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對 歐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797/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September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Education – Overseas schooling – Joint custody – Social welfare report – Mother's application for sole arrangement dismissed – Costs reserved

Legal issues: Application for sole arrange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vel

Outcome: Mother's application for sole arrange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vel dismissed.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8797/2021[2023] HKFC 19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2 Sep 2023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797 / 2021

[2023] HKFC 19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 年第 8797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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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歐陽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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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23年 9 月 12 日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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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教育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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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呈請人(在下文稱‘母親’)現年53歲,現為主婦。答辯人(在下文稱‘父親’)現年也是53歲,他是一名商人。訴訟雙方在2005年結婚。在2010年3月,他們的女兒出生。在2011年12月,兒子出生。

2.在2022年1月21日,訴訟雙方提交同意申請要求法庭按申請之內容頒令,就訴訟雙方之附屬濟助作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在2022年1月24日,應訴訟雙方同意,法庭頒令將共同管養頒予訴訟雙方,母親有照顧及管束,父親有界定探視。在2022年4月29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或更正訴訟雙方已達成之和解協議及取消或更正日期為2022年1月24日之命令。在同日存檔的誓章,母親說︰「因為疫情OMICRON第五波,住址已搬,分配資產內容變動不公平,共同管養和探視有變動需重新會議安排」。父親反對母親以上申請。

3.在2022年10月14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

4.在2023年4月14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母親獨自一個家長能安排兩名家庭子女之教育及離境安排。父親也反對母親以上之申請。在2023年5月24日,本席頒令將母親存檔日期為2023年4月14日之傳票之審訊排期在2023年9月12日進行,並預留2023年9月13日及14日。

5.在2023年7月6日,本席頒令將母親存檔日期為2022年4月29日之傳票(有關附屬濟助事宜)及雙方存檔日期為2022年1月21日之協議傳票之審訊排期在2023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於41庭開審,並預留2023年11月2及3日。

6.在2023年8月24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兩名家庭子女之離境限制,及母親可以帶兩名家庭子女不時由2023年至2030年離開香港,以上傳票之聆訊日期為2023年9月25日(預留15分鐘)。

7.在2023年8月25日,母親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許可母親提交兩名家庭子女海外升學英國及中國哈羅深圳國際學校之資料,及許可兩名家庭子女出境參加面試及探訪學校,以上傳票之聆訊日期亦為2023年9月25日(預留15分鐘)。

8.在2023年9月12日,本席頒令將母親存檔日期為2022年4月29日之傳票(有關子女事宜)的聆訊排期在2023年9月25日聆訊(預留15分鐘)。

9.這是有關母親2023年4月14日的傳票的審訊。

母親的案情

10.母親的案情如下︰-

(1)  在日期為2023年4月14日之誓章,母親說,她申請能夠獨自一個家長決定兩名子女海外/本地升學/及參加海外面試等安排,直至上述子女年滿十八歲。她又要求法庭許可兩名子女不時離開香港,目的地暫定是深圳市哈羅國際學校或英國寄宿學校。

(2)  在日期為2023年8月8日之表格J,母親說,兩名子女各入讀兩所不同地區本地中文小學,就學情況沒有特別需要或安排。她又說,子女由上playgroup, Nursery, K1-K3主要學習兩文三語,即英文、普通話和廣東語,上午上國際學校英普活動,下午學習廣東語和繁體中文。現時子女在家24小時全以英語互相溝通,她和子女則以英文和廣東話溝通。

(3)  母親建議改變兩名子女現在之就學安排,讓子女就讀海外寄宿學校,首選英國,但中國也可以。又說,兩名子女喜歡以英文溝通,讀聽英語能力強。較難理解中文廣東話,所以海外升學很適合孩子。母親又認爲,本地學校過於依靠考試,依賴家長替子女温習,但兩名子女抗拒壓力、考試及每日練習功課。

(4)  在日期為2023年8月10日之誓章,母親說,兩名子女由出生至現在一直由她照顧,她非常了解子女的喜好,所以母親希望能擁有子女獨自管養權及子女出境安排決定權,以方便安排教育事宜及升學。她反對由父親獨自管養權,因為他從來不關心子女,兼且性格火爆、暴躁。

(5)  在日期為2023年8月18日之誓章,母親提供了一個補充資料,又對調查社工日期為2023年8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作出回應。

父親的案情

11.在日期為2023年8月1日之誓章,父親說︰-

離婚訴訟纏繞多年,我們早於2021年達成和解協議,已有暫準離婚令,但至今仍未能順利離婚是因為李小姐提出很多無理的要求拖慢了整個離婚進度,期間小朋友因為沒有上學被教育局召喚開會數次,亦令我十分困惑,到底我把子女給他撫養是否正確!我現希望法官大人認真了解我們雙方的情況,真正為小朋友未來着想,我十分願意承擔當父親的責任,希望法庭能給予我認真照顧小朋友的機會。

這幾年來,法庭曾經給我臨時探視權,但我未曾試過順利使用這父親的權利,因為呈請人永遠不會給我時間跟小朋友獨自相處,他只會帶小朋友來,然後說他必定要在場,否則不能給我們獨處的時間,我已經多年沒有正常跟我的子女溝通,希望法庭可以正視,如法庭最後還是把子女的撫養權判給呈請人,希望最少也能給我一個正常的探視權。

我已經試過很多不同合法的方法去嘗試解決我這離婚事宣,但至今仍寸步難移,希望法官大人能體諒我的處境。

12.在日期為9月4日之開案陳詞,父親說︰-

結婚後他一直管束着本人所有事情令我彷彿活在監獄一樣。這段婚姻,令我失去朋友、公司、金錢和家人,直到2016年我正式離開這個家庭,雖然我已經付出我全部去維繫這頭家,但這麽多年我心力交瘁傾盡所能也是不能夠改變呈請人的性格,我已經不能再忍受和她一起的日子所以我決定離開,不希望一些失控的事情會發生。

呈請人是一個永遠不會妥協的人,我離開之後只是想好好地離婚過新生活,當然我亦想管養好我的子女,但她堅決阻止,我只好默默地忍受,我知道我是沒法跟他鬥的,當初只希望子女跟著她可以好好成長便好,但他的性格及做法確實沒有令子女得到合適的照顧令我更加懊惱。

我的立場十分簡單,呈請人已經展示了他照顧小朋友甚至他自己的能力十分不濟,我只希望法庭能給予我對子女一個健康成長的機會,身為父親的我,我必定竭盡所能把子女放在第一位,給他們適當的教育,做好自己成為一個好的榜樣,希望他們將來成為一個有用正直的人我便心滿意足。

本人一對子女已經多年沒有好好上學,差不多完全脫離學校生活,教育局多次出信警告及開了好幾次會;敦促呈請人及本人;但他不但沒有跟從指示;還好幾次指示教育局應該跟從她的方法去幫她,我在旁看見真的不能忍受,她希望帶子女到外國升學。本人認為只是他逃避責任的一個方法,目的並不是為子女着想,只是她想逃避責任而已。香港教育機構願意伸出援手,但他一一拒絕,試問這種情況之下,給她帶子女到外國升學,會有好的結果嗎?希望法庭能夠清晰地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為我的子女將來着想;謝謝

法律原則

13.法庭在考慮有關子女事宜之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 ,則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在下文稱為《條例》)第3條的規定︰-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 ,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14.按法庭指示黃社工提交了2023年8月11日之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黃社工也出席審訊,接受了訴訟雙方之盤問。

15.在日期為2023年8月11日之報告調查社工黃主任說,

家庭子女的近況

女兒

5. 女兒在小學四年級下學期轉往XX小學就讀,根據學校社工駱姑娘所提供的資料,女兒整體的出勤記錄未如理想,自2021年11月起(小學五年級)狀況不穩,於疫情期間甚少參與網課,及後,李女士持續為女兒申請事假,請假基於不同原因,包括︰休養身體、未注射新冠肺炎第二針疫苗、因鄰居在門外安裝閉路電視而情緒受困擾等。自2022年9月初起(小學六年級),李女士表示女兒有新的學習計劃而持續沒有上學,直至2023年3月,女兒才斷斷續續返回學校,但仍有多次遲到或缺席紀錄。

6. 根據學校資料,女兒於校內較少以言語表達個人的需要和情感,她甚少參與課堂活動,校內的興趣班及課外活動,而且常欠交家課,她與老師和同學的互動聯繫較少。李女士自行駕車送女兒返學,有時女兒也不肯下車,或不願進入學校,她蹲在地上發脾氣。由於長期缺課及沒有參與考試,六年級成績表沒有顯示科目成績,校方最後只頒發修業證書給女兒。此外,女兒較少明確地向校方表達對上學的想法,她曾向學校社工提及,缺課在家時大部份時間是睡覺和打機。

7. 女兒將於2023年9月在XXX升讀中一,該中學安排她於2023年7月18日上午8:30參加分班試,當日女兒不願意參加,在李女士勸喻下,於早上9:45到達學校,但因弟弟取笑女兒的衣著,女兒突然情緒失控,蹲在地上發脾氣,老師們嘗試了解女兒的需要但不在功。最終,女兒沒有參加分班試,待她平伏情緒後,於下午1:00跟李女士離開學校。及後,李女士因為女兒的情緒問題,帶她前往XX醫院求診,醫生推薦另一位兒童發展及腦神經專科醫生,建議李女士安排女兒接受評估。

兒子

8. 兒子由小學一年級起,就讀XX官立小學。根據學校社工劉姑娘的資料,兒子間中在課室內大叫、發脾氣,對學習沒有興趣,經常不帶課本及功課冊,或訛稱遺失課業。老師在課堂內指導兒子完成部分簡單課業,他尚算願意補做中文及英文功課。老師安排「小天使」照顧他,但他不會主動與同學溝通。對於一些活動課堂,例如成長課或義工服務訓練等,在老師鼓勵下,他亦願意參與部分活動。

9. 兒子於2021年就讀四年級時,上學情況明顯轉差,他經常遲到,回校後亦不願意配合學校要求進行新冠肺炎的快測。李女士於2022年9月1日(即兒子升讀五年級時)為他申請退學,兒子的出席情況欠佳,他表示自己已退學,所以無需遵守學校規則,亦不願回應老師的提問,用英文說粗口。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間,每月有11至17日缺席紀錄,直至2023年3月中,兒子的出席率才有明顯改善。可惜在學習上,他仍然不願意參與課堂,有時在上課時睡覺,有時發出聲音,有時故意在個別同學面前大叫和拍打同學。學校安排個別同學與兒子一起於午息時進行小遊戲,並關顧他的需要,他漸漸有興趣與他人互動,有時會觀看同學玩棋類活動。他較喜歡及善於英語表達的同學溝通,兒子起初喜歡以英文短句與老師和社工溝通,後期亦漸漸願意用完整中文句子表達自己,亦能以廣東語對答。

教育局召開會議

10. 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由2022年起開始跟進女兒及兒子長期缺課的情況。教育局職員分別於14.10.2022、9.3.2023及1.5.2023與歐陽先生、李女士、女兒、兒子及兩間小學的職員召開會議,強調女兒及兒子必須接受教育,並要求父母立即安排女兒及兒子回校上課。會議上教育局職員曾建議安排臨床心理學家服務,以評估女兒及兒子的心理狀況,歐陽先生表示同意但李女士反對,最終未能作出安排。兒子在2023年3月9日的會議後己復課,但出現上述第9段的情況。女兒回校上課的情況仍然不理想,教育局已向家長發出警告信。

……

家庭子女對家庭子女之教育及離境安排的意見

女兒

14. 調查主任要求李女士於2023年5月30日帶女兒到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九龍城及油尖旺)的辦事處(下稱︰辦事處)面談,但李女士和女兒沒有出席,李女士於2023年6月21日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帶女兒和兒子到達辨事處。調查主任要求單獨面見女兒,但女兒坐在辦事處的詢問處,不願意進入面談室,調查主任向她解釋希望了解她對升學及教育的意見,女兒沒有反應。調查主任嘗試與她閒談,詢問她有關升中一的安排及她的升中志願,她回庭︰「不知道」,當調查主任詢問她有沒有了解外國升學的資料時,她回應︰「無」,但她沒有解釋原因。調查主任再問她喜歡在哪個地方升學,例如:香港、內地或外國,她只是聳聳膊頭,表現不耐煩,亦不願意再回應。

15. 調查主任於2023年7月29日到婚姻居所與女兒見面,但她仍然不願意表達關於升學的意見,直至8月1日,在沒有預約的情況下,李女士與女兒和兒子到辦事處要求見面。當日女兒願意單獨與調查主任面談,她清楚表達想留港讀書一年,表示希望改善數學成績。然後再決定往後升學的打算。調查主任嘗試了解她在就讀五、六年級時,多次不願上學的原因,但她搖頭不語,亦不願意見心理學家。

兒子

16. 調查主任於2023年5月30日在辦事處與兒子面見,了解他對教育及升學的意見。兒子一開始不願意進入面談室,在李女士的勸喻下,他才聽從指示,進入面談室。兒子起初只是以點頭或搖頭回應調查主任的提問。期後,調查主任要求兒子寫他的中文名及英文名,他猶豫了一會兒,才用廣東話表示很久沒有寫字,已經忘記了怎樣寫自己的名字。最終,他無法寫出自己的中文名,英文名則寫成"AU YENG"。當調查主任問他有關升學的意見時,他用英文表示想去英國讀書及想擁有成功的生活,亦希望成為一位非常有錢的人。調查主任繼續詢問他如何成為非常有錢的人,兒子回應︰「study hard」及「get a job」。但當調查主任問他打算選擇什麽科目及將來尋找什麽工作時,兒子皺皺眉,不懂回應。

17. 就有關李女士打算帶他返回國內升讀國際學校的事宜,調查主任向兒子查詢其意願,兒子表示只要李女士安排,他便會去讀書。調查主任詢問兒子如果國際學校有中文或普通話科,他是否會去學習,他回應可以練習中文。但問他為何在香港讀書時不願練習中文,他則回應︰"I don't know"。調查主任期後了解兒子現時在學校的情況,他表示喜歡上體育及英文堂,但他不喜歡做功課。最後,調查主任向兒子查詢,倘若未能安排他出國留學,需要在香港繼續讀書,他有什麽意見。他以英語回應︰ "do what I have to do, being a normal guy." 調查主任向兒子澄清何為 "normal guy" ,他再回答︰ "go to school."

結論及建議

18 自歐陽先生與李女士分居後,女兒及兒子由李女士獨力照顧,他們近年曠課情況嚴重,即使教育局已發出警告信,女兒及兒子的學習態度仍沒有明顯改善。女兒的情緒容易波動,她抗拒上學,亦不願與人接觸及溝通。兒子則不願做功課,書寫自己的姓名也有困難,李女士認為女兒和兒子不喜歡中文,以致他們不願意返學及學習,只要他們就讀國際學校或往外國升學,問題便得以解決。歐陽先生則希望女兒和兒子留港讀書,認為沒有必要出國留學,對於現時他們的情緒和行為表現,歐陽先生感到十分擔心。

19. 調查主任認為,接受教育對兒童的成長發展十分重要,通過學習基礎學科,兒童能夠獲得廣泛的知識,並發展解決問題、批判思考和創造力等重要的技能。學校環境提供了與同齡人交往的機會,兒童可以學習合作、溝通和建立友誼。有助於培養兒童的情感智力,使他們能夠理解和管理自己的情緒,並建立健康的人際關係。再者,教育有助於培養兒童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兒童可以發展出對正確和錯誤的辨別力,並學會尊重他人、負責任和公平兢爭等重要價值觀。

20. 從學校的資料和調查主任的觀察所得,女兒及兒子無論在情緒、行為,以至社交方面均出現不理想的狀況,對於即將踏入青少年階段但仍然抗拒學習及未能發展正常社交,情況實在令人憂慮。調查主任認為並非單單讓他們就讀國際學校,或往外國升學便能處理他們的問題。而且女兒及兒子亦表示同意留港讀書,兒子可以在原校升小六,中一學位亦已安排給女兒,他們現時沒有必要離港升學。但考慮到女兒及兒子以往的學習態度及長期沒有上課,調查主任對於女兒能否適應中學課程及兒子是否願意學習感到存疑。按此,調查主任建議女兒及兒子繼續留港升學,並建議安排教育心理學家服務給女兒及兒子,以評估他們學習及成長發展的需要。

本席的意見

16.針對母親對社工的批評,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1)  初時女兒不肯與社工面談,母親說,女兒說這是因為她看見社工「個樣便不想講嘢」,但母親對女兒說她不能以貎取人,終於能夠勸到女兒去見社工,經考慮到機不可失後,所以在無預約情況下便帶女兒見社工。母親說,這可見母親已儘力使女兒配合社工的調查。但母親說,因為兩名子女都不喜歡說廣東話,她早向社工作出要求社工與兩名子女以全英語談話,但社工不答應,母親認為這是兩名子女始終不太願意和社工談話的因由。社工說,兩名子女能聽和說廣東話,無需要在面談時以全英語作答,又雖然社工並非說英語,但名子女在面談時可隨意說英語,又考慮到法庭的指示是索取一份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所以社工選擇以本地話進行面談。母親接受,兩名子女能聽講廣東話,事實上母親日常以廣東話與子女溝通。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受母親所說社工以本地話進行面談,對面談造成了障礙的說法。

(2)  母親說,最終社工與女兒面談的時間只有約15分鐘,她認爲社工不能夠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瞭解女兒的看法。對此,本席有兩點看法︰(i) 社工有爭取要多點與女兒面談的時間,只是女兒不配合,對此社工也無可奈可;(ii) 縱是如此,經小心簡讀社工的報告後,本席認為社工也已在與兩名子女的面談中,取得他們對本申請的意見。

(3)  母親說,女兒見到社工的時候,第一句就說她想去英國,接著社工便要求單獨與女兒面談,與女兒單獨面談的過程既無錄音、錄影,又沒有第三方監聽。母親認為社工偏袒,有不贊同女兒到外國讀書的成見,又社工在單獨會面女兒時並沒有客觀地探取女兒的意見,也沒有在社會福調查報告中反映女兒的意見。社工說,在搜集子女的意見時,慣常的做法是社工單獨與子女面見,而無需要父母在場,以免父母會對子女造成壓力。本席認為,社工在本案中不涉任何利益,按現有證據,也看不到有任何理由社工會偏袒訴訟任何一方。社工受專業訓練,本席相信社工能中立、客觀及全面地進行調查和作報告。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不接受母親這一方面對社工的批評。

(4)  母親不滿社工建議母親考慮安排兩名子女接受教育心理學家服務。母親說,每名孩子都有其獨特之喜好及需要,雖然涉案兩名家庭子女不喜歡說廣東話也不適應本地教育制度,但不能因為成人們強求他們說廣東話,接受本地教育,而他們抗拒,便標簽他們心理有問題,需要接受心理輔導。母親認為,兩名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心理學家服務是浪費時間,也幫不到他們。社工說,從學校搜集之資料和她的觀察所得,兩名家庭子女不論在情緒、行為,以至社交各方面均出現不理想的狀況,然後她才作出母親應考慮安排他們接受教育心理學家服務的結論和建議,並非如母親所說,這單是因為他們不喜歡說廣東話或不喜歡本地教育制度。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本席同意社工的結論和建議。

17.針對母親要求法庭頒令母親獨自一個家長能安排兩名家庭子女之教育事宜及離境安排之申請,本席有以下各點考慮︰-

(1)  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本席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在考慮子女的最佳利益時,亦考慮他們的意願及其他關鍵性的資料,包括社會福利署的報告。

(2)  應雙方同意傳票申請,在2022年1月24日法庭頒令,訴訟雙方有兩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父親可每逢星期六中午12時至下午5時界定探視。在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離異,讓父母能夠共同參與子女的管養方面的事宜,應當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

(3)  不過,如父母雙方不能日後在子女的重大問題上務實的互相合作,從而作出理性的決定,一個父母共同參予子女的管養方面事宜的安排,並不一定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就本案而言,父親和母親的感情和溝通基礎薄弱,訴訟雙方能否在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事宜上,有效地溝通和互相合作,這是一個值得法庭再探究的爭論點,然而本申請並不涉及共同管養或單獨管養的爭議,這方面的爭議,有待法庭在日後的聆訊處理。相信法庭會就這些爭論點,再索取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和聽取訴訟雙方之證供,然後才會作出決定。

(4)  無論如何,單獨管養命令並不排除另一方家長參與影響家庭子女的重大事宜︰ML v YJ (共同或單獨管養)[2008] HKFLR。案例確立,縱使一方家長獲頒子女的單獨管養權,在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事宜之前,譬如有關健康、醫療等重大決定、升學、出國、移民和宗教信仰等抉擇,一方家長須徵詢和積極地考慮另一方家長的意見。在本案來說,雖然母親說多年來多由她安排家庭子女的照顧,但不容爭議,父親也一直參予子女照顧的事宜。事實上,母親自己說,就兩名子女過去在學校缺課、情緒、行爲及社交各種問題,母親也要求教育局接觸父親,要求父親介入處理這些事宜。按現有之證據,本席認為若將父親完全排除在兩名子女的教育及離境等安排的事宜以外,這並非一個符合兩名家庭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

(5)  按調查社工的報告,女兒清楚地向社工表達她想留港一年,希望可改善數學成績,長遠來說,女兒還是希望可到外地升學。兒子則表示他想去英國讀書。雖然兩名子女都表達了希望可以到外國讀書的意願,但如調查社工的報告,按觀察所得,女兒及兒子無論在情緒、行為,以至社交方面均出現不理想的狀況,對於即將踏入青少年階段但仍然抗拒學習及未能發展正常社交,情況實在令人憂慮。本席同意調查社工的意見,就是並非單單讓他們就讀國際學校,或往外國升學便能解決他們的問題。調查社工建議安排教育心理學家服務給兩名家庭子女,以評估他們學習及成長發展的需要。本席認為,母親應慎重考慮以上意見。

18.按以上各點考慮,本席撤銷母親要求法庭頒令母親獨自一個家長安排兩名家庭子女教育事宜及離境安排之申請。

19.本席澄清,本席在此並非反對或贊同女兒和兒子到外國升學或就讀本地國際學校,這些都是法庭在處理上述母親其他的有關子女事宜申請時須考慮的爭論點。本席認爲,在目前來說,訴訟雙方最急切需要處理的事宜為兩名家庭子女在過去一段時間缺課,對學習沒有興趣等問題,也應多花心思來改善子女與老師及同學的溝通,若兩名家庭子女在學習、情緒、行為及社交各方面能有大大改善的表現,說不定父親甚至法庭都會重新考慮應否安排兩名家庭子女到外國升學一事。

20.訴訟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子女而爭取,本席打算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及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及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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