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文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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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是一宗典型的電騙案,亦是無良的詐騙。本案相信同謀的犯案者因為食髓知味,在事隔個半月再致電事主。而今次事主「聰明」一點,通知家人,而最後把其中一名犯案份子(即被告)拘捕歸案。但事主並沒有進行認人手續,因此不知道被告是否是在2022年11月24日那取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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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40/2023 [2023] HKDC 18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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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被判罪名成立。 2.這是一宗典型的電騙案,亦是無良的詐騙。本案相信同謀的犯案者因為食髓知味,在事隔個半月再致電事主。而今次事主「聰明」一點,通知家人,而最後把其中一名犯案份子(即被告)拘捕歸案。但事主並沒有進行認人手續,因此不知道被告是否是在2022年11月24日那取錢的人。 3.控方案情指出,91歲姓林的控方第一證人的長子是林和安。2022年11月24日,控方第一證人接到一名男子來電,對方聲稱是他的長子,說因打架鬧事被捕,需要港幣$87,000元保釋金才能獲釋。控方第一證人相信對方,答應對方要求,將現金港幣$87,000元交給另一名男子。 本案案情 4.2023年1月12日下午1時23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接到流動電話號碼6812 0900來電,對方是一名男子。該男子向控方第一證人聲稱,控方第一證人的長子因打架鬧事被捕,需要港幣$60,000元保釋金才能獲釋。控方第一證人把事情告訴家人。案件報警處理。 5.同日下午3時54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觀塘警署錄取口供。期間該男子多次致電控方第一證人問及有關事情。警方安排監控遞送。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在觀塘翠屏邨OK便利店外給該男子$60,000元。該男子對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一個叫華仔的朋友會代收相關現金。下午5時41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約定地點等候。被告走近控方第一證人,自稱華仔,表示會拿取控方第一證人的錢來保釋他的長子。 6.被告當場被警方拘捕。控方第一證人向警方指出被告是上述聯絡他的人。 7.被告在現場就有關事件在警誡下說他只是「接單收六萬,拆三千五」。 8.警方給控方第一證人的流動電話拍照。相片顯示2023年1月12日下午1時16分左右至晚上時分,號碼6812 0900多次致電控方第一證人的流動電話。 9.被告其後在警署進行錄影會面,被告的祖父作為合適成人在場。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下列事情,當中包括:—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21歲,仍然是學生。他和父母同住。被告有輕度智障、讀書困難等問題。辯方呈上被告在6歲(2008年12月)的兒童體能智力測驗評估報告。被告在2022年因數項性罪行定罪而被判監。辯方呈上特區 訴 楊家誠及另一人 [2011] 3 HKLRD 602及本席在特區訴余靖 DCCC 692/2019的判刑作為法庭判刑的考慮。 11.辯方希望法庭可以4年為起點。而就控方的加刑申請,辯方並沒有陳詞,但希望以不多於百分之三十作為準則。今日被告的父母亦在法庭支持被告。 判刑 12.這類電騙案奇怪地竟然能成功欺騙不少人。本案的年老事主在第二次的接觸則是例外。他能在交出錢財之前與家人商量,最後能在警方監控下成功拘捕被告。本席相信被告只是犯罪集團的一隻棋子,但沒有這棋子,犯罪集團則不能真正拿到詐騙的收益。因此,棋子作為收錢的角色是電騙案的重要的一環。 13.被告在其簡單求情信中說他因「貪念才去收伯伯錢」,對不住自己的良心。他因誤交損友而給人利用,希望能得到輕判。被告在寫給父母的信中說他會在獄中照顧自己,亦知父母探他長途跋涉很辛苦。他會改過,不再犯法。被告的父親說被告已經寫了50多封信給他們。兒子因一時貪念,為少少酬勞犯案。他自認不是一名合格的父親,與兒子缺乏溝通。他有責任把兒子帶回正軌,在他的監督下繼續進修,使兒子做一個好人,不辜負法官及社會的期望。 14.被告在2008年12月的智力體能測驗評估摘要(當時被告是6歲10個月),指初步診斷為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讀寫障礙和固執行為問題,但被告並沒有進一步評估。在查問下,辯方說被告並沒有接受進一步的評估報告。 15.無論怎樣看,被告不論是被誘導、被唆擺,被告是自願地幫犯罪集團以華仔的名稱去收取$60,000,而他亦在現場說是會收取酬勞(拆$3,500)。那時被告看見91歲的事主(本席相信就算被告不知道事主的真實年齡,被告都知道事主是一名年長的老人家)。被告說他會取錢去保釋事主的長子,這亦表示被告是知道有關的欺詐的方法。 16.另一方面,控方未能把2022年11月24日和本案(2023年1月12日)事件串連,這對被告是有利的。因為實質上被告大有可能因串謀而對上一次的欺騙行為負上刑責。但本席相信這不是控方的立場,控方只局限於2023年1月12日所發生的事情。 17.本席得知被告是在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本案,這理應是加重刑責的因素之一。 18.另外,本席亦得知被告亦涉及另一宗串謀詐騙案(警方報案號碼NTS/22000284),但該案尚未取得法律意見。本席認為較理想的做法是把這2宗串謀詐騙案一併處理。但現在本席只能夠以本案的案情作為判刑基礎。 19.被告有其智力障礙並不能成為他犯案的辯解。被告亦曾經干犯性罪行,但本席不會加重他在本案的刑責。 20.辯方並不反對控方的第27條加刑申請。控方呈上黎刑事總督察在2023年6月5日的口供。辯方認為就這類電騙案的普遍性及其對社會的傷害而言,加刑是有基礎的。有關電騙案由2018年的615宗急增至2022年的2,831宗。款項亦由$60.95百萬至$1,076.45百萬。在考慮到有關的數據,本席同意本案的性質涉及到其普遍性及嚴重傷害社會一般市民,亦考慮到本案的案情,決定以百分之三十,作為加刑的比例。 2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他亦是當場被捕,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本席考慮到所有因素,包括被告的年紀及智商,被告實質上並沒有收取到酬勞,亦相信被告的父母將來會對被告嚴加管教及督導,因此決定從輕發落,以4年為判刑起點(即48個月)亦因為加刑百分之三十(即14.4個月),而增至62.4個月。被告的減刑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刑期減至41.6個月。 22.本席最後亦都酌情寬大處理,判被告入獄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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