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3146/200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1 May 2023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偉雄.

Maintenance variation –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 Costs – Self-representation – Husband unemployed and injured since 2018; Wife has sufficient assets – Whether 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exists; Whether costs should be awarded – Application granted; maintenance reduced to HK$0; each party bears own costs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order · Costs

Outcome: Application granted; maintenance reduced to HK$0/month.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6 cases

Case No.FCMC 13146/2004[2023] HKFC 103
Court
Family Court
Date31 May 2023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偉雄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3146/2004

[2023] HKFC 1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4年第13146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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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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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偉雄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21年10月8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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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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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請人 (以下簡稱“男方”),於2020年11月03日以關於《申請附屬濟助的通知書》(表格8)的方式,提出更改家事法庭於2005年5月26日頒布的贍養費命令(以下簡稱“該命令”)。

2.根據該命令,男方需要每月向答辯人 (以下簡稱“女方”)支付HK$16,000作為女方的贍養費,直至任何一方去世,或者女方再婚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3.根據男方的說法,他自從該命令發出以後,從來沒有試過拖欠根據該命令而需要支付的贍養費,直至2020年1月1日起他才沒有支付女方贍養費。女方在庭上作供表示,男方曾經試過有一次或兩次拖欠支付贍養費,但是女方記不起確實的時間。

4.根據法庭檔案,女方因應男方上述的欠款,於2020年6月18日提出了判決傳票的申請。這個時候男方提出本次的申請,要求更改該命令。

5.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在C v C [2004] 1 HKLRD 242一案之中所確立的原則,當判決債務人提出了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的時候,有關的判決傳票申請應該暫緩,等待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處置之後,再行處理有關判決傳票的申請。所以法庭需要先行處理男方提出的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家庭背景

6.男方於1966年出世。根據他自己所報稱,他原本是從事物流行業,並且在兩間物流公司有股份(分別是FTIL及TLIL)。但是他後來因為與其他股東的爭拗而在2018年的時候退股,並且從兩間公司的轉讓股權之中,收回了大約HK$660,000。男方亦宣稱他於2018年開始失業。之後開始需要藉借貸度日。

7.男方又宣稱,他自從提出了變更贍養費申請之後又受了傷,具體情況是頸椎後面移位。但他沒有就他所宣稱的傷勢,提供任何西醫的醫療證明書。男方說他只是看骨傷科中醫師,中醫師跟他說必須先要把移位部分按“正”,有關的傷患才會痊癒。男方表示,他康復之後會嘗試去尋找工作,但他也未知道什麼時候傷患才痊癒。

8.男方報稱他於2013年再婚,他的現任妻子於1976年出生。根據男方在庭上作供表示,他的現任妻子是內地人,從2015年起獲得雙程證來港,並且於2019年獲得單程證來香港定居。

9.男方在庭上作供被盤問的時候 ,他被問及現任妻子原先是做什麼工作。然而,雖然經本席提醒,因為這次是他的申請,他承擔舉證責任,而且如果他就相關的問題拒絕作答的話,法庭可以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男方依然拒絕回答這方面的問題。另一方面,男方在庭上報稱,他的現任妻子在內地受教育至小學程度,並沒有任何的專業資格。而他的現任妻子於2019年來港以後,因為當時正值香港的反修例事件,而且其後亦開始了新冠肺炎的疫情,所以妻子一直不敢外出亦沒有找工作。他的妻子身體健康,並沒有特別病患。男方亦表示他的妻子將會尋找工作。

10.在男方這段新的婚姻之中,兒子CTK於2013年7月出生。在審訊的時候,CTK於九龍灣區的一所資助小學就讀三年級。男方未有報稱CTK有任何身體的殘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

11.根據男方作供,他與現任妻子以及CTK住在一個大約是407平方呎位於九龍東的租住單位,每月的租金是HK$12,200。租住這個地方的原因是因為接近兒子的就讀學校。

12.男方宣稱他自己本身小六畢業,並沒有任何專業的資格。在他從事物流行業之前,曾經任職針織行業。男方說他現時的情況最尷尬。因為他自從大約1983年起,從事空運物流行業已經有數十年。而且中間亦曾經自己經營空運物流公司當老闆。故此現在很難再獲得聘用。

13.另一方面女方於1961年出生,她在存檔的表格E中報稱,在審訊的時候依然有工作,並且有穩定收入。女方宣稱她現時並未有計劃退休。

14.除此之外,根據女方的財政披露,她現時擁有自住的FK花園單位。這個物業單位並沒有按揭。與此同時,女方亦擁有另外兩個單位的業權,以及一幅土地。

15.第一個是KK街的物業(以下簡稱“KK街物業”)。這個物業是女方獨自擁有的。根據女方在庭上作供的時候透露,這個物業有按揭貸款未還清,而按揭供款大約是每月HK$14,000。另一方面,該物業單位的租金收入是每月HK$15,000(包括差餉)。

16.第二個物業是位於AT商業大廈的單位(以下簡稱“AT商業大廈”)。女方和他人聯名擁有這個物業,每人佔50%的業權。根據女方在庭上透露,這個物業每月的按揭供款大約是HK$4,500,而每月的租金收入大概是HK$8,500。女方亦透露他們有打算把這個物業出售。但是他並沒有披露任何資料,預計這個物業出售之後所得的收益會是多少。

17.至於有關的土地,是位於香港新界北區1790地段(以下簡稱“1790地段”)。根據女方在庭上透露,該土地總面積大約是100,000平方呎。女方宣稱1790地段一直都是荒廢,並沒有租金收入。女方亦報稱,如果1790地段租出的話,大約會是有每月數千元租金收入一年。

18.在男女雙方婚姻存續期間,他們有一名已經成年的兒子CCK。根據女方的說法,該名CCK在審訊之時,已經在美國完成了財務經濟碩士學位,並且曾經在香港某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工作期間每月收入大約是HK$15,000。但是CCK於2021年5月的時候辭職,原因是他希望進一步進修,轉而從事教育工作。

19.女方聲稱,她需要在經濟上資助兒子的進一步進修計劃。另一方面,女方在庭上作供時表示,CCK有工作的時候,會不定時給他金錢,而且金額不等。

適用的法例及法律原則

20.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21.法庭在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第7條所指出的各項事宜。

22.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予以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出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一案中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23.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TCH v TYL (HCMP 1595/2011,19th October 2011) 見判詞第11段)

24.上訴法庭於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指出(見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25.法庭亦曾經於 LMH v LWP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2012] HKFLR 141一案中第22段曾經指出,即使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及與現任妻子有額外的子女,亦不構成他自動不須要對以往家庭及前妻負責的原因。

支持及反對變更申請的證據

26.在審訊的過程之中,女方針對男方所披露的借貸和開支作出盤問。盤問過程中的這些問題,其實在男方就女方向他的財政披露作出提問的回覆書之中,男方已經具體作答。與此同時,男方在被盤問的過程之中,就著盤問問題所作出的回答,跟他在回覆書之中的答案,並沒有任何明顯的的偏離。

27.本席不打算在這份判決書之中,將所有相關的提問及答案逐一列舉。但是概括而言,女方針對男方在申報財務狀況的時候有關的借貸和開支,對男方提出質疑。綜合而言,本席接納男方在相關時候所提出的借貸和還款,以及他宣稱的開支,與他所陳述的在相關時候的經濟和生活狀況相吻合,中間並沒有任何不合情理或者文件證據相犯駁的地方。

28.而且,亦沒有任何的證據顯示,男方在相關的時候或直至審訊當日為止,對他的資產和收入來源有任何的隱藏。

29.法庭也接納,男方是因為受傷而未能在尋找工作,而並非蓄意不去尋找工作。

30.女方在他的口頭供詞階段,才提出兩份Excel的試算表,列舉出他對男方所披露的銀行戶口之中相關時候的資金往來的分析。但是這兩份試算表,除了針對有關的銀行戶口的資金往來出入活動各項明細,瑣碎地列舉出來之外,並未能夠顯示男方的銀行戶口的交易有任何明顯可疑的地方及/或隱瞞資產的情況。

31.再者,女方本身亦非專業的法證會計師,法庭認為如果單憑這兩個試算表,便要求法庭作出女方所要求的任何對男方不利的推論是並不可靠的。

32.除此以外,女方亦沒有在事前向男方提出這兩個試算表,這兩個試算表的內容是否準確反映男方所披露的銀行戶口,在相關的時候所有的資金往來的情況,這一方面亦是受到質疑。故此,法庭不接受這兩個試算表作為證據的一部分。

事實裁斷

33.基於上述的原因 ,本席接納男方在相關的時候經濟狀況有重大的改變,而他亦都盡了最大的努力,向女方支付命令之下男方所需要支付的贍養費直至2020年1月為止。但是由於男方未能夠改善他的經濟狀況,所以才開始拖欠有關的膳養費金額。

34.本席同時亦留意到,雖然男方於2013年再婚,CTK亦於同年出生,但是他自此之後依然按照該命令的規定,每月支付女方贍養費。本席因此更加相信,男方並沒有意圖尋找藉口去規避他向女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


35.另一方面,鑑於女方自身的經濟狀況(包括他的收入和資產),本席信納女方有足夠的財政資源去維持自己生活上的經濟需要,而且無需依賴男方的贍養費去生活。

36.與此同時,男女雙方的兒子CCK已經是一個成年人,而且他亦有在社會謀生的經驗。本席雖然對女方說作為一個母親要支持兒子進一步進修的說法某程度上可以理解。 但是本席認為,年輕人如果要去尋找自己的理想,他亦應該明白自己需要為自己的決定去承擔責任,而不是把經濟負擔放在上一輩的人身上。 如果女方要承擔這方面的經濟負擔的話, 這將會是她自己一方面的單獨責任,而這個責任不應轉到男方的身上。

37.故此,本席裁定法庭接納男方更改贍養費的申請,而生效日期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訟費問題

38.原則上,因為法庭接納男方的申請,男方可被視為勝訴的一方。但是由於男女雙方在這個法律程序之中,均沒有律師代表。加上男方說他在相關的時候失業,並沒有收入。因此,他理論上應該沒有因為要提出和處理這次更改贍養費的申請而引致任何的損失或開支。故此,在這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男女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訟費。


結論

39.基於上述的情況,本席的命令如下: -

39.1.  批准呈請人的更改贍養費命令的申請,把該命令之下男方每月應支付女方每月HK$16,000,改為每月HK$0,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日;

39.2.  不作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

40.女方應自行決定,他是否應該對男方繼續進行判決傳票或者是交付羈押的申請。

( 周偉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身行事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身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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