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146/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偉雄.
Civil procedure – Leave to appeal – Maintenance variation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Costs – Leave refused –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Legal issue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Other interests of justice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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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146/2004 [2023] HKFC 2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4年第13146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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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書 ———————————————— 1.本席在2023年5月31日頒下判案書([2023] HKFC 103), 批准呈請人(以下簡稱“男方”)的更改贍養費申請,並且命令把有關的贍養費命令,由原本的男方每月應支付答辯人(以下簡稱“女方”)每月HK$16,000,改為每月HK$0,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日。 2.女方於2023年6月27日提出傳票,針對上述的判案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3.《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明︰
4.以上第63A條(2)(a)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成功的機會必須是合理(reasonable)的這一概念,所以成功機會須多於遐想(fanciful)的機會,但又毋須極有可能(probable)。上訴者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需要強過一個可有辯論空間(arguable)的案情,他需指出他的上訴是具有好的成功機會而因此需要聆訊(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縱使他毋須要證明上訴極有可能得直。 女方提出的上訴理據 5.綜合觀察女方在她的上訴通知書擬本及書面陳述書,女方只是重複她在原先的審訊過程之中已經提出過的說法和論點。而這些說法和論點,法庭在上述的判案書之中已經逐一作出分析及裁斷,法庭在此不作重複。 6.與此同時,女方在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文件之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法庭在上述判案書之中所作的裁斷和結論,在事實上或者法理上有任何錯誤的地方,又或者是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7.相反,女方在她的書面陳述書之中,對男方作出一些進一步的指控,包括懷疑男方和他的現任妻子有其他未申報的銀行戶口,以及男方現任的妻子不准許男方繼續支付女方贍養費。 就這些指控而言,在原先的審訊過程中女方並沒有向男方指出。 女方亦沒有在原審之中提出任何證據支持這些說法。故此法庭在處理這次的上訴許可申請之中,不能單憑女方憑空的臆測而作任何的考慮。 8.鑑於上述的原因,本席認為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並未能夠證明她會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因此將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訟費問題 9.鑑於與訟雙方在這次的上訴許可申請之中均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作出暫准命令,雙方各自負擔訟費。如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就上述命令提出變更,這暫准命令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身行事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身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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