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照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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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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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5/2022 [2023] HKDC 15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75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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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了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案情 2.2022年8月12日,晚上約11時47分,的士司機李先生(66歲)駕駛登記號碼EV784的士在新界天水圍天月路 VD9984 號燈柱附近接載被告人。 3.被告人登上的士,坐在後排左邊座位,指示李先生駛往天水圍天瑞邨。的士駛近DD3049號燈柱時,被告人拿出一把28厘米菜刀,從後指着李先生頸部左側,聲稱打劫,要求交出港幣400元。 4.李先生停車。被告人一邊用菜刀指着李先生頸部,一邊靠前熄掉引擎。李先生表示會給錢,從座墊底拿出港幣400元,交給被告人。被告人打開左後車門下車。案件報警處理。 5.2022年8月14日約下午5時30分,警務人員翻看閉路電視片段,確認被告人的身份。2022年8月15日約中午12時,警務人員埋伏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嗰晚一時手緊先打劫部的士,嗰四百蚊我用哂喇”。警方其後補錄這項陳述,在被告人父親面前由被告人簽署,確認內容準確及自願作出。 6.警方在被告人同意下搜屋,並搜出案發時被告人所穿的衣物及一把28厘米菜刀連木柄,檢獲為證物。 李先生之的士前置行車紀錄儀 7.李先生的前置行車紀錄儀拍攝到: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8.被告人有2次刑事定罪記錄,於2018年1月,就一項不遵從海關人員或獲授權人員的指示控罪被判處1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其後他重犯,並違反緩刑令;於2019年3月被判處1個月監禁,緩刑令被啟動,同期執行。 求情陳詞 9.被告人現28歲,在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三。他未婚,與父、母、哥哥和姊姊同住。被告人的父親已退休,因骨骼疏鬆而行動不便。被告人的母親從事清潔工作,身體受新冠肺炎後遺症的影響。是次被告人犯事,令他的父母都非常擔心,被告人亦感到十分內疚。 10.辯方呈遞了被告人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指,他從事中港司機多年,因疫情關係,於2021年從事水吧工作。其後又因餐廳倒閉而失去工作。鑒於父母生活也艱難,被告人不想成為家中的負擔,所以被告人因經濟拮据的情況下,愚蠢地干犯本案。於還押期間,被告人找到信仰,助他重新改過。被告人指,案發時他無心傷害對方,目的只為金錢,他知道若有錯手便會造成嚴重後果。他希望法庭給予輕判,讓他可盡快重投社會。 11.辯方求情指,本案最大的求情理由是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本案被告人獨自行事,雖然有使用刀,但只是用以作嚇受害人,沒有使用進一步的暴力。被告人拿了港幣400元便離開,沒有任何傷害受害人的意圖,受害人身體上亦沒有受到任何傷害。就受害人金錢上的損失,被告人願意作出賠償。 12.辯方陳詞指,就的士搶劫罪,一般量刑起點為5-6年。辯方援引HKSAR v. Tsang Tsz Kin DCCC541/2016[1]。辯方希望法庭採納5年至5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並給予1/3的量刑折扣。 量刑 13.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案情、有關案例、被告人的年紀、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 14.就搶劫案,於茆廣生訴女皇[1981] HKLR 610案,若劫案中干犯者持有並展示刀或其他危險武器的案件,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如若有其他加重罪責的因素,刑罰會增加。 15.就計程車搶劫案,於The Queen v Tran Van Anh [1993] HKCLR 122案,上訴庭指計程車司機,特別在晚間或凌晨時分工作或於僻靜地點上落客時,容易被視為獵物。若牽涉非暴力或少量暴力,或只展示武器(非火器類)等的情況,一般量刑起點為5-6年(見第7段)[2]。另外,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輝 [2021] HKCA 211案指,由於計程車司機容易成為賊人的目標,且防範能力較低,行劫他們的犯人必須重判已是法庭多年來的共識(見第6段)。 16.本案案發時,是於晚上近凌晨時分,約11時47分,地點是天水圍近天月路。被告人於本案中有使用武器,即一把28厘米的菜刀。過程中,被告人把菜刀指着計程車司機的頸部左側,聲稱打劫,要求交出港幣400元。如被告人所述,若他有錯手便會造成嚴重後果。 17.案例清楚指出,經濟困難非減刑因素。 18.法庭亦考慮了本案被告人單獨行事,計程車司機亦沒有受傷。警方拘捕被告人時,被告人承認控罪。 19.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所有情況,以5年3個月 (63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6個月 (42個月)。 20.於求情時,被告人表示願意向計程車司機作出賠償。其後,被告人亦透過法庭交出賠償金額400元予計程車司機。法庭考慮了被告人於判刑前不久才進行賠償,法庭亦酌情給予1個月減刑,即量刑下調至3年5個月 (41個月)。除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判刑 21.法庭判處被告人3年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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