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文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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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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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983/2023 [2023] HKMagC 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983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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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案情 2.LIHKG (俗稱「連登」) 是一個在香港頗受歡迎及被廣泛使用的網上討論區,其註冊帳戶的擁有人可以建立主題,供他人留言之用,亦可向公眾發布訊息。任何公眾人士可以瀏覽並在網上觀看在「連登」上發布的所有主題及留言。 3.被告人於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9月11日期間是一個名為「掘金拔龜骨」的註冊帳戶擁有人,並發布了共49則具煽動性言論的帖文。簡而言之,該些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府、制裁國家領導人、律政司及其家屬、傷害中共官員、煽動內地城巿起義等等。 輕判請求 4.被告人現年46歲,未婚,初犯,與母親及胞妹同住。他的父親早年已拋下患有抑鬱症的母親離開家園,剩下母親獨力照顧子女。母親的抑鬱症近10年的病況每況愈下,幾乎足不出戶,由他與胞妹合力照顧。 5.他接受至中五的教育程度,一直有穩定的工作,任職船務工作已有約24年的時間,月入約16,000元。 6.辯方力陳,他沉醉於網絡世界,受網上的虛假資訊、激進思想所煽動因而犯案。他現在深感後悔,經已作出深切的反省,於還押期間修讀職業訓練的課程,裝備自己,待服刑後重新出發。此外,從辯方呈堂的求情信件可見,他侍母至孝,本性善良。 量刑 7.上級法院並沒有就「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訂下判刑指引。 8.根據法例,初犯者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法庭在量刑時需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後果。 9.就犯案的手法而言,被告人於網上討論區,以留言方式發表具煽動意圖的帖文。眾所周知,任何於互聯網世界中所發布的訊息,不論是文字、圖片或影像的形式,具有相當程度的延續性和永久性,可以迅速且廣泛地於互聯網世界中散播及流傳,不但滲透力強且不受地理的限制,令公眾人士可以隨時隨地瀏覽和閱讀該些帖文。 10.在本案中,被告人於約6個月的時間之內,發布了49則帖文。該些帖文是回應不同帳戶之擁有人建立的主題,該些主題原本是有關國際及本地的政局、時事或體育新聞,他則借題發揮,反覆地主張推翻中央政府,挑戰中央主權的權威,要求內地的城巿離叛中央的合法管治。目的是期望別人認同憎恨、藐視政權的思維,令極端的思想於群眾之間廣泛滲透及蔓延,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 11.此外,被告人多番主張外國制裁中央及特區官員,同時亦屢次鼓吹傷害國家領導人,以及催毀內地的政治重鎮等等。顯而易見,他渲染以暴力作為實現信念的手段。如果有無知的人被他的言論所煽惑或激發而付諸行動的話,結果會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身安全以及破壞社會安寧,對公共秩序及安全構成不可估計的風險。因此,為了遏止這些具煽動意圖的思想在穩定的社會氛圍中萌芽和植根,法庭必須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制止無知的人盲目地仿效,達致預防、制止及懲罰的效果。 12.本席在考慮了被告人犯案的手法、規模、時間、對國家安全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等因素後,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基於認罪的答辯,被告人可獲1/3的判刑折扣,除此之外,本席不認為再有進一步減刑的理據。是故,被告人被判監4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當值律師服務延聘黎詠婷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