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諸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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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一”) [1] 、「管有煽動刊物」(“控罪二”) [2] 及「管有他人身份證」(“控罪三”) [3]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二,控方在定罪後申請撤回控罪三,獲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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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5138/2023 [2024] HKMagC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13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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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被告人被控三項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一”)[1]、「管有煽動刊物」(“控罪二”)[2] 及「管有他人身份證」(“控罪三”)[3]。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二,控方在定罪後申請撤回控罪三,獲法庭批准。 案情(針對控罪一及二) 2.2023年11月27日下午約12時32分,被告人身穿一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長袖T恤離開位於沙田的住所,乘搭公共巴士前往香港新界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同日下午約3時05分,他到達機場,準備乘搭前往台灣的航班。他進入機場後,經過離境大堂、離境安檢區域、不同的公眾地方的商店、洗手間等等後,於下午約4時55分到達205登機閘口準備登機。 3.由於被告人於機場內一直身穿印有煽動性字句的T恤,機場中央控制中心於是報警求助。結果,警員於同日下午約4時59分於上述的登機閘口截停及搜查被告人。 4.警方於搜查後發現,被告人當時身穿2件T恤 : 一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長袖T恤及一件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ce 香港獨立」的短袖T恤 (控罪一)。此外,從被告人的背包及環保袋中亦檢獲共3面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Free Hong Kong Revolution Now」的黑色旗幟、一件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T恤,以及一張顯示被告人手持印有「Free Hong Kong Revolution Now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照片(控罪二(相片除外))。 5.同日下午約5時55分,警員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拘捕被告人。其後,被告人進行了三次錄影會面,他表示自己正準備乘坐飛機前往台灣短期工作,打算2023年12月24日回港 ; 他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是將香港變成一個獨立的個體,變回英國殖民地統治時期,脫離中央的管治 ; 「香港獨立」亦有相同的意思 ; 他又指「革命」即人們須將採取2019年香港社會動盪期間的「實際行動」來達到以上目的 ; 他身穿印有煽動性的T恤的目的是爭取公眾認同他的理念 ; 他身穿及管有印有煽動性訊息的物品是於2023年10月在台灣購買的。 6.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被告人計劃在即將赴台灣的旅程期間再購買3件印有上述具煽動訊息的T恤,亦發現被告人的社交平台帳戶中上載了他手持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旗幟及穿著有該字句的T恤。 7.涉案的字句是自2019年6月以來,由《逃犯(修訂)條例草案》引發的社會事件中,示威者經常使用的口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1年7月27日,在一宗刑事案件的裁決理由中裁定, “Liberate Hong Kong, Revolution of our times”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是帶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含義,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相關的裁決理由不但可於司法機構網站上被公眾查閱,亦被廣泛報導。 8.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在香港已被定為刑事罪行。 輕判請求 9.被告人現年26歲,未婚,於單親家庭成長,現與母親同住。他接受至中六的教育程度,畢業後沒有全職工作,以臨時工為主,依賴母親經濟上的支援。母親現年60歲,剛剛退休。 10.他過往有3次刑事定罪紀錄: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猥褻的行為」[4]及兩項「盜竊」[5]。他曾因違反感化令,被判監。 11.辯方指,本案涉及的物品數量少,展示的時間共約5小時23分,罪責較同類型的案件為輕[6]。此外,他沒有任何政治背景或聯繫,感染力偏低。從呈上法庭的求情信可見,他本性有愛心,對居住老人院的婆婆亦十分有孝心,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量刑 12.上級法院並沒有就「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訂下判刑指引。 13.根據法例,就控罪一而言,初犯者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控罪二則為罰款港幣2,000元和監禁1年。法庭在量刑時需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後果。 14.本案中,被告人身穿印有具煽動性字句的T恤從寓所到達機場,時間有限,傳播訊息的能力相比起以其他方式(例如互聯網)為低,滲透力亦不高。 15.不過,被告人的行為屬明知故犯,目無法紀。他身穿印有煽動字句的衣著在公眾人士眾多的地方遊走,該些字句早已被法院裁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主張,被告人仍然毫不避忌地展示在身上,而從他於台灣訂購物品可見,他明知該些印有違禁字句的物品是觸犯本港的法律,可是他在明知會被截查的風險下,明目張膽地犯案,並非偶一為之,相比起單純轉發訊息的情節較為嚴重。 16.此外,被告人於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交待了他的意圖和目的。他主張以「革命」為手段,實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獨立,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他解釋「革命」是指2019年由社會事件引發的「實際行動」。眾所周知,香港社會於港區國安法實施之前,經歷了前所未有的動盪,暴動、縱火、非法集結、破壞公共設施等事件屢見不鮮,被告人正正是死心不息,鼓吹該些破壞社會安寧、公共秩序的行為去實現其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令經已漸趨平和的社會氛圍再被衝擊。刑判必須阻嚇無知的人盲目地仿傚,制止其他人宣揚分裂國家的訊息,以防違法達義的歪念死灰復燃。 17.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犯案的手法、規模、時間、對國家安全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其意圖和目的等因素後,控罪一採納4 ½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二則為3個月。基於認罪的答辯,被告人可獲1/3的判刑折扣,除此之外,本席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的求情理據。是故,被告人就控罪一被判監3個月,控罪二判監2個月。考慮量刑的整體性後,本席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人共判監3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關文渭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2)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 [4] 2021年11月9日 [5] 2021年11月9日及2022年10月12日 [6]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袁靜婷 WKCC2602/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