鄭紀航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共4 年6 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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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07/2022, [2023] HKCA 1262 原案件:[2022] HKDC 1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20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584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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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申請人被控1 項「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罪,他不承認控罪,在審訊後,原審法官(鄭紀航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共4 年6 個月監禁。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完全「獲承認事實」[1]中展現出來。簡而言之,申請人在2014 年11 月1 日成為高登討論區用戶,帳戶為「天地辰筭反耶」。他在2017 年11 月17 日2046 時以上述帳戶於高登討論區發布一則題為「不排除製作硝酸甘油炸藥轟炸解放軍軍營」的帖文,並轉載來自Google的製造炸藥的10 部曲,吸引超過60 網民評論。期間約在2136 時,他因應網民回應而表示「唔洗多謝我啵」。 [2] 3.PW1在同日約2100 時瀏覽有關討論區,發現上述帖文後,於同日約2205 時報警。2017 年11 月20 日,上述帖文在警方要求下從討論區移除。 4.2018年5月3日,申請人在其位於上水清河邨的住所被拘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同日0945 時至1026 時,申請人參予了一次錄影會面[3],當中的內容是申請人自願向警方提供的[4]。 5.控辯雙方亦不爭議政府化驗所法證科學專家黃冠雄博士的專家報告內容[5]。黃博士認為被告人帖文所載述的材料及步驟理論上可生產約8至14 克屬炸藥的硝酸甘油,而按照帖文的準備步驟行事是極其危險的,可導致人命傷亡或更嚴重後果。[6] 辯方案情 6.申請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申請人聲稱,其正職為「歷史學家」,對中醫學有硏究及看法,其兼職是外賣送遞員,月入約 $6,000至 $7,000。他是憑自學,自己作出研究及閱覽書籍而成為「歷史學家」[7],他自2015 年已開始在「香港高登」作出有關中醫的留言,並在該年破解了神農氏的《列山易》、軒轅氏的《歸藏易》和《八卦圖》。他在2017 年把其見地寫成三篇文章並向《香港中醫雜誌》投稿[8],被拒絕刊登後,他感到心傷、痛心和委屈[9],心血不獲認同,他很想「鬧人」,才在「香港高登」的討論區以嘩眾取寵的方式發布帖文,以一些較敏感的詞彙去發洩以表達對社會的不滿,吸引他人注意,令人可以留意他在歷史和中醫方面的研究成果[10]。但他又說其實他當時並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些甚麼。他又指在2012年至2018年期間,終日沉迷電腦遊戲[11],分不清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他強調只認識「硝酸甘油」這個名詞,但對「硝酸甘油」的性質及用途,一概不懂。申請人力陳他完全沒有意圖去製造或煽惑或鼓吹他人去製造硝酸甘油。他之後「唔使多謝我」的回應,是在有看過其他用戶的回應而作出的[12],他認為 「好似根本都冇人會信,根本就唔會有人被煽惑」[13]。 上訴理由和陳詞 7.申請人在本聆訊中沒有律師代表。申請人起先表示不沿用,但後來又再沿用的書面上訴理據可歸納如下:
8.另外,申請人在聆訊中再提出以下上訴理由。他指他與原審法官和黃檢控官其實就讀於同一幼兒院:廣州的同德院,參與了一個LEGO project二十多年。原審的法庭是一所由LEGO搭成的虛擬法庭,已判他無罪釋放,但懲教署弄錯了。 答辯人的回應 9.答辯人認為上訴理由 (4)至(6)與定罪上訴無關。 10.就上訴理由 (1),答辯人指,原審法官已全面考慮和分析本案的整體證供,作出相關的推論和裁斷,裁斷並非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不可能之處,上訴法庭不應干預原審法官就事實所作的裁斷。[15] 11.就上訴理由 (2),答辯人指,辯方大律師依賴申請人帖文的內容及在學術上的態度,以支持他是在被拒稿後大受打擊,在強烈情緒波動下發布了涉案帖文而並非具有煽動意圖之說。原審法官作出申請人就他所聲稱的中國歷史、中醫及中國文化自我膨脹的裁斷,是他在考慮帖文的意圖的其中一個步驟,不存在偏見或歧視。 12.就上訴理由 (3),答辯人強調所有帖文是根據承認事實被納入為本案的證據的,控方就着其中幾篇帖文盤問申請人時,辯方大律師並沒有提出反對。[16] 13.就着申請人在庭上提出的理據,答辯人回應指全非事實,要求本席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討論 14.在本案,申請人曾發出有關帖文是不爭議的事實,唯一的爭議點是他是否有煽惑他人製造涉案爆炸品的意圖。除非有與申請人的招認等直接證供,否則需從環境證供,包括申請人發布涉案帖文過程的一連串動作、帖文的標題和內容等的事實基礎中作出有關推論,而推論須是唯一合理的。 15.申請人在本申請中強調他不知道硝酸甘油是炸藥,他在錄影時不清醒,記憶不清晰,他發布帖文純屬嘩眾取寵及宣洩被拒稿的情緒和無意圖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及無意圖傷人等各點,在原審時已在證據上或辯方大律師的陳詞中反覆陳議。 16.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在錄影會面所指帖文標題來自遊戲情節之說[17]反覆不定,時而說是已存在的遊戲,時而表示是他正打算和準備開發[18]的遊戲。他不開心時,究竟是在家中還是到網吧玩該遊戲,及他在案發日有沒有去過網吧[19],他的回覆並不一致[20]。原審法官也不接納,申請人所稱錄影會面時忘記提及被《香港中醫雜誌》拒稿一事是因為未睡醒而語無倫次。因為根據原審法官的觀察,申請人在錄影會面時精神並冇任何異樣,回應是條理分明、清晰、有文有路的[21]。申請人在庭上辯稱在案發時對「硝酸甘油」的認知只限於名稱,但硝酸甘油有甚麼用途及有甚麼成份,他一概不懂,與他在錄影會面承認知道硝酸甘油是炸藥,並以「硝酸甘油炸藥製造方法」的字眼在Google搜尋涉案帖文內容也大相逕庭。[22] 17.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分析合情合理。原審法官也正確表明,即使他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他仍須滿意控方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在發布帖文時有煽惑他人製造涉案爆炸品的意圖。 [23] 他在作出申請人懷有此意圖的推論時,自有必要考慮其他與案有關的環境證供是否可供他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 18.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在學術方面自我膨脹,是基於辯方大律師在陳詞時也表示申請人的文章內容令人「摸不着頭腦」,難以明白,申請人在學術上的態度「非常自豪和有不符合現實的認知與自信」,也基於本案的客觀事實和證供分析,對申請人自稱的職業及學術水平作出評估[24],並不涉存在任何偏見或歧視。無論如何,原審法官已表明他看不到申請人的自我膨脹如何會減損他在本案的煽惑意圖。[25] 19.申請人另外19 篇帖文的內容是經控辯雙方同意的獲承認事實呈堂。[26] 該些帖文的日期和本案牽涉帖文的日期接近。控方就着其中一些帖文[27]盤問申請人,以該些帖文顯示申請人在本次帖文所具的意圖時,原審法官已要求主控着眼於本案的爭議點,也公平地表明以這些內容去展示申請人的政治取態與本案沒有相關連性。 [28] 原審法官在裁決理由書中沒有顯示他是依賴上述19 篇帖文的內來裁定申請人在案發時是有意圖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的。本席也不認為該19 篇帖文納入為本案的證供對申請人造成不公。 20.本席一併處理上訴理由 (4)、(5)和(6)。首先,本席席前並沒有控方延誤起訴的證供,不過,即使控方有所延誤,只可能與判刑有關,但既不影響定罪裁決,亦非頒予訟費的理由,何況辯方原審時也從沒有提出任何擱置法律程序或有關訟費的申請。懲教署心理專家報告在審訊時並非聆訊的證物,故與定罪毫無關係。有關報告是原審法官在判刑階段應申請人一方的要求索取的。刑事上訴法庭亦非處理民事申索的殿堂,從本案的證供以致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庭看不到申請人的權利如何被侵害。 21.至於申請人在庭上提出的理由,全是天馬行空,缺乏事實基礎,與現實不符。 22.本席認為,申請人就着定罪提出的所有上訴理由沒有可供辯之處,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 條,向他發出「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即他有權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假如申請最終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他在聽候上訴裁定時間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所受刑罰的刑期之內。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恩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P10 [2] 上訴卷宗第11頁及第148頁 [3] 謄本 P4 [4] 獲承認事實第15段, 上訴卷宗第26頁 [5] P5, P5A [6] 上訴卷宗第26頁,第15段 [7] 上訴卷宗第168頁 [8] 上訴卷宗第138頁 [9] 上訴卷宗第139頁 [10] 上訴卷宗第140頁 [11] 上訴卷宗第146頁 [12] 上訴卷宗第146頁 [13] 上訴卷宗第148頁 [14] 上訴卷宗第43頁J-K [15] 裁決理由書第12-14段,上訴卷宗第36-46頁 [16] 被告人的結案陳詞第38-39段,上訴卷宗第192頁 [17] 上訴卷宗第63頁 [18] 上訴卷宗第74及76頁 [19] 上訴卷宗第78頁, 第81-82頁 [20] 裁決理由書第12(i)段,上訴卷宗第36-38頁 [21] 上訴卷宗第43頁L-N [22] 裁決理由書第12(iii)段,上訴卷宗第41-42頁 [23] 上訴卷宗第42頁K-N [24] 上訴卷宗第42頁N 至 第43頁F [25] 裁決理由書第14(i)-(ii)段,上訴卷宗第42-43頁 [26] 獲承認事實第16段,上訴卷宗第27頁 [27] P6(2)、(6)、(10) [28] 上訴卷宗第162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