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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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共30項「欺詐罪」,並於同意控方經修訂的案情後被定罪。這30項罪行涉及30名互不認識的受害人。他們在2021年8月至11月期間的不同日期分別被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取得他們的PayMe密碼、出生日期、信用卡資料、銀行帳戶號碼及其他資料等等,導致這些受害人的PayMe帳戶被非法接管及帳戶內的款項被非法轉賬至被告人的八達通銀包帳戶及銀行帳戶,涉及共港幣約66萬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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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5/2023 [2024] HKDC 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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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共30項「欺詐罪」,並於同意控方經修訂的案情後被定罪。這30項罪行涉及30名互不認識的受害人。他們在2021年8月至11月期間的不同日期分別被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取得他們的PayMe密碼、出生日期、信用卡資料、銀行帳戶號碼及其他資料等等,導致這些受害人的PayMe帳戶被非法接管及帳戶內的款項被非法轉賬至被告人的八達通銀包帳戶及銀行帳戶,涉及共港幣約66萬元的損失。 2.有關這30項罪行的詳情,請參閱「附件一」由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公訴書。 案情撮要 3.PayMe是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匯豐銀行」)提供的電子流動應用程式。帳戶使用者可透過應用程式付款或轉賬至連結信用卡或銀行帳戶。 4.在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11月27日期間,被告人向30名不同的受害人分別打出推銷電話和發送文字信息,假稱自己是PayMe職員,並以不同藉口,例如PayMe升級邀請、PayMe系統更新、PayMe帳戶更新等等,成功誘騙這些受害人提供私人及機密資料,例如一次性密碼、PayMe密碼和其他帳戶資料等等。被告人取得這些資料之後,便會接管受害人的PayMe帳戶,然後把受害人帳戶內的款項轉賬至自己的八達通銀包帳戶及銀行帳戶,令到這些受害人損失共港幣約66萬元。每個受害人的損失由數百元至數萬元不等。 5.警察在2021年12月1日拘捕被告人,並搜查他位於啟德沐寜街的住宅。警察在他的家中和身上檢獲三部iPhone智能電話。警察在其中兩部iPhone中發現八達通流動銀包,而這銀包曾經接收部份受害人PayMe帳戶的款項。其中一部iPhone內的智能咭使用的轉數快轉賬號碼和另一部iPhone內的登記電話號碼曾經被被告人使用來進行上述欺詐。另外,警察亦在被告人的住宅內發現他的個人電腦。警察在該電腦內的一個檔案發現部份受害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流動電話號碼、銀行帳戶資料、被詐騙的日期和被盜取款項的大約金額等等資料。 6.在警誡下,被告人交待了自己欺詐的犯案手段,包括在網上取得受害人的個人資料,然後致電給受害人,假稱是PayMe職員,繼而取得一次性密碼和接管受害人的PayMe帳戶及轉賬款項到自己的八達通銀包或銀行帳戶。 被告人背景 7.被告人現年20歲6個月,未婚,與母親同住。他的父親在他年幼時已經拋棄家庭,並且一直對他和母親構成滋擾。案發時候,他只有18歲。他曾經接受中三教育程度。 8.被告人在被拘捕之後一直被扣押,直至2022年9月14日才獲法庭批准保釋外出。之後,他在2022年9月15日被送入青山醫院接受治療,並在2023年6月16日由青山醫院院長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釋放出院。 9.被告人過去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10.代表被告人的利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因誤交損友和經濟拮据而犯案。被告人早在警誡下招認,現在深感後悔。利大律師在庭上呈上一封由一位牧師撰寫的求情信,要求法庭接納被告人是真心悔改。 11.被告人因精神病、抽筋和心臟問題需要每月覆診和服藥。利大律師一方面要求本席索取精神和心理科報告,但另一方面確認被告人不要求法庭判處入院令。雖然利大律師在書面和口頭陳詞已經交待了被告人的詳細背景,但仍要求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12.被告人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期間被還押,後來才獲得保釋外出。被告人的母親在他還押期間經常探望他。被告人得到母親的支持,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3.利大律師呈交了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並指出法庭在該案中訂下量刑基準為監禁兩年半至三年半不等。利大律師亦在庭上陳詞階段呈上另一宗過去由本席親自處理的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利大律師同意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結果。 量刑的考慮 14.首先,本席不認為區域法院法官可以訂下什麼量刑基準。而且,本席希望利大律師細心閱讀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覆核申請案件2021年第21號,[2022] HKCA 1328,一案的判案理由書第27段的判詞。本席現節錄如下:
15.本席謙卑地採納潘敏琦法官的判詞。雖然本席十分尊敬利大律師所引述那一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但本席不打算參考他的判刑理由書。至於過去由本席處理的另一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該案案情和犯案手法與本案不盡相同,參考價值有限。本席希望利大律師以後不再在其他法庭引述本席過去處理的案件,以免令其他法官面對被上訴庭批評的風險。 16.被告人自從出院之後,一直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和服藥。假若他的情況欠佳,精神科醫生或護士已經安排他再次入院。所以,在被告人不要求法庭判處入院令的大前提下,本席認為精神科或心理科報告也是多此一舉,沒有實質意義。而且,利律大師已經清楚交待被告人的背景。本席不認為要浪費感化官的時間來撰寫背景報告。 17.被告人在不足四個月的時間內干犯了30宗嚴重罪行,導致大約港幣66萬元的損失。他在被拘捕的大約三日前仍然在犯案。本席相信,若非警察把他拘捕,他便會繼續尋找下一個受害人,繼續犯罪。而且,這些罪行屬於電話騙案,而電話騙案在近年十分猖獗,並且在索取和分析銀行與及電訊商的紀錄方面消耗大量警力。即使是單一罪行,一段不短的監禁式刑罰才可帶來足夠的阻嚇性、懲罰性及撫平受害人的傷痛。 18.被告人尚有大約六個月時間已經年滿21歲。雖然教導所可以協助這名年輕人更生,但本席不認為教導所在被告人21歲前可以提供的羈留期間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和帶來足夠的懲罰性或阻嚇性。雖然勞教中心可以羈留未滿25歲的男性犯人,但本席不認為勞教中心的最長法定羈留期限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和帶來足夠的懲罰性或阻嚇性。因此,本席不打算浪費懲教署人員的時間去索取這些報告。 19.本席明白,即時監禁永遠是最後的判刑選擇。當法庭判處未滿21歲的犯人時,這個原則尤其重要。但是,以本案的嚴重性而言,除了一段不短期的即時監禁之外,其他判刑選擇根本不切實際,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20.基於以上的考慮,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雖然被告人尚算年輕,但本席相信懲教署自然會為了他的更生需要而提供適當的培訓。 21.誤交損友和經濟拮据是犯罪的原因,不是減刑的因素或輕判的理由。絕大部份的母親亦會支持自己的兒女,所以母親的支持也不是減刑因素或輕判的理由。至於被告人的父親對他們一家所構成的滋擾,與他所犯罪行根本無直接或間接的關係,不構成減刑因素。 22.被告人患上精神病及其他疾病,但無需入院治療,反映現時他的精神健康及其他身體上的問題並不嚴重。若有需要,本席相信懲教署自會為他安排適當的治療。況且,懲教署管轄的監獄內有良好的醫療設施,也有合資格醫護人員24小時當值,必定能滿足被告人的健康需要。 23.本席接納被告人現在深感後悔。他的認罪答辯已經充分反映他的悔意。本席自然會給予他應得的量刑寬減。 24.本案涉及30項「欺詐罪」,30名受害人,構成港幣約66萬元的損失。被告人根本無能力作出賠償。本席認為,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整體量刑基準理應不低於監禁六年,而因認罪可得的三分之一寬減之後的整體刑期理應不低於監禁四年。 25.雖然每個受害人的損失不一樣,但被告人的犯罪手法相同。雖然個別受害人的損失只有數百元,但本席不認為被告人只想騙取數百元。本席相信,個別受害人的損失較輕微只因這些受害人的存款不足。因此,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罪責大致相同,量刑基準理應相同。 26.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過去良好紀錄及一切求情陳詞之後,本席採納監禁兩年(即24個月)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因為被告人認罪,本席把每項控罪的刑期下調至監禁16個月。 27.本席考慮到整體刑期不應低於監禁四年,把第1項至第10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把第11項至第20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和把第21項至第30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28.被告人必須明白,本席只是考慮到他是一名初犯者而格外開恩。他必須知道,假若每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他將會被判處監禁480個月,即監禁40年,已經遠遠超出區域法院的司法權限。 判刑和命令 29.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每項控罪監禁16個月。 30.本席下令第1項至第10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即第1項至第10項控罪的初步總刑期是監禁16個月。 31.本席下令第11項至第20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即第11項至第20項控罪的初步總刑期是監禁16個月。 32.本席下令第21項至第30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但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即第21項至第30項控罪的初步總刑期是監禁16個月。 33.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就本案的共30項控罪判處被告人監禁的總刑期是48個月,即監禁四年。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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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