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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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行人在冇合理辯解下身處距離交通燈控制過路處15米範圍內,而不在該交通燈所運作的過路處橫過馬路」罪罪名成立,罰款5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69/2022[2023] HKCFI 32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69/2022

[2023] HKCFI 32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6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8年第141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3年10月21日所作出之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羅興娟 (LUO Xing-juan Angela)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黎婉姫
聆訊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判 案 書

1.本案的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行人在冇合理辯解下身處距離交通燈控制過路處15米範圍內,而不在該交通燈所運作的過路處橫過馬路」罪罪名成立,罰款500元。她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2.上訴聆訊於去年10月21日在本席跟前進行,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於同日駁回上訴,並於2022年12月28日頒下判案理由書,交代判決理由。而申請人在2023年10月26日提出申請,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好讓她將本案上訴至終審法院。

3.本申請定於今日(即係2023年11月20日)下午3時正聆訊。法庭於本年10月31日分別以平郵及掛號郵件寄出聆訊通知書予上訴人。根據法庭紀錄,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已經成功派遞到上訴人一向報稱的住址,平郵寄出的文件亦沒有被退回,因此,本席認為通知書應該已經送達至申請人手上。現在已經是下午3時20分,申請人依然未有出庭應訊。

4.本席認為申請人沒有認真或盡責地處理這項申請,本席有鑑於上訴人並沒有充分解釋為何在裁決理由書頒下之後,等候接近十個月之久才提出這項申請,明顯是完全超出期限。再者,她所提出的申請理據根本不能構成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5.基於上述情況,法庭撤銷此項申請。

  ( 黎婉姫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佩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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