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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556/2024
[2024] HKCFI 10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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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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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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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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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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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信(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陸惠雅(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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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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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家旺
鄭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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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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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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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拒絕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申請人於2024年4月5日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為:
「陳嘉信(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陸惠雅(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為:
「陳嘉信 法官於2024年1月8日作出的判決/命令。
陸惠雅 審裁官於2023年9月20日作出的裁決/命令。
何俊堯 聆案官於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第三債務人絕對命令。」;
(c) 所尋求的濟助主要為:
「1. 推翻原審法庭審裁官 陸惠雅 於2023年9月20日的裁決/命令。
2. 撤消區域法院聆案官 何俊堯 於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第三債務人絕對命令,以及解凍本人被區域法院凍結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與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銀行帳戶。
3. 拿回應追討金額 HK$39,267及利息,以及拿回被告人從本人中國銀行拿走的 CNY$71550.19。
4. 要求被告人/業主支付本人申索方的專家報告及出庭費用、以及其他訟費。
5. 強制執行:要求被告人出示反申索書中全屋木地板浸毀、廚房廚櫃底浸毀、廚房門破裂及廚房門框損毀的維修費收據,以及保險和清拆費用的收據。
6. 強制執行:要求被告人出示其代理 翁德建(被告人大兒子) 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工資稅單證明。
7. 強制執行:要求被告人出示其專家趙之斌先生出庭費用HK$24,000 之銀行過數付費單據。
8. 強制執行:要求被告人補回8年7個月的標準租金收據。」;
(d) 有利害關係方為:
「翁宗旺(第一被告人) 鄭秀蘭(第二被告人)」。
2.本申請源於一租務糾紛,申請人為前租客,翁與鄭為相關單位業主。申請人最終在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而翁與鄭亦提出反申索。
3.經審訊後,陸審裁官於2023年5月25日撤銷申請人的申索,並判翁與鄭的反申索得直。
4.申請人其後提出覆核申請。經覆核聆訊後,陸審裁官於2023年9月20日維持撤銷申請人申索及翁與鄭反申索得直的判決,只就反申索的判決及原審訟費金額作出覆核。
5.申請人不滿陸審裁官的覆核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6.經聆訊後,陳嘉信法官於2024年1月8日頒下判決書[1],拒絕申請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7.就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申請人實質是欲以司法覆核方式,推翻陸審裁官的裁定及陳法官拒絕申請人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
8.如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在Lam Poon Shing及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2023] HKCA 82 一案中指出:
「14. 根據已恆久確立的法律原則,高等法院法官所作之司法裁決,是不受司法覆核挑戰的,見:Hong Kong White Book 2023第53/14/24段。故此,歐陽法官所作的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在法律上是不能以司法覆核挑戰的。所以,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立的,楊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是完全正確的。」
9.基於上述法律原則,申請人在法律上不能亦無權以司法覆核挑戰陳法官的決定。
10.再者,如區上訴法庭法官在同案第15段指出:
「1. 無論如何,楊法官在該判決書中列出的理由亦是正確的:
(一)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3) 條,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因第28(3)條的緣故,申請人不能就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該上訴 (見梁頌蘭 v Mercer (Hong Kong) Limited (未編入法律匯報,HCMP 1117/2017,2017年6月26日))。
(二) 正如楊法官在該判決第6段說明,法庭不應容許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方式就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提出類似上訴 (quasi-appeal),因為這會違反第28(3) 條的立法原意。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完全沒有就此作任何回應。
(三) 此外,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已裁定的最後判決,企圖再就之前判定的事實將兩名有利害關係方捲入訴訟,此舉實屬濫用程序,在法律上絕不容許 (見 [14] – [16] 施華芬及譚金玉 (未編入法律匯報,CACV 108/2015,2016年6月3日) 及 [83(3)] Ko Hon Yue v Chiu Pik Yuk (2012) 15 HKCFAR 72)。」
11.基於上述法律條文及原則,陳法官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為最終決定,申請人在法律上無權上訴或以司法覆核提出類以上訴,更無權嘗試以司法覆核方式繞過陳法官的決定以求挑戰陸審裁官的決定。
12.亦如區上訴法庭法官所解釋,同樣道理,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已裁定的最後判決,企圖再就之前判定的事實將翁及鄭捲入訴訟,此舉屬濫用程序,在法律上絕不容許。
13.就何聆案官的命令:
(1) 就聆案官任何命令的上訴 ,《高等法院規則》 (第4A章) 有既定程序,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既不正確,亦不合適;
(2) 再者,如申請人所說,何聆案官的命令是基於陸審裁官2023年9月20日的判決及命令作出。如上文解釋,陳法官已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而該決定亦為最終決定。
14.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欲提出的司法覆核,在法律上全無基礎,全無勝算,本席亦不須考慮申請人的其他聲稱理由。
15.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6.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2024年4月12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或其律師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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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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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2024年4月12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朱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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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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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CALL-1
[1] [2024] HKCFI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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