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家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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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在原審時共有兩名被告。上訴人及另一被告人 蔡潤成 共同被控一項「串謀收受賭注」罪。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360/2022[2023] HKCFI 291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0/2022

[2023] HKCFI 2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6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22年1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文家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
聆訊日期: 2023年9月12日
判案日期: 2023年9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3年11 月 16 日

判案理由書

1.本案在原審時共有兩名被告。上訴人及另一被告人蔡潤成共同被控一項「串謀收受賭注」罪。

2.承認控罪而上訴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個月。

3.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23年9月4日上訴人通知法庭放棄針對判刑的上訴,本席於同日駁回有關的申請。

4.2023年9月12日,本席在聆訊完畢後,即時宣佈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所持之理由︰

I.  控方案情

5.答辯方綜合《承認事實》及《裁決陳述書》的內容,在其陳詞對控方案情作出了扼要介紹。本席採納如下︰

「II. 控方案情

3. 於2021年7月7日晚上約8時05分,警員持搜查令及賭博授權書進入新界落馬洲蕃田村3A1號 (下稱「涉案單位」)搜查。

4. 當時電視機正在播放賽馬,警員向身處涉案單位內的第一上訴人及第二上訴人說明來意及解釋搜查令的權力。

5. 第二上訴人立即被帶到涉案單位外分開進行調查,其後被捕及施行警誡。

6. 經初步搜查後,警員在涉案單位內發現下列物品:

(i)  疑似寫有投注記錄的紙張及記事冊 (P14-P21)

(ii) 沙發旁邊枱上放有四部手提電話及兩部手提電腦。

7. 經查問下,第一上訴人承認該些證物是他的,並向控方第一證人警員20321提供密碼及電話號碼。第一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提供了以下電話/電腦的資料:

(i)    粉紅色小米手提電話 (P25)

(ii)   白色蘋果電話 (P27)

(iii)  灰色蘋果電腦 (P31)

(iv) 另一蘋果電腦 (P34)

8. 控方第一證人即時把所獲資料記錄在記事冊上(P54) 。控方第一證人再詢問第一上訴人有否使用賭博網站,第一上訴人因此提供了他在「長城」及「皇冠」網站的賬戶及密碼。

9. 控方第一證人基於現場所得的證據,於晚上8時45分以非法收受賭注罪名拘捕第一上訴人。第一上訴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並在見證警方搜查他的汽車後被帶返警署。

10. 在第一上訴人的書面同意及授權下,警方搜查了屬於第一上訴人的兩部手提電話(P25及P27)、一部手提電腦(P31)及一部座檯電腦(P34)。

11. 控方第二證人為警員19172,負責繪畫現場草圖、拍攝本案所有相片及檢取證物,當中包括大量現金。證物列表可見於承認事實的附件A。於涉案單位檢獲的證物包括以下物品:

(i)     現金港幣170,850元及人民幣10元 (P3-P12)

(ii)    一本載有投注記錄的記事冊 (P14)

(iii)   七頁寫有投注記錄的紙 (P15-21)

(iv)   一部粉紅色小米手提電話 (P25,屬於第一上訴人)

(v)    一部蘋果手提電話 (P27,屬於第一上訴人)

(vi)   一部金色蘋果手提電話 (P46,屬於第二上訴人)

(vii)  一部黑色蘋果手提電話 (P49)

(viii) 三部手提電腦及一部電腦 (P31-P34)

12. 辯方於審訊時不爭議所有證物及其證物連鎖性。

13. 控方第三證人是警長2310,隸屬科技應變組,當晚協助保存現場的數碼證據。他確認第一上訴人的小米手機(P25)不需要密碼便可登入,而第一上訴人另一部手機(P27)則在邀請第一上訴人使用面容解鎖後得以登入。

14. 根據承認事實第19段,在2021年7月7日晚上9時43 分,控方第三證人在第一上訴人的見證下檢查第一上訴人的一部手提電腦(P31),當時該手提電腦已連接上互聯網上一個名為「長城」的網站。

15. 控方第三證人使用由第一上訴人提供的賬戶名稱及密碼,進入他在「長城」及「皇冠」網站的賬戶,並由證物警員即場把懷疑非法外圍賭博的證據拍攝下來。

16. 控方第四證人是賭博專家警署警長李志禮,辯方並不質疑其專家身份。控方第四證人提供了專家報告及補充報告。控方第四證人就相關的證據(主要為手機截圖及電腦畫面)作出分析和解釋,並得出相關手機的持有人(即第一上訴人)收受外圍賭注的結論。他亦發現,相關的電腦使用者(即第一上訴人),在非賽馬會的外圍賭網,收受外圍賭注及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II.  方案情

17.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III.  上訴理由

18.上訴方提出四項上訴理由:

(1) 裁判官錯誤裁定本案專家,即第四證人證供合理可信並依賴他的證供;

(2) 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與串謀收受賭注為唯一合理的推論;

(3) 本案存在潛伏疑點 (lurking doubt);及

(4) 整體而言,定罪並不安全及不穩妥。

就上訴理由(1) ,上訴方批評裁判官忽略了下列五個事項致令其錯誤接納第四證人的證供。

(一) P58B(27-31)P16並無標示是哪一場賽事或球場(),而控方第四證人只在個人推測而已(裁決陳述書第23)

19.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23段正確指出她接納專家推測「賭客一般為即將來臨的賽事下注是合理的,否則他們便該在下注時另作聲明,以免造成誤會或爭拗。」

20.裁判官進一步指出雖然P16並無標示是哪一場賽事或球賽 ,但考慮到已知是哪兩隊球隊作賽,「找尋該兩支球隊在世界當時最受歡迎的賽事作為投注對象是最正常不過的推測。」

21.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是經過細心分析,認為其推論是合理可信,理據充分,方決定接納控方第四人的推測。本席同意控方第四證人的推測並非上訴方所指純屬個人推測而只是建基於常理,裁判官因此接納有關推論亦屬正常,當中無可詬病之處。

(二) 並無就相關賠率輸作出回應 (裁決陳述書第24)

22.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24段已清楚交代控方第四證人為何達致全輸及投注是以非法外圍方法下注而並非下注馬會:

「專家指出Popo老公在2021年7月1日及4日是全輸是從結果來分析(第一被告分別收他14080及28160(參P67B附件一及二)),認為是給予了88折的返水回贈後才能得出上述銀碼。本席接納以這方式推論是正確的。事實上辯方在盤問專家時未有提出任何具體例子顯示賭客在贏了某些場數時仍然能達至同一結果(即輸掉14080及28160)。專家指賭客贏了賽事,第一被告便應打出文字告訴他依據賠率贏了多少。事實上在附件一及二均沒有見到類似文字出現。這個88折回贈是一般非法外圍提供的折扣。」

23.從以上可見,控方第四證人分析合理,他是按照Popo老公的投注金額,再按照88折「返水」回贈的計算,推定有關的投注並非下注在馬會及Popo老公在2021年7月1日及4日的投注結果為「全輸」。

24.本席認為控方第四證人言之有理,他的推測合乎邏輯。裁判官在第24段已清楚交代為何她接納有關的分析和推論。上訴方的投訴難以成立。

(三) 控方第四證人不能肯定涉及文哥是投注給馬會或外圍致令其所有推論不穩妥 (裁決陳述書第30)

25.本席完全不明白上訴方此項上訴理據為何。事實上,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30段已明確表示,因為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就文哥的個案是否涉及外圍或馬會投注作出一個肯定的結論,為公平起見,她不考慮此個案。

26.正如答辯方在陳詞時已正確指出,由於就每名賭客提供給控方第四證人作分析的資料都不盡相同,控方第四證人就個別個案的分析結果可能會受制於資料不足等原因,但不會導致控方第四證人對其他個案或資料所作出的推論或分析變得不穩妥。

27.裁判官在裁決時已表明她認為控方第四證人就文哥此個案的分析未能令她滿意所以為了公平起見,她不考慮這個個案,本席認為這已證明裁判官並非對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或推論照單全收而是根據小心評估和分析。但由於每個個案涉及的證供和資料有別,不能單單因為裁判官不接納控方第四證人就文哥此個案的推論便致使裁判官全盤否定控方第四證人就其他個案的分析和推論,兩者明顯並無必然關係,只要控方第四證人在其他個案的分析能提供合情合理的解釋,裁判官絕對有權接納控方第四證人其他個案的推論而並不會導致控方第四證人其餘所有的推論不穩妥。上訴方的立論完全站不住腳。

(四) 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在「長城」及「皇冠」找到「艇仔」行為的證據︰

28.上訴方依賴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在「長城」及「皇冠」等賭博網站找到「艇仔」行為的證據。

29.然而,裁判官在其《裁決陳述書》中第44段已指出雖然案件並無任何直接證據指出上訴人與串謀收受賭注,但卻有大量環境證供足以令法庭作出相關的推論。

30.裁判官表明她不只依靠賭博條例第19條的推定兩人在單位內進行賭博,並正確指出整個單位「當時都充滿了正在進行外圍賭博的證據。」

31.參閱裁決陳述書第34段,除了兩名被告各自兩部手機以外,枱面上也有2部手提電腦,另有計數機,筆記簿(P14)及各式記錄(P15, 17-21)。此外,在單位內大枱上不同的位置撿獲了合共$10,850 港元,而抽屜內則有16萬港元。按照第19(3)條的推定,這些金錢須推定曾用於非法賭博。

32.在第36段,裁判官觀察P15的記錄後注意到它上面寫了「Aabb1133」與上訴人的皇冠網站賬戶Kmkm6688所使用的密碼相同而的手機(P49)所使用的皇冠網站賬號“issac0091”及“Kan168C”同樣亦見於P15上,其下方卻是上訴人使用的上述密碼及「aabb1122」。

33.裁判官指出P15是記錄了不同人的賬號及密碼而這些密碼很多是相同的。根據以上情況,裁判官在第37段指出他認為由於上訴人沒有作供,加上這些文件在他家中檢獲,她裁定上述文件證物均與非法外圍賭博有關。裁判官認為她有理由推論上訴人直接或間接地管理了不少賭博帳戶,否則他不應該得知那麼多密碼。

34.答辯方在回應此項上訴理由時亦指出︰

「(a) 雖然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因應提供給他的資料,在「長城」及「皇冠」找到「艇仔」行為的證據,但這並不足以影響控方第四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b) 再者,案中亦有其他證據證明第二上訴人是「艇仔」及在關鍵時刻時他與第一上訴人一起串謀進行非法收受外圍賭注,例如P53B(41) 中可見第二上訴人的手提電話P49登入的外圍投注網站中顯示了5名會員。根據控方第四證人說明,第二上訴人是艇仔(即莊家代理人),故此有權限管理會員,因此並非一名賭客。而該電話是用作收受外圍球賽賭注。

(c)裁判官認為專定報告附件八及九(上訴卷宗第290及291頁)顯示皇冠網站上計算出來的退水回贈是0.75折,與附件十八(上訴卷宗第299頁)第二上訴人手機內的外圍賭波設定相同。裁判官不排除第二上訴人有使用第一上訴人的皇冠網站賬戶。

(d) 控方第四證人亦指出,收受賭注時,莊家或艇仔習慣使用不同顏色作記錄。裁判官細心地分析了P18及P19的格式及內容,及比對第一上訴人手提電話(P27)的聯絡人的通訊信息,裁判官在有合理基礎下相信最起碼P18及P19是代表了第一上訴人與不同人士在賭博上的結算。」

35.本席認為綜合以上,即使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在上述兩個外圍賭博網站找到「艇仔」所謂的證據亦不會阻止裁判官從以上的環境證據,特別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提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裁定上訴人為賭博代理人(艇仔)。

(五) 辯方指在P16, P21, P14 P15均沒有一處顯示誰付錢給誰及有何關係其一合理推論是根本不涉及金錢或代人投注或朋友對賭︰

36.本席重申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25段引述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偉文CACC 248/2008 所指,「在這世界上什麼也有『可能』,但這並不表示每一個可能性都是一個『合理推論』。」

37.正如上文所指,當有大量證據顯示上訴人家中設置及證物與非法外圍賭博活動有關的情況下,裁判官根本不須為辯方想像案情,亦根本不可能在缺乏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毫無基礎地作出「P16、P21、P14、P15根本不涉及金錢或代人投注或朋友對賭」的推論。上訴方所指的有關推論不但完全不合理,簡直是匪夷所思。

38.就上訴理由(2),上訴方只強調本案並無上訴人的招認亦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兩名被告串謀收受賭注。上訴方引述終審法院在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 16及Kwan Ping-bong v R [1979] HKLR 1兩案對作出推論的要求,簡單而言就是該推論必須是具說服力以及是合理和唯一的推論。

39.本席細閱了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44-45段有關「串謀」的分析,亦已在處理上訴理由(1)時交代了裁判官的思路及所持的理據。

40.從裁判官的分析可見 ,她是在仔細考慮了案中的環境證據下才裁定上訴人及二人就Po Po 老公,L及米的個案,串謀收受賭注。

41.裁判官正確根據《賭博條例》第19(2)條的規定,推定上訴人的單位為一賭博場所,而身處單位內的上訴人與則被推定曾在內賭博。

42.如前所述 ,裁判官認為整個涉案單位內都充滿了正進行外圍賭博的證據,包括上訴人與共4部手機(P25, P27, P46及P49); 放置在枱上的電腦(P31)當時正開啟著「長城」網站;的手機(P49)當時連上一個投注網站版面及電視機正播放著賽馬。

43.答辯人亦在其陳詞中指出了案中其他推論上訴人與涉及串謀收受外圍賭注的證據包括:

「24 (3)「長城」和「皇冠」均是非法外圍網站,而第一上訴人是在明顯了解警方的行動及自願配合警方調查的情況下,向警方承認他有使用賭博網站,及向警方提供了他在「長城」和「皇冠」的賬戶及密碼,並在警誡後仍主動向警方補充其「皇冠」網站賬戶等資料。而「皇冠」網站上計算出來的退水回贈是0.75 折,與第二上訴人手機(P46)內的外圍賭波設定相同,裁判官不排除第二上訴人有使用第一上訴人的「皇冠」網站賬號。

(4) 第一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Aabb1133」是他的皇冠賬戶「Kmkm6688」的密碼,而「aabb1122」是其長城網站賬戶的密碼。在P15上,寫有「Aabb1133」,同時亦寫有第二上訴人手機(P49)所使用的皇冠網站賬號 「issac0091」及「Kan168C」,其下方寫有第一上訴人使用的密碼「Aabb1133」及「aabb1122」,可見兩人關係相當密切。P16亦與P15的性質相同,又同一時間出現在第一上訴人的家中,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它是第一上訴人收受外圍足球賭注的記錄。第二上訴人身旁便是P14-16,相信第二上訴人是可以接觸到它們,裁判官因而裁定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兩人串謀收受賭注,否則第二上訴人不可能使用第一上訴人自己設定的密碼。

(5) P15的看來是記錄了不同人物的賬戶及密碼,而這些密碼很多都是相同的。裁判官考慮了專家報告第34段指,外圍莊家可向客人分發網址和信用額,客人以其會員號碼及密碼登入網站,自行賭博。而有管理賬戶權限去管理客人的,在外圍足球投注架構中稱為「代理」。裁判官有理由相信第一上訴人直接或間接地管理了不少賭博賬戶,否則他不應該知那麼多密碼。

(6) 第一上訴人使用P25、P27及P31來進行外圍賭博,而第二上訴人使用P46及P49來進行外圍賭博。

(7) 裁判官正確地緩引HKSAR v. CHU Kam-yiu and others (2002) 5 HKCFAR 591,指出必須證明(1)收受賭注者從另一人(下注者)接受賭注,並將之接納為自己的賭注,至使其中一方贏錢,另一方便輸錢;及(2)賭注必須是以生意或業務的形式收取。

(8) 從Popo老公的情況可見,第一上訴人在兩處回覆「今日收你14080」及「今日馬收你28160」。裁判官恰當地作出不可抗拒推論,即第一上訴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受賭注。就P16上可見的「米比我」及「我比L」及旁邊一些銀碼,裁判官亦恰當地作出不可抗拒推論,即它們代表了第一上訴人以生意或業務形式收受L及米的賭注,這兩個個案亦清楚顯示沒有轉投成份。裁判官基於第一上訴人沒有作供,而不會考慮轉投或一群友人私下進行賭博的可能性。

(9) 按照承認事實第6(5)段,單位內大枱上不同位置(P58B(70,71)),檢獲了合共10850港元,而抽屜內則有16萬港元。第二上訴人身上則檢獲5860港元(承認事實第16段)。按照《賭博條例》第19(3)條推定,這些金錢除非有相反證據,須推定曾用於非法賭博或與非法賭博有關的用途,或曾為進行非法賭博而使用。從裁決陳述書第41段可見,裁判官經仔細觀察P17-21的性質及內容後,作出了不可抗拒推論,裁定它們均涉及收取及結清賭注,亦因該等證物涉及的金額都以上萬元居多,裁判官亦有充分理由相信涉案單位找到的大量現金,是收受回來的賭款及/或用以支付賭客的金錢。」

上訴理由(3)(4)

44.以上兩項都是不具體的上訴理由,基於本席以上的裁決,案中不存在所謂的潛伏疑點。上訴人的定罪亦沒有任何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地方。相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正確,本席無基礎作出干預。案中針對上訴人的環境證據充份,裁判官所作有關的推論亦合情合理,無可質疑。

結論

45.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本案雖然沒有上訴人的招認或直接證據,但卻充滿了各式各樣的環境證據,並具壓倒性。特別在上訴人選擇不作供的情況下,本席完全看不到上訴方有什麼理據可投訴裁判官對上訴人作出有罪的裁決。

46.上訴方在聆訊時所提出的種種上訴理由,其實已在原審時提出並為裁判官考慮後拒絕接納。上訴方只是不斷重覆他仍在審訊時提出過的觀點,老調重彈,上訴法庭並非供上訴人提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

47.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

48.上訴理據不足,定罪上訴駁回。

  ( 郭啟安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及檢控官劉潤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謝英權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