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駿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12/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January 2024.
1. 被告人面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該條例」)第124(1)條的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 (「X」)非法性交罪[控罪(1)及控罪(4)];兩項違反該條例第119(1)條的以威嚇或恐嚇手段促至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控罪(2)及控罪(5)]及一項違反該條例122(1)條的猥褻侵犯罪[控罪(3)]。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1012/2022 [2024] HKDC 1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面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 章 《刑事罪行條例》(「該條例」)第124(1)條的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 (「X」)非法性交罪[控罪(1)及控罪(4)];兩項違反該條例第119(1)條的以威嚇或恐嚇手段促至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控罪(2)及控罪(5)]及一項違反該條例122(1)條的猥褻侵犯罪[控罪(3)]。 2.經控辯雙方的協商後,被告人承認了控罪 (1)至 (4),控罪(5)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3.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所示:-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4.被告人現年24歲,未婚,與母親、母親的現任丈夫及同母異父的妹妹同住。他曾於毅進修讀社會學並於 2018 年取得文憑。 5.被告人以往曾任職酒店侍應、醫院清潔工人、樂園機器操作員及酒店客戶服務熱線接線員。 6.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代表被告人的溫大律師告知法庭,在2021年8月,被告人因參加教會活動而認識X,對她產生好感,後來與X發展成情侶關係。 8.溫大律師冀法庭考慮:
創傷報告 9.於判刑前法庭希望了解 X 是否有因本案而受到肉體或精神上的創傷,故要求控方協助索取X的創傷報告,然而X拒絕提供。因此本案沒有證據顯示X及其家人有創傷後遺症等的情況。 判刑 10.「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威嚇或恐嚇手段促至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猥褻侵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的最高判罰分別是5年、14年和10年監禁。 11.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2013] 1 HKLRD 427一案中: 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上訴法庭亦列出在牽涉及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
12.法庭接納於所有控罪期間被告人與X是情侶; 被告人沒有利用自己的地位,也不存在違反「受信責任」的成份; 兩人的年紀差異不大,被告人不能說是性剝削X; 沒有使用不必要的暴力使X 受傷或不適;2次性交都使用了避孕套及沒有射精,不曾讓X 蒙受懷孕或被傳染性病的風險。 13.然而,被告人對X曾作出數番的威脅,即: 威脅如果X不願跟他性交的話會將X的相片發佈在 Instagram上及會找人打她, 法庭認為這些威脅是嚴重的,並且非被告人的一時的戲言。 14.明顯地 X 並不願意跟被告人性交。X之所以最終同意與被告人性交顯然是因為被告人所向她作出的威脅。本席認為,此等情況相當類近於強姦。 15.考慮了本案的整體情況,本席採納如下的量刑基準: 控罪(1): 18個月監禁; 控罪(2): 24個月監禁; 控罪(3): 12個月監禁及控罪(4): 18個月監禁。 16.被告人的認罪令他可享有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至如下的刑期: 控罪(1): 12個月監禁; 控罪(2): 16個月監禁; 控罪(3): 8個月監禁及控罪(4): 12個月監禁。 17.考慮到各控罪的相互關聯性、犯案的日期及總刑期的原則,本席認為控罪(1)及控罪(2)的刑期應同期執行;控罪(3)刑期中的2個月應與控罪(1)及控罪(2)的刑期分期執行及控罪(4) 刑期中的4個月應與控罪(1)及控罪(2)的刑期分期執行。 18.總刑期:被告人的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