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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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D”)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第一、二、四及五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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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3/2021 [2023] HKDC 16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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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D”)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串謀使用虛假文書控罪(第一、二、四及五項控罪)罪名成立。 案情 2.嘉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嘉科”)由2010年起獲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木工程拓展署和路政署委聘為顧問,工作包括評估約100至300個人造斜坡(“斜坡”)及約20個天然山坡(“研究範圍”)的狀況,以進行考察;為選出的10至45個斜坡及研究範圍,擬備斜坡鞏固工程及風險緩減工程設計(“研究工程報告書” 即 “Stage 3 Study Report”,或 “設計工程報告書” 即 “Design Study Report”),以及就長遠防治山泥傾瀉計劃的有關項目,監察各合約承建商的建造工程,當中包括CE69/2009的土木工程拓展署項目(有關控罪一),以及CE8/2013的路政署項目(有關控罪四及五)。 3.有關控罪一、四及五,根據上述合約,嘉科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或路政署遞交有待審批的研究工程報告書/設計工程報告書時,必須一併遞交由獨立審核工程師[即《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訂明的註冊專業岩土工程師]批核的獨立審核證書。在關鍵時刻,任職於劉志宏建築工程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劉志強博士(“劉博士”)獲嘉科委聘為獨立審核工程師。劉博士須核證研究工程報告書/設計工程報告書符合有關合約的標準及要求,而更重要的是要確保嘉科的斜坡設計符合公眾安全及沒有潛在的山泥傾瀉危險。劉博士如認為嘉科符合上述各項要求,便會向嘉科發出一式四份的獨立審核證書(即Independent Checking Certificate,“IC Cert”),並親自以手寫方式在每份IC Cert上簽名。劉博士不會填寫日期,會交由嘉科填寫,目的是方便嘉科的行政工作。 4.控罪二有關嘉科聘請外判專業顧問名為 “AEC” 的公司對CE34/2013之11SE-C/SA3工程對生態的影響作出書面報告(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Report,“EAR”),該EAR夾附上AEC經實地調查後就具重要存護價值的動物及植物物種(“物種”)所標記物種分佈位置的三張底圖。被告收到該EAR所夾附的三張底圖後,在未有獲得AEC授權下指示PW1按被告的意思去修改,目的是減少物種的數量,其後被告也在未有獲得AEC同意下將修改過的EAR冒充AEC發出的EAR提交漁農署。 5.在所有關鍵時刻,被告為嘉科首席工程師,負責在其下屬包括見習地質工程師Michel Tang鄧勵珩(“PW1”)、見習工程師Jammy Tsang曾瑋皓(“PW2”)及助理地質工程師Max Wong黃凱琨(“PW3”)的協助下,處理有關合約的日常執行及管理工作,包括遞交設計工程報告書。 6.PW1有關控罪一及二,PW3及PW4有關控罪四及五,PW4是路政署的工程師,即嘉科就控罪四及五的對口單位負責人。 7.嘉科的行為守則適用於嘉科全體僱員,該行為守則明確禁止偽造或修改任何文件或記錄。 控罪一的第一份工程報告書(CE69/2009之3SW-C/C299) 8.PW1獲控方豁免起訴。 9.2013年,PW1畢業於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之Earth and Ocean Science Department。 10.2014年2月17日,PW1加入嘉科,成為見習地質師,主要負責行政工作。 11.2015年3月,PW1接獲嘉科地盤助理工程師陳澤鴻(“陳澤鴻”)或被告告知,指由於2014年發生多宗山泥傾瀉意外,嘉科於2012年就合約編號為CE69/2009向土木工程拓展署所遞交有關3SW-C/C299斜坡的最後研究工程報告書的更新工程報告書需要再度更新,因此有需要發出由劉博士簽署的一份新的IC Cert。 12.2015年3月至4月,PW1收到同事的研究工程報告書,當時夾附的IC Cert沒有簽名及日期,被告當面指示PW1去嘉科的server內尋找之前已有劉博士簽名的較高解像度IC Cert由PDF程式轉為WORD程式,然後用 “小畫家” 程式把劉博士的簽名剪出來貼上一張沒有簽名及日子的IC Cert。 13.PW1以這移花接木手法(“移花接木手法”)製成數張IC Certs給被告過目,被告揀選到合意的一張後指示PW1寫上日期2015年4月9日。PW1寫了日期後把這張IC Cert(P19@441)掃瞄存檔到嘉科的server內及列印出來取代研究工程報告書原先沒有簽名及日期的IC Cert,PW1並沒有將這張IC Cert(P19@441)給任何人。 14.2015年4月14日,土木工程拓展署收到嘉科一份已更新的研究工程報告書及夾附在內的IC Cert(P19@441)。 15.不爭的是土木工程拓展署因為相信最後研究工程報告書(P19)內看似是IC Cert(P19@441)的內容真確,於是接納嘉科提交這份最後研究工程報告書,並發放階段款項。若果該IC Cert為虛假的證書,土木工程拓展署便不會接納該最後研究工程報告書及向嘉科發放有關款項。 控罪一的第二份工程報告書(CE69/2009之SW-C/C255) 16.2015年8月,被告將該斜坡的草擬研究工程報告書交給PW1,當中IC Cert沒有簽名及日期,預告PW1要用移花接木手法製造IC Cert,但沒有實際指示PW1何時要做,因此PW1沒有跟進。 17.2015年12月17日,土木工程拓展署仍然就嘉科的研究工程報告書作出評語,嘉科仍然須修改研究工程報告書。之後被告將嘉科就該斜坡已更新的研究工程報告書(P24)交給PW1,指示PW1用移花接木手法製造IC Cert及填上1月初某日作為日期,PW1問被告可否填上2017年1月8日,被告說 “無問題”。PW1照被告的指示填上日期,並將這IC Cert(P24@579)掃瞄存檔到嘉科的server內及列印出來取代研究工程報告書原先沒有簽名的IC Cert。PW1並沒有將這張IC Cert(P24@579)給任何人。 18.2017年1月8日,土木工程拓展署收到嘉科的研究工程報告書(P24)及夾附在內的IC Cert(P24@579)。 19.2017年1月21日,土木工程拓展署就嘉科的研究工程報告書(P24)沒有任何評語,P24作為最終版本的研究工程報告書夾附有可能被接納為合規的IC Cert(P24@579)。 20.不爭的是土木工程拓展署因為相信最後研究工程報告書(P24)內看似是IC Cert(P24@579)的內容真確,於是接納嘉科提交的最後研究工程報告書,並發放階段款項。若果該IC Cert為虛假的證書,土木工程拓展署便不會接納該最後研究工程報告書及向嘉科發放有關款項。 控罪二的CE34/2013 EAR 21.2015年7月21日,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向嘉科發出一份有關大潭郊野公園範圍內,即研究範圍11SE-C/SA3的土地勘察工程(Ground Investigation Works, or “GI Works”)的計劃大綱圖同意書(Consent for Carrying Out Ground Investigation Works Within Tai Tam Country Park)。被告指示PW1跟進嘉科須索取的EAR,該研究工程報告書研究嘉科如何搭建通道進行考察生態狀況。PW1找到AEC提交生態評估工程報告書(“EAR”),是有關動物物種及植物物種,AEC過往沒有與嘉科合作過。PW1向被告匯報AEC的做法及價錢,被告指示PW1與AEC確認價錢及評估範圍,以及要求AEC提交可修改的版本。 22.2015年8月20日,PW1與AEC以電郵確認價錢及評估範圍,是有關動物物種及植物物種。雖然AEC表明不會提交可修改的版本(即WORD程式),但是被告仍然同意聘請AEC提交EAR。 23.2015年9月14日上午7時45分,Ida Yu以電郵(P39)告知PW1(沒有cc給被告)謂找到六種植物物種,並將其分佈情況標記在三張底圖上(即Figure 1a, Figure 1b, Figure 1c)。被告十分驚訝,對PW1說:(1) AEC本身的logo遮蓋著部分底圖;(2) 該三張標記底圖清晰度不足,並非專業的高解像度底圖;(3) 標記的物種太多,有冇機會可以攞走。 24.被告指示PW1向AEC提出上述三點須AEC修改,並向AEC索取可修改版本EAR。PW1聯絡AEC提出上述 (1) 及 (2),由於PW1認為須尊重AEC的專業判斷,所以沒有向AEC提出上述 (3) 的要求,但亦有向AEC索取可修改版本EAR。 25.AEC一直沒有回覆PW1,被告指示PW1跟進。 26.2015年9月18日上午10時33分,PW1發電郵給AEC(P39),嘉科要趕著提交EAR給漁護署,PW1催促AEC提交全部資料給嘉科。 27.2015年9月18日上午11時06分,AEC以電郵提交該三張有物種標記的底圖給PW1,cc給被告,並謂會儘快傳送可修改版本給嘉科。 28.2015年9月18日上午11時36分及11時49分,AEC以兩個電郵給PW1,cc給被告,提交該三張標記的AutoCAD程式底圖Zip file,該三張標記底圖並非PW1的電腦程式可修改。被告看過後指示PW1找嘉科內draftsmen修改以刪除被告認為無須評估及標記的動物物種及減少植物物種標記的數量,但是PW1來回大半天也找不到draftsmen有空檔幫忙。PW1告訴被告,被告謂漁護署不會批准一份找到這麼多物種的EAR。被告指示PW1找嘉科秘書Ida Kwong幫忙將AEC標記了物種的三張底圖從PDF程式轉為WORD程式,讓PW1可修改物種的數量。可惜Ida Kwong將PDF程式轉為WORD 程式後變成亂碼,不能使用。 29.2015年9月21日,被告指示PW1要求AEC提交可修改版本EAR,原因是工程報告書內文之4.2項Proposed Works and Work Programme的空白欄目須嘉科填上,而AEC也有些資料填錯了。AEC同意提交可修改版本EAR給PW1。其後AEC以電郵提交EAR(包括文字內容及該三張有標記物種的底圖)可修改版本給PW1,被告指示PW1修改底圖上所標記的物種,PW1按被告指示修改。 30.PW1承認自己說錯了被告有指示修改動物物種標記。 31.PW1確認是沒有收到AEC回覆或獲得AEC同意EAR的被修改版本。 32.PW1把在嘉科修改過的EAR掃瞄存檔到嘉科的server內及向被告匯報,被告將該EAR提交給漁護署(P46)。 33.若果該EAR為虛假的報告,漁農署不會接納該EAR。 控罪四的設計工程報告書(CE8/2013之11SW-D/C1585) 34.PW3獲控方豁免起訴。PW4是路政署工程師。 35.2012年,PW3修畢Cardiff University之Environmental and Geoscience碩士課程。 36.2013年,PW3加入嘉科成為見習地質師,同年晉升為助理地質師。 37.2017年8月15日,嘉科與路政署進行Monthly Progress Meeting,代表嘉科的包括項目總監Leslie Swann、項目副經理(被告)及PW3等,代表路政署的包括工程師莊朝明CM Chong (“PW4”)。PW4開會時說路政署要進行內部核數(internal audit),要求嘉科就一些設計工程報告書提交有簽名的IC Certs,散會時已過正午12時。臨近午飯時間,PW3收到PW2的電郵以WORD程式夾附了已簽名IC Cert。PW3走到PW2身邊打算問個究竟,被告已走過來問PW3有否收到該電郵,PW3確認收到後,被告指示PW3用該IC Cert作為template修改工程項目資料,被告並提供日期2016年12月13日給PW3填上。PW3完成後把IC Cert(P76@2355)以電郵傳送給被告。下午2時47分,被告將IC Cert(P76@2355)以電郵傳送給PW4,作為補交路政署在2016年12月15日收到該設計工程報告書夾附的有簽名IC Cert。 38.撇除路政署內部核數一事,該份設計工程報告書已是最終階段版本,本身便須夾附有簽名的IC Cert。 控罪五的五份工程報告書(CE8之11SW-D/FR292、11SW-B/C286、11SW-D D/C587、11NE-B/FR60及11NE-A/C503) 39.2017年8月16日,PW3問被告有何指示,被告指示PW3找Chester Yeung一同依照之前的做法來製造有簽名的IC Certs:—
本席的觀點 40.本席看不到PW1及PW3自把自為移花接木有何得益。 41.本席考慮被告指示PW1及PW3移花接木,被告有何得益。被告在庭上作供時也承認,劉博士作為把關的獨立工程師,就算作為用家的政府部門最終對更新後的版本沒有意見,被告所審閱的研究工程報告書及設計工程報告書仍有可能給劉博士否定,這會給嘉科的管理層看到被告的能力不足。本席認為若用上虛假有簽名的IC Cert,被告便可確保他所審閱的研究工程報告書及設計工程報告書順利過關。 42.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控罪一、二、四及五全部元素,D罪名成立。 求情 43.D現年48歲,碩士教育程度,案發時是特許工程師,在嘉科工作18年,晉升至首席工程師,自從在2019年2月離職後已沒有工作,家中生計由當地質師的太太維持,女兒現年4歲。D是家中獨生子,父母體弱多病,三餐由D照顧。是次定罪將令D失去工程師專業資格。 44.辯方大律師指出,政府及嘉科已就虛假的相關工程項目重新獲取IC Certs,證明該些工程項目對社會沒有造成實質的不利。辯方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作為判刑。 45.控方承認廉署在2021年8月才落案控告D,卻在2019年8月便拘捕D,無必要地令D在這兩年期間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另外,由於疫情關係,法庭檢控程序在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逼延誤了一年。 本案判刑 46.D作為具有豐富經驗之專業工程師帶領嘉科職員替政府提交斜坡工程設計報告或EAR,對大眾安全及保護生態方面有很大的責任,嘉科及政府相關部門信賴D提交的IC Certs及EAR的內容真實,D卻指示下屬製造虛假IC Certs以及EAR,藉此代表嘉科欺騙政府相關部門。若非PW1在離職時挺身而出舉報D,官方根本無法得悉及調查本案。 47.D沒有悔意,罪責亦屬嚴重,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本席以兩年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本席認為唯一減刑理由是上述所指因廉署過早拘捕D及疫情引致法庭排期的延誤,本席減刑3個月。 48.考慮到總刑期,本席作出以下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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