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 Kit 對 Yung Chung Wong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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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審裁官陸惠雅2023年9月20日覆核申請的判決,判定申索人須支付被告方款項共HK$17,301及訟費HK$48,380.50連同判決後利息,為有關單位的廚房廚櫃底浸毀、廚房門破裂、廁房門框損毀、全屋木地板浸毀及其他雜項損失或損壞負責,但不需為各房間門門腳浸毀及各房間牆身被膠紙損壞負責。審裁官亦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方覆核的訟費HK$1,349.70連同判決後利息。申索人要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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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5/2023 [2024] HKCFI 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35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327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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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審裁官陸惠雅2023年9月20日覆核申請的判決,判定申索人須支付被告方款項共HK$17,301及訟費HK$48,380.50連同判決後利息,為有關單位的廚房廚櫃底浸毀、廚房門破裂、廁房門框損毀、全屋木地板浸毀及其他雜項損失或損壞負責,但不需為各房間門門腳浸毀及各房間牆身被膠紙損壞負責。審裁官亦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方覆核的訟費HK$1,349.70連同判決後利息。申索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及審裁官的裁斷 2.本案是一宗租務糾紛,牽涉一個位於香港中環半山英輝台3號蔚晴軒25樓D室的住宅單位(下稱「該單位」),申索人為前租客,而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下稱「被告方」)為該單位的業主。 3.申索人指稱,她已在租約期滿時,即2021年12月31日,將該單位交還予被告方,但被告方卻拒絕退回租金按金,故提出本申索追討租金按金HK$44,600及因2020年5月1日減租而多付被告方的HK$2,000,申索總額為HK$46,600,連同利息,由2021年12月31日起計,直到款項付清為止。 4.另一方面,被告方指稱申索人於2022年1月1日才交回該單位,只交回了一套單位鎖匙,並對該單位造成多項人為及非合理使用的破壞,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追討 (1) 單位復修開支HK$100,244 ;(2) 維修期間的17天租金損失HK$12,631;及 (3) 專家證人進行損毀評估及出庭的費用(待確定)。因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所規限,被告方只追討HK$75,000,餘額放棄。 5.審裁官於2023年5月25日撤銷申索人的申索,並判決被告方的反申索得直,申索人須支付被告方款項共HK$9,323及訟費HK$5,400連同判決後利息,為該單位的廚房廚櫃底浸毀、廚房門破裂、廁房門框損毀、走廊到房間的木地板及各房間門門腳浸毀、各房間牆身被膠紙損壞及其他雜項損失或損壞負責。於同日,申索人要求覆核審裁官的判決。 6.審裁官於2023年7月12日的上午及2023年8月17日的下午進行了覆核聆訊,聽取雙方的陳詞。經考慮申索人的覆核理據及被告方的回應後,審裁官於2023年9月20日維持原審時撤銷申索人的申索及判決被告方的反申索得直的判決,並更改了反申索的判決款項及原審的訟費款項。 7.因日期為2023年9月20日的裁決/命令所頒下原審的訟費款項HK$48,380.50並沒有把審裁官判給被告方的證人出庭費用HK$2,225.80計算在內,審裁官於2023年11月14日根據「失誤的規則」(slip rule),作出了經修訂的裁決/命令,把原審的訟費款項更正到正確的數額HK$50,606.30。 8.本案的爭議事項包括:
9.第一被告人否認申索人所指被告方在2018年已知悉廚房漏水及/或木地板的問題。他是於2020年1月22日才收到申索人首次告知廚房水龍頭漏水問題。因當時為農曆二十八,他不在香港,回港作出安排後,便於2020年2月11日與裝修師傅同往該單位,看見申索人任由漏水滴至廚櫃底,廚房門外的走廊木地板亦已經嚴重浸毀,師傅表示漏水至少已經長達半年以上,才能對木地板造成該程度的傷害。當時因木地板處於潮濕狀態,所以在維修好水龍頭後雙方同意先觀察木地板的情況,再決定處理方案。於2020年4月1日,申索人要求更換走廊木地板,當時已沒有漏水而且木地板已經乾透,但因當時疫情嚴重難找師傅上門修理,他先提供棕色牆紙給申索人遮蓋地板,避免因地板翹起而產生安全問題。其後,他與另一師傳於2020年6月21日到該單位維修,發覺全屋大面積的木地板都有受損,需全部更換,但因申索人還在該單位居住,他便指示師傳更換廚房門外走廊嚴重翹起的一段木地板,並向申索人表示因目前只能做小部分工程,待全面完成後才「臨尾一次過計數」。於2021年6月3日,應申索人的要求,他再次往該單位更換走廊先前維修的木地板與舊有木地板交界翹起的部分。 10.經考慮雙方的案情及專家意見後,審裁官同意被告方專家的意見,木地板滲水最嚴重的地方在廚房門外,而客廳地板的損壞程度比較輕,廚房應為源頭。這與廚房的水龍頭及/或喉管由2013年起多次發生的漏水情況相符。在第一被告人於2020年2月維修好水龍頭的問題及於2020年6月維修廚房對出的木地板後,審裁官信納被告方的案情指維修好的木地板沒有發黑,滲水問題沒有惡化。從相片看到廚櫃底的損壞程度亦能引證被告方專家所指木地板是經長時間漏水從廚房滲出去所致,歷時長達約一年。審裁官認為該單位的木地板問題約於2020年1月倒數半年至一年前已發生,即於2019年1月至6月期間。 11.審裁官裁定申索人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適時告知被告方,以便妥善解決有關問題。 12.審裁官批准了被告方部分的反申索項目,總額為HK$55,923。在扣除申索人HK$46,600的租金按金及多付租金後,審裁官裁定被告方的反申索可獲HK$9,323賠償。 13.鑑於申索人的按金被反申索獲賠金額全數抵銷,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 14.由於被告方最終只成功獲得HK$9,323,審裁官只判給10%的批准訟費項目,即HK$5,400。 15.經申索人的覆核申請,審裁官仍然信納被告方的案情指第一被告人是於2020年1月22日才從申索人的WhatsApp訊息獲告知該單位的廚房水龍頭有漏水問題(判決理由書第79段)。 16.審裁官接納第一被告人指於2020年2月安排修理廚房水龍頭後,已能控制有關漏水的情況(判決理由書第80段)。 17.審裁官亦接納第一被告人指,從來沒有於2019年向申索人承諾會維修該單位,當時第一被告人還未知悉廚房水龍頭及走廊木地板的問題(判決理由書第81段)。 18.審裁官裁定有關的問題起碼在2020年1月倒數半年至一年前已發生,申索人最遲應在2019年1月至6月期間向被告方反映有關水龍頭或木地板的問題,而不是在木地板已被浸壞時才通知被告方,顯然申索人沒有正視有關問題,未能及時通知被告方進行維修,從而讓問題惡化造成木地板損壞,她須承擔在使用該單位期間木地板損壞的責任(判決理由書第86段)。 19.審裁官接納被告方指需要更換全屋的木地板,要不然就會有新舊差別等問題,不能妥善修復。有關的相片也能顯示被告方在廚房對出更換的木地板與原裝的木地板顯然不同。因此,審裁官認為更換全屋木地板屬必須的修復,申索人不單須負責修復走廊木地板的費用。審裁官更改木地板浸毀所需的合理修復費用為HK$39,978(判決理由書第92-93段)。 20.但審裁官裁定由於被告方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房間門門腳是直接受浸水影響,申索人不需就有關損毀 (HK$20,000) 負責(判決理由書第94段)。 21.審裁官亦裁定申索人不須就各房間牆身被膠紙損壞 (HK$12,000) 負責(判決理由書第95段)。 22.根據上述的分析,審裁官認為申索人應負責的合理維修費用如下:
23.在扣除申索人多付租金HK$2,000及租金按金HK$44,600後,審裁官裁定被告方的反申索可獲得HK$17,301賠償。 24.在重新檢視之前原審時作出的訟費命令後,審裁官認為不應以被告方最終成功獲得賠償的金額與反申索的追討金額的比例作為評定訟費的基礎。 25.審裁官重新審視判給被告方有關審訊的訟費如下:
討論 26.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27.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28.在其上訴許可申請書(表格九),申索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29.明顯地,申索人的投訴是涉及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30.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遞交的陳述書,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審裁官的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她提出上訴。因此 ,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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