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Bui Son 及另二人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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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年2 月12 日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駁回本案三名申請人就入境事務處處長 (「處長」) 拒絕他們的免遣返保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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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5/2023, [2024] HKCA 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45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352號)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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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6 年2 月12 日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駁回本案三名申請人就入境事務處處長 (「處長」) 拒絕他們的免遣返保護申請。 2.2022年4月22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作出判決,拒絕給予三名申請人許可,讓他們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逾期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 3.2023年1月12日,陳法官拒絕批准三名申請人就上述2022年11月22日判決延展上訴期限。 4.三名申請人於2023年2月2日向上訴法庭逾期存檔傳票及誓章,申請撤銷原訟法庭的命令。本庭視本申請為三名申請人就陳法官2022年4月22日的判決,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見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第3至8段。 5.2023年8月9日,高等法院上訴登記處接獲第二申請人要求撤銷她的上訴案件的函件。 6.三名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第一和第二申請人是夫婦,第三申請人是他們的兒子。兒子於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審訊期間未滿18歲(當時只有15歲)。三名申請人在2013 年10 月12 日以訪客身分從越南入境香港。他們逾期逗留在香港。在2013 年10 月28 日三名申請人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於2014 年3 月26 日提出免遣返聲請。他們聲稱如被遣返越南,越南政府和警察會因他們撕毀國旗而傷害他們,甚至殺害他們。 7.處長在2015年2月27日及2018年2月7日發出兩份決定通知書,拒絕了三名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該決定包括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以及遭受迫害風險。 8.三名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第一申請人代表第二及第三申請人出席了2016 年2 月12 日在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的口頭聆訊。 9.上訴委員會駁回他們的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三名申請人從沒有被越南政府逮捕、羈留或者監禁。他們從正常渠道離開越南。案件沒有證據顯示三名申請人會遭受酷刑風險或迫害風險。另外,上訴委員會認爲第一和第二申請人為越南政府的逃犯。申請人如是逃犯便不能符合法律上「酷刑」的定義。上訴委員會亦認為第三申請人的案情全部是依賴第一和第二申請人的案情。 II. 陳法官的決定 10.2019年2月8日,三名申請人在HCAL352/2019一案存檔表格86及誓章,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逾期許可進行司法覆核。第一申請人指越南政府以低於市價收購他的農地。越南政府不理會他的投訴及派人強徵收他的土地。他一時氣憤將越南國旗撕毀。警察多次上門找他和毆打他,令他受傷,並且恐嚇他的安全。他害怕遭受迫害,故此從越南逃到香港,他稱越南警察現時仍在尋找他。上訴委員會認為越南警察使用警棍,令到申請人受到輕微傷害,這只是警察為了恢復公眾秩序而採取的行動,並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針對或迫害第一申請人。 11.陳法官以書面形式處理三名申請人表格86的申請。陳法官裁定三名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理據,解釋他們延誤近兩年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陳法官裁定,三名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理據顯示上訴委員會有任何錯誤或程序不當的地方,以致他們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在2022年4 月22 日,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的逾期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2.2022年9月5日,三名申請人逾期存檔傳票和誓章,就陳法官2022年4月22日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陳法官於2023年1月12日拒絕批准三名申請人逾期申請。陳法官不接納三名申請人逾期的解釋。他指出法庭的決定是在判決當日以郵寄方式同日寄出。陳法官裁定三名申請人沒有提出合理上訴理據及他們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沒有成功的機會。 III. 上訴理由 13.在本申請,三名申請人在誓章重申他們在越南遭受迫害及稱撕毀國旗是刑事罪行,如果他們被逮捕將會受到重罰。 IV. 分析及裁決 14.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在決定是否給予延展上訴期限時會考慮下列因素:
1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條規則,申請人倘若提出司法覆核,須在上訴委員會作出判決的日期起計三 個月内提出申請。上訴委員會於2016 年12 月2 日作出判決,申請人在2019 年2 月8 日才在原訟法庭存檔申請文件,即逾期近兩年,這屬於嚴重延誤。 16.由於三名申請人就延誤沒有提供合理解釋,他們須顯示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勝訴機會: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ong Kong Yaumatei Ferry Co Ltd [2001] 1 HKC 125。 17.在處理上訴時,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沒有考慮相關的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8.陳法官就第一和第二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了詳盡分析。第一和第二申請人這次申請只是覆述他們在越南的遭遇,並沒有指出陳法官的決定有任何錯誤之處。因此,他們擬提出的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本庭拒絕第一和第二申請人的是次申請。 19.至於第三申請人,他於上訴委員會審訊期間是未成年人士,且沒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80號命令第2條規則由律師代表行事,原訟法庭須將他的情況分開考慮:見 Fabio Arlyn Timogan v Evan Ruth Esq, Adjudicator of the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2020] HKCA 971。雖然如此,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 號命令第1 條,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將沒有遵從《高等法院規則》的行事,視作為不符合規定但不會令該等法律程序無效:見Re Jassal Tajinder Kumar [2021] HKCA 124 [27]。 20.在本案中,上訴委員會除了考慮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的案情,亦考慮了第三申請人的個別情況。從上訴委員會判決書第27 段可見,上訴委員會指出第三申請人並沒有親身經歴酷刑或其他迫害,他的申請理由全部是依賴第一和第二申請人的案情。 21.陳法官在處理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時亦有考慮第三申請人的個別情況。陳法官指出基於「上訴委員會的正確事實裁定」和「第三申請人現在(即當時2022年)已成年」,就無法律代表的未成年申請人的議題已是無關重要。 22.本庭同意上述關於第三申請人的裁決。第三申請人沒有參與他父母反抗政府徵收土地及撕毀國旗的活動。他的申請完全是基於他父母的案情。這些案情與他無關。案件亦沒有其他證據顯示他會面對酷刑或迫害的風險。 23.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駁回三名申請人的申請。 24.本庭亦根據2023年8月9日第二申請人的書面申請,撤銷第二申請人的申請。
第一至第三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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