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家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60/202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September 2023.
1. 本案在原審時共有兩名被告。上訴人及另一被告人 蔡潤成 共同被控一項「串謀收受賭注」罪。
Cites 3 cases
|
HCMA 360/2022 [2023] HKCFI 2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6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22年1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本案在原審時共有兩名被告。上訴人及另一被告人蔡潤成共同被控一項「串謀收受賭注」罪。 2.蔡承認控罪而上訴人則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水佳麗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處監禁6個月。 3.上訴人不服,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2023年9月4日上訴人通知法庭放棄針對判刑的上訴,本席於同日駁回有關的申請。 4.2023年9月12日,本席在聆訊完畢後,即時宣佈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以下是本席所持之理由︰ I. 控方案情 5.答辯方綜合《承認事實》及《裁決陳述書》的內容,在其陳詞對控方案情作出了扼要介紹。本席採納如下︰
II. 辯方案情 17.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 III. 上訴理由 18.上訴方提出四項上訴理由:
就上訴理由(1) ,上訴方批評裁判官忽略了下列五個事項致令其錯誤接納第四證人的證供。 (一) P58B(27-31)及P16並無標示是哪一場賽事或球場(賽),而控方第四證人只在個人推測而已(裁決陳述書第23段): 19.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23段正確指出她接納專家推測「賭客一般為即將來臨的賽事下注是合理的,否則他們便該在下注時另作聲明,以免造成誤會或爭拗。」 20.裁判官進一步指出雖然P16並無標示是哪一場賽事或球賽 ,但考慮到已知是哪兩隊球隊作賽,「找尋該兩支球隊在世界當時最受歡迎的賽事作為投注對象是最正常不過的推測。」 21.答辯人認為裁判官是經過細心分析,認為其推論是合理可信,理據充分,方決定接納控方第四人的推測。本席同意控方第四證人的推測並非上訴方所指純屬個人推測而只是建基於常理,裁判官因此接納有關推論亦屬正常,當中無可詬病之處。 (二) 並無就相關賠率輸贏作出回應 (裁決陳述書第24段): 22.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24段已清楚交代控方第四證人為何達致全輸及投注是以非法外圍方法下注而並非下注馬會:
23.從以上可見,控方第四證人分析合理,他是按照Popo老公的投注金額,再按照88折「返水」回贈的計算,推定有關的投注並非下注在馬會及Popo老公在2021年7月1日及4日的投注結果為「全輸」。 24.本席認為控方第四證人言之有理,他的推測合乎邏輯。裁判官在第24段已清楚交代為何她接納有關的分析和推論。上訴方的投訴難以成立。 (三) 控方第四證人不能肯定涉及文哥是投注給馬會或外圍,致令其所有推論不穩妥 (裁決陳述書第30段): 25.本席完全不明白上訴方此項上訴理據為何。事實上,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30段已明確表示,因為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就文哥的個案是否涉及外圍或馬會投注作出一個肯定的結論,為公平起見,她不考慮此個案。 26.正如答辯方在陳詞時已正確指出,由於就每名賭客提供給控方第四證人作分析的資料都不盡相同,控方第四證人就個別個案的分析結果可能會受制於資料不足等原因,但不會導致控方第四證人對其他個案或資料所作出的推論或分析變得不穩妥。 27.裁判官在裁決時已表明她認為控方第四證人就文哥此個案的分析未能令她滿意所以為了公平起見,她不考慮這個個案,本席認為這已證明裁判官並非對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或推論照單全收而是根據小心評估和分析。但由於每個個案涉及的證供和資料有別,不能單單因為裁判官不接納控方第四證人就文哥此個案的推論便致使裁判官全盤否定控方第四證人就其他個案的分析和推論,兩者明顯並無必然關係,只要控方第四證人在其他個案的分析能提供合情合理的解釋,裁判官絕對有權接納控方第四證人其他個案的推論而並不會導致控方第四證人其餘所有的推論不穩妥。上訴方的立論完全站不住腳。 (四) 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在「長城」及「皇冠」找到「艇仔」行為的證據︰ 28.上訴方依賴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在「長城」及「皇冠」等賭博網站找到「艇仔」行為的證據。 29.然而,裁判官在其《裁決陳述書》中第44段已指出雖然案件並無任何直接證據指出上訴人與蔡串謀收受賭注,但卻有大量環境證供足以令法庭作出相關的推論。 30.裁判官表明她不只依靠賭博條例第19條的推定兩人在單位內進行賭博,並正確指出整個單位「當時都充滿了正在進行外圍賭博的證據。」 31.參閱裁決陳述書第34段,除了兩名被告各自兩部手機以外,枱面上也有2部手提電腦,另有計數機,筆記簿(P14)及各式記錄(P15, 17-21)。此外,在單位內大枱上不同的位置撿獲了合共$10,850 港元,而抽屜內則有16萬港元。按照第19(3)條的推定,這些金錢須推定曾用於非法賭博。 32.在第36段,裁判官觀察P15的記錄後注意到它上面寫了「Aabb1133」與上訴人的皇冠網站賬戶Kmkm6688所使用的密碼相同而蔡的手機(P49)所使用的皇冠網站賬號“issac0091”及“Kan168C”同樣亦見於P15上,其下方卻是上訴人使用的上述密碼及「aabb1122」。 33.裁判官指出P15是記錄了不同人的賬號及密碼而這些密碼很多是相同的。根據以上情況,裁判官在第37段指出他認為由於上訴人沒有作供,加上這些文件在他家中檢獲,她裁定上述文件證物均與非法外圍賭博有關。裁判官認為她有理由推論上訴人直接或間接地管理了不少賭博帳戶,否則他不應該得知那麼多密碼。 34.答辯方在回應此項上訴理由時亦指出︰
35.本席認為綜合以上,即使控方第四證人未能在上述兩個外圍賭博網站找到「艇仔」所謂的證據亦不會阻止裁判官從以上的環境證據,特別在上訴人沒有作供提出任何解釋的情況下,裁定上訴人為賭博代理人(艇仔)。 (五) 辯方指在P16, P21, P14 及P15均沒有一處顯示誰付錢給誰及有何關係,其一合理推論是根本不涉及金錢或代人投注或朋友對賭︰ 36.本席重申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25段引述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偉文CACC 248/2008 所指,「在這世界上什麼也有『可能』,但這並不表示每一個可能性都是一個『合理推論』。」 37.正如上文所指,當有大量證據顯示上訴人家中設置及證物與非法外圍賭博活動有關的情況下,裁判官根本不須為辯方想像案情,亦根本不可能在缺乏任何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毫無基礎地作出「P16、P21、P14、P15根本不涉及金錢或代人投注或朋友對賭」的推論。上訴方所指的有關推論不但完全不合理,簡直是匪夷所思。 38.就上訴理由(2),上訴方只強調本案並無上訴人的招認亦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兩名被告串謀收受賭注。上訴方引述終審法院在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 16及Kwan Ping-bong v R [1979] HKLR 1兩案對作出推論的要求,簡單而言就是該推論必須是具說服力以及是合理和唯一的推論。 39.本席細閱了裁判官在裁決陳述書第44-45段有關「串謀」的分析,亦已在處理上訴理由(1)時交代了裁判官的思路及所持的理據。 40.從裁判官的分析可見 ,她是在仔細考慮了案中的環境證據下才裁定上訴人及蔡二人就Po Po 老公,L及米的個案,串謀收受賭注。 41.裁判官正確根據《賭博條例》第19(2)條的規定,推定上訴人的單位為一賭博場所,而身處單位內的上訴人與蔡則被推定曾在內賭博。 42.如前所述 ,裁判官認為整個涉案單位內都充滿了正進行外圍賭博的證據,包括上訴人與蔡共4部手機(P25, P27, P46及P49); 放置在枱上的電腦(P31)當時正開啟著「長城」網站;蔡的手機(P49)當時連上一個投注網站版面及電視機正播放著賽馬。 43.答辯人亦在其陳詞中指出了案中其他推論上訴人與蔡涉及串謀收受外圍賭注的證據包括:
上訴理由(3)及(4): 44.以上兩項都是不具體的上訴理由,基於本席以上的裁決,案中不存在所謂的潛伏疑點。上訴人的定罪亦沒有任何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地方。相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正確,本席無基礎作出干預。案中針對上訴人的環境證據充份,裁判官所作有關的推論亦合情合理,無可質疑。 結論 45.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本案雖然沒有上訴人的招認或直接證據,但卻充滿了各式各樣的環境證據,並具壓倒性。特別在上訴人選擇不作供的情況下,本席完全看不到上訴方有什麼理據可投訴裁判官對上訴人作出有罪的裁決。 46.上訴方在聆訊時所提出的種種上訴理由,其實已在原審時提出並為裁判官考慮後拒絕接納。上訴方只是不斷重覆他仍在審訊時提出過的觀點,老調重彈,上訴法庭並非供上訴人提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 47.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 48.上訴理據不足,定罪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及檢控官劉潤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佘英輝律師行轉聘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