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 Cheng Chun 對 Wong Ming Tat and Yu Lun Ming t/a Chung Yick Motor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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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就一宗在2021年3月4日發生的意外(“該意外”)引致的損傷提出申索。答辯人是由王明達及余倫明合夥經營的合夥生意,合夥生意名為中億汽車工程。同時,申請人亦就2022年11月24日簽發的覆檢評估證明書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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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2552/2021 [2024] HKDC 1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1年第2552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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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申請人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就一宗在2021年3月4日發生的意外(“該意外”)引致的損傷提出申索。答辯人是由王明達及余倫明合夥經營的合夥生意,合夥生意名為中億汽車工程。同時,申請人亦就2022年11月24日簽發的覆檢評估證明書提出上訴。 2.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代表,答辯人則一直沒有律師代表。 申請人案情 3.申請人在該意外發生時45歲,是答辯人的僱員,為大型汽車維修技工。根據申請人的說法,於2021年3月4日上午9時左右,申請人在青衣青南街(“工作地點”)工作。在下午大約3至4時左右,下著微雨。申請人在工作地點於擺放工具材料的貨櫃屋(“該貨櫃屋”)取完小工具,離開該貨櫃屋。該貨櫃屋有一樓梯(“該樓梯”)接駁至地面,由答辯人搭建,支架由鐵造,梯級平面由膠造,沒有防滑紋,沒有扶手。申請人走出該貨櫃屋下該樓梯時滑倒及失去平衡並向後滑下,臀部先撞到第一級,然後再滑下至第二級並停下來。申請人聲稱跌傷右邊尾椎位置,臀部感到十分痛楚, 站不起來,只坐在樓梯上。大約10分鐘後,答辯人的其中一個合夥人王明達經過,並發現申請人受傷,申請人遂向王明達說明情況及經過。 4.申請人休息一會後仍感尾椎骨痛楚加劇,由另一位合夥人,即余倫明,駕車送他到瑪嘉烈醫院的急症室就診。 答辯人的案情 5.答辯人的回答書陳述如下:
爭議 6.因此,本席要解決的爭議是:
該意外有否如申請人所說的發生 7.申請人在他的證人陳述書中詳述該意外的經過。另外,申請人在該意外後到急症室就診向醫生所述、由醫生記下的記錄,是 “sustained injury on duty while he slipped and fell from 2 steps of stairs. Landed on buttocks and complained of low back pain afterwards.” 申請人從樓梯跌下,臀部著地的記錄是該意外後的即時記錄,與申請人在本申請中所述的一致,本席亦看不到為何申請人要到急症室向醫生說謊。 8.在口頭證供中,雙方爭議該意外後是王明達走向申請人詢問或是申請人走向王明達解釋。這爭議只對申請人當時的傷勢有關,但就這傷勢問題,本席會在稍後參考醫療證據多於與訟各方的聲稱。不爭議的是,申請人的確有向王明達說明他在樓梯跌下。 9.考慮了以上證據,特別是急症室的記錄及王明達於2021年3月21日與申請人以上的對話,本席裁定該意外的確如申請人所述的發生。 10.本席注意到王明達呈上他在互聯網上找到一名與申請人同名在台灣的刑事定罪記錄。他本想藉此遊說法庭申請人不是一個可靠的證人。申請人否認那些是他的刑事記錄,並指出同名同姓的人大有人在。王明達在庭上作供時,也接納有同名同姓的人。因此,本席不接納這些互聯網上的聞說證據。 申請人的傷勢是否由意外所引致 11.根據張民冠骨科專家醫生(“張醫生”)撰寫之單一共聘醫學專家報告(“該專家報告”),申請人在該意外發生前已有背痛的記錄,而在張醫生從檢查申請人時而拍下的X光照片看見申請人L3/4的位置已退化。張醫生認為該意外導致該意外發生前已有的背痛更嚴重。 12.另外,考慮了所有醫學證據及醫療報告後,張醫生亦認為該意外致使申請人背部軟組織受傷,並認為申請人現在的背痛,一半是該意外前的背痛所致,而另一半則由該意外所致。 13.答辯人沒有醫學證據反駁,本席亦看不到原因不接納該專家報告有關意見。因此,本席裁定,申請人現在的背痛部份是由該意外所致。本席不需要裁定該意外前的背痛對現在的背痛有多大影響,因為根據終審法院在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2006] 1 HKLRD 980,《僱員補償條例》第6、7、9及10條的補償,只要意外是造成傷害的其中一個原因,申請人便能得到該條文下的全數補償,法庭沒有權力作出分配。 申請人的傷勢程度有多少 14.申請人的傷勢程度有多少關乎於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有多少。根據2022年11月24日簽發的覆檢評估證明書,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而該專家報告則認為是5%。申請人就該覆檢評估證明書提出上訴,認為他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應如該專家報告所說是5%。 15.申請人並沒有任何結構性或神經系統的損傷。該專家報告認為申請人的受傷只是背部軟組織受損及因該意外而引致申請人原本已有的背痛加劇,覆檢評估證明書(“表格9”)所評估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似乎恰當。而該專家報告並沒有解釋,亦沒有引用任何文獻說明為什麼他認為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是5%。 16.舉證責任在申請人一方,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申請人沒有完成他的舉證責任,因此本席接納覆檢評估證明書的評估,裁定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2%。 答辯人是否因申請人向勞資審裁處申請補償而不須向申請人作出《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 17.勞資審裁處案件的爭議與本案的爭議並不相同。本席看不到本案的爭議要受勞資審裁處的案件所影響。因此,本席看不到有何理由不能處理本案。 賠償金額是多少 18.解決了上述的爭議後,為計算申請人應有的補償,本席要就以下事項作出裁決:
申請人能否重操故業? 19.該專家報告認為申請人能重操故業,再次做大型汽車維修技工的工作。雖然該專家報告認為申請人需要每1-2小時有10-15分鐘的小休,但這並不代表申請人不能返回之前的工作崗位。法庭已在過去案件多次重申,不能100% 勝任工作不代表不能重返原本的工作崗位:見Chan Sze Yuen v Tin Wo Engineering Company Ltd & others, HCPI 427/2008第16-20段;Pak Siu Hin Simon v JV Fitness Ltd, HCPI 574/2014第77段;Cheung Hon Yu v Chun Lee Engineering Co Ltd & another, HCPI 87/2019第119-122段。 20.申請人聲稱自己不能重操故業,因為他患的背痛引致他不能舉起很重的物件,但大型汽車維修工作正需要這些能力。申請人亦引用申請人的各個診治醫生的記錄,那些記錄是申請人不合適重操故業:
21.本席留意到,在大半年後, 於2023年8月 8日張醫生並沒有對申請人作出舉重測試。但問題是,為甚麼沒有?若申請人有向張醫生說明他舉重能力受損,張醫生應會作出這個測試。同樣,若張醫生認為申請人的傷患對申請人的舉重能力有相當影響,亦一定會作出這個測試,或至少說明這個問題,但他沒有。而醫療報告亦沒有特別記錄申請人有投訴他的舉重能力受影響。申請人認為有機會是申請人有投訴但張醫生沒有記錄。本席不接納,因為申請人在證人陳述書及口頭證供均沒有提及他有如此投訴但張醫生沒有處理投訴,根本本席沒有任何適當基礎作出這些猜測。 22.考慮到該專家報告的意見,本席不接納申請人的說法,聲稱他不能再次成為大型汽車維修技工,而只能做保安員的工作。 23.基於上述,本席裁定申請人能重操故業,再次做大型汽車維修技工的工作。因此,本席不會接納申請人的要求,應用Paper Mills Formula計算《僱員補償條例》第9條的補償。 申請人在該意外前的薪金是多少? 24.雙方沒有爭議,申請人的月薪均為HK$25,000。 申請人缺勤的時間 25.該醫學報告認為應採納表格9的缺勤時間,即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11月10日,共616天。 答辯人已支款項 26.根據答辯人的資料,而申請人亦確認,答辯人在意外後支付以下金額:
27.雙方不爭議申請人在2021年3月29-31日有工作,再加上該意外及之前的(即2021年3月1-4日)4天,共7天,所以在計算已支款項時,應扣除7天的薪金。因此,已支款項為HK$60,000 –(HK$25,000 x 7/30) = HK$54,166.67。 醫療費用 28.本席接納申請人呈上醫療費用的單據。醫療費用金額裁定為HK$9,355。 總結及命令 29.基於以上裁決,申請人應得的僱員補償:—
30.因此,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31.本席亦作出暫准命令,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之前所有留待日後處理之訟費),連同大律師證書,若雙方不能同意訟費金額,則交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康律師事務所轉聘謝道城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