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哈拿女士 對 葉春華女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70/202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November 2023.
1. 原告人黃哈拿女士,於2022年8月5日在高等法院發出原訴傳票,傳票的被告人是葉春華女士,傳票「致(被告人姓名)」的空格,填寫的卻是「雅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傳票述及「原告人針對被告人_________提出申索」,空格填寫的是「雅居物業葉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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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70 /2023, [2023] HKCA 1299 原案件:[2023] HKCFI 6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70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10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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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布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告人黃哈拿女士,於2022年8月5日在高等法院發出原訴傳票,傳票的被告人是葉春華女士,傳票「致(被告人姓名)」的空格,填寫的卻是「雅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傳票述及「原告人針對被告人_________提出申索」,空格填寫的是「雅居物業葉春華」。 2.2023年3月3日,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頒下判決書,認為黃女士無理興訴,撤銷其原訴傳票及所有有關傳票。黃女士就這判決提出上訴。 訴訟背景 3.黃女士居於葵涌麗瑤邨,現年七十多歲。在相關時期,雅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雅居物業」)管理這屋邨,葉女士是雅居物業的物業經理。 4.2020年,黃女士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對雅居物業提出訴訟(案件編號 SCTC 032934/20),原因是她的住所滋生蝨患,聲稱雅居物業未有妥當處理,損害她的身體及精神健康,要求賠償損失。 5.2021年9月30日,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林子康作出裁決,判黃女士敗訴,撤銷她的申索,命令她須支付被告人雅居物業的訟費,釐定為$3,000,由裁斷日起計直至付清須付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黃女士一直未有支付,她聲稱未付的原因,是審裁官的命令,沒有指明必須繳付訟費的期限。 6.2021年10月4日,黃女士就審裁官的裁決,要求覆核。2021年11月30日,審裁官拒絕申請,維持裁決。 7.黃女士未有就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決,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提出上訴。 8.在2022年8月5日,她在高等法院發出上述的原訴傳票(案件編號HCMP 1066/2022),被告由雅居物業改為葉女士。原訴傳票所述的訴訟事宜,是「身體嚴重受損傷害 未能二十多年工作 因面上皮膚嚴重損傷 令人害怕、自卑」。她提出的申索,是「按原告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精神困擾難睡眠。並且20多年失去高薪美容工作。身家財產係零零零。」 9.及後,黃女士在HCMP 1066/2022存檔數份誓章,日期分別是2022年11月9日、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2月5日、2022年12月14日、2023年2月10日、2023年2月24日。在誓章黃女士說她「對於葯物敏感極之嚴重。包括食物也有敏感。衣服鞋物都會因一些毛虫或動物皮膚敏感等等。」她聲稱「發現瞞[蟎]蟲後通知管理處」,但「他們從不明白到考慮因素為別人著想。大家都是初次遇到不了解。冇經驗。…他們從不關心[她]的安危,能否承受到與蟲同居。他們只有懷疑沒有其他人被咬,只有你一人被咬? … 凡有皮膚敏感的人通常容易惹到的。」 10.2023年2月9日,黃女士在HCMP 1066/2022發出傳票,要求恢復排期聆訊。她的傳票及原訴傳票在2月23日,在王法官席前聆訊。 原訟法庭的判決 11.王法官經審閱訴訟的文件,聽取了黃女士的陳詞,認為她的原訴傳票及2月9日的傳票應一併被撤銷及駁回,理由如下。 12.第一,黃女士已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雅居物業申索,被裁定敗訴,申索被撤銷,並須付訟費$3,000,覆核申請亦被拒絕,她沒有提出上訴。在這情況下重新在高等法院向葉女士個人提出申索,明顯是濫用訴訟程序。 13.第二,葉女士只是雅居物業的物業經理,在法律上對黃女士沒有負上個人的責任。對葉女士提出訴訟,是錯告被告人,黃女士的申索訴因不明,完全沒有法理基礎。 14.第三,除了她的誓章,黃女士沒有提交任何證據去支持她的主張。此外,在2022年11月9日的聆訊,王法官要求她存檔小額錢債審裁處裁決書及一應上訴文件,黃女士並沒有提交,王法官不清楚她上訴的理據。 本上訴 15.黃女士在2023年3月6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王法官的裁決,提出下述作為上訴理由:
16.她在2023 年10月3日,提交了書面陳詞,聲言「估不到管理處會變成蛇鼠一窩混亂顛倒黑白。」 17.葉女士在10月20日,以書信形式回應,說她已於2021年中旬離職,黃女士所述的事件,與葉女士本人無關,要求黃女士支付合理訟費、舟車費,因對方無理興訟,她和家人情緒受困擾,她要作文書回應,請假出庭等等。 18.黃女士在10月27日,作了書面回應,似乎是質疑葉女士這案與她無關的說法,因為當初她說全權代表公司出席應訊。 19.本庭聽取了雙方庭上的陳詞。黃女士就上述的書面陳詞,沒有補充。葉女士就指出,黃女士沒有繳付小額錢債審裁處判給雅居物業$3,000的訟費,指稱黃女士提出訴訟又不支付判定的訟費,是濫用司法程序。黃女士否認指稱。 20.本庭認為王法官的裁決,完全正確。黃女士對葉女士的申索,沒有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兼且濫用法律程序,應當撤銷,不能繼續進行。本庭駁回上訴。 21.本庭已聽取雙方就訟費的陳詞,按照確立的法律原則,裁定黃女士作為敗訴一方,須支付葉女士在本上訴的合理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定為$1,200,黃女士必須在這判案書頒發的28天內支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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