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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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劉億利 在本案面對七項控罪,其中第五項是第四項的交替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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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8/2023 [2024] HKCFI 16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3年第1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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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劉億利在本案面對七項控罪,其中第五項是第四項的交替罪名:-
2.控方指稱被告人於2021年7月27日在他前度女友X小姐(下簡稱“X”)的住所單位內分別企圖強姦及最後强姦了X。另外在企圖強姦X的前後曾兩次迫使X替自己進行口交以及在強迫口交之前曾連續掌摑X的兩邊臉部多下並用手緊握着X的頸項達一分鐘並其後大力把X的一部iPhone手機擲落地上令屏幕碎裂,又把一個飼養蜥蝪的寵物箱擲落地上致令膠箱破裂損壞。 3.被告人否認以上全部控罪。經審訊後,陪審團最終未能就第七項「強姦」罪名達成大比數裁決。陪審團裁定第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裁定較輕微的「普通襲擊」罪名成立。陪審團亦同時裁定第二項「刑事損壞」罪及第三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名成立。其餘第四至第六項罪名,陪審團則全部裁定罪名不成立。 審訊時的證供 4.根據X在庭上的證言,X與被告人曾經是情侶關係,二人曾共賦同居但在案發前經已分手,被告人亦交還了單位鎖匙而X亦在不久之後便開始與另一男子Y交往並迅速發展成為男女朋友關係。案發當晚凌晨時分, X在住所和Y通電話期間不斷收到被告人的WhatsApp訊息,內容均具悔辱及恐嚇的成份。被告人繼而致電X,表示已經到達了X的樓下並威脅X若不下來開門,便會「搞X阿嫲。」。由於被告人過去曾和X一起探望過X的祖母,並知其祖母的住址,X在備受威脅及受驚下便落到住所樓下開啟大廈閘門給被告人進內。被告人一直思疑X的新男友就在其單位內但結果四處遍尋不獲,之後在盛怒下他指責X並連番掌摑她,又搶走了X的iPhone手機然後掟向單位一角落。之後,他又拿起書檯上的飲品和食物掟向X接著又執起地上一支綠茶飲品飲下然後再把茶水噴往X的面上。在X尖叫下,被告人曾一度壓住X在地上繼而更用手緊握着X的頸項達1分鐘才鬆手。被告人之後叫X致電其男友Y。X與Y通話後,被告人搶了X的手機並對Y說:「你條女俾我打,你而家過嚟,如果唔嚟我而家SM佢!」電話掛斷後,被告人大力掟下X的iPhone手機在地上洩憤令手機屏幕碎裂,另外又把X飼養蜥蜴的一個寵物膠箱掟落地令膠箱破裂損毀。被告人更其後威脅要把X之前與他口交的片段傳送予他人,並一度向X索取$100,000元。X當時極度驚慌,聽罷便反問被告人:「係咪俾錢你, 你就放過我?」但被告人那時卻突然改口稱:「我哋之間唔講錢,我都唔會同你講錢。」之後,他便自己脫下身穿的短褲和內褲,要X替他口交,更威脅稱若是拒絕,便會毆打她的男友Y。X在驚慌和不情願下替被告口交了3-4分鐘。 刑事記錄 5.被告人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X的心理創傷報告 6.X的心理創傷報告指出因為被告人對她的性侵行為令她出現顯著的創傷後壓力症狀。當中包括精神緊張、情緒低落、出現迴避行為以致出現持續深度的害怕、厭惡及羞愧的感覺。 7.此外,X亦出現了長期的心理影響。她變得經常緊張及不安,時刻要提高警覺,以致難以相信別人,特別是男人。這嚴重影響了她與異性發展親密關係的能力及性生活,甚至一般人際關係的溝通也遭負面的影響。 8.X表示她在聽過被告人的證供後感到無比的憤怒並對要參與審訊感到具大的壓力。她希望法庭能夠主持公道亦表明以後再也不想見到被告人。 9.報告總結認為由於本案涉及的罪行令X蒙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及創傷,X對事件對她帶來的情緒打擊及因面對法律程序而感到無比的焦慮,有關的壓力一直未有釋除。報告最後建議X為此需要接受持續及長時間的心理輔導。 被告人的背景 10.被告人現年33歲,案發時為30歲。辯方指被告人在家中排行第二,一直與父母同住。父母均為退休人士,現年67歲及59歲。 11.被告人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七程度之後曾經在廣州暨南大學文科系攻讀學士課程但沒有畢業,便投身社會工作嘗試在不同行業發展。案發時,被告人任職於工程室內設計公司,副業為保險從業員。 12.被告人於2014年開始經營不同生意,包括美容中心、派對房間、酒吧等。案發後他被捕但在保釋期間仍參加創業培訓課程並認識了現任女朋友。兩人亦於2022年合辦小型美容中心。 13.辯方求情時指被告人學歷雖然不高,但多年來對工作、事業一直努力不懈。此外,被告人亦長期熱心公益、貢獻社會,曾擔任香港亞洲青年協會幹事之餘,亦參與「亞洲青年」義工團、「夢飛行」義工團及「企業支持腦之家」等慈善團體。 輕判求情 第一項「普通襲擊」 14.辯方強調第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名之無罪裁決表示陪審團拒絕接納X所稱,即被告人(一)「好大力」掌摑X臉部兩邊多達5至6次,導致臉部紅腫和額頭傷痕,以及(二)摙頸長達約一分鐘,令其無法呼吸。有關此項控罪的無罪裁決反映陪審團對X相關證供存疑,必然認為X可能有誇大其詞之嫌。而裁定「普通襲擊」罪名成立則表示陪審團只相信被告人可能於與X推撞期間導致某些傷勢。由此推論,辯方認為陪審團雖裁定被告人案發當晚確實有意圖襲擊X,惟按相關法律指引認為X的傷勢「太過輕微」,不足以構成第一項罪名罪行元素所訂明之傷勢嚴重程度。 15.據此量刑基礎,辯方陳詞一個較輕或短的監禁刑期亦屬合適且恰當的刑罰。 第二項「刑事損壞」 16.辯方指涉案財物是一部iPhone 8型號手提電話及一個寵物膠箱,總值港幣7,367元。對於導致該手機玻璃屏幕碎裂,被告人現時表示真誠歉意。 17.由於案情不太嚴重,辯方陳詞認為一個較輕或短的監禁刑期亦屬合適且恰當的刑罰。 第三項「以威嚇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18.在此項控罪,辯方援引了四宗判刑案例,包括:香 港 特別行政區訴林日東(CACC 131/2007, 2008年5月14 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振堯(DCCC 14/2013, 2013年7 月17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明南(DCCC 610/2010, 2010年11月30日)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駿灝[2024] HKDC 183。 19.對於涉案三項控罪相關的證據,辯方力陳總括而言,針對第三項罪名量刑之相關案情僅限於下述陪審團所接納之證據: (一) 被告人曾襲擊X,導致輕微傷勢; (二) 被告人曾損壞X的手機以及寵物膠箱; (三) 被告人以「你唔想,我打你條仔」威脅X口交; (四) 當X遲疑時,被告人以「唔得呀?唔肯啊?咁得啦!」催促; (五) 當X僅用手接觸陰莖時,被告人以「咁口呢?」催促; (六) 口交歷時3至4分鐘,被告人並無射精。 (七) 口交過程中被告人並無施以任何暴力或武力。 20.辯方強調被告人與X二人親密關係維持達8至9個月。儘管X表示二人已於2021年6月尾分手但盤問下X亦承認二人並非即時斷絕交往並曾持續發生性行為而被告人亦曾在X單位內過夜。 21.二人雖對已否正式分開各執一詞,但辯方指本案發生只源於被告人猜疑X另結新歡。案發當晚,被告人得悉Y男士之存在,情緒大受打擊,因而失去理智襲擊X和損毀她的個人物品洩憤。由於痛失愛侶加上妒嫉心作祟,被告人才一時失去自制能力,作勢以毆打Y為手段,要求X口交。各樣證據顯示被告人並非預謀犯案。 22.辯方強調正如X所指,被告人並不認識Y,亦對Y當晚確實所在位置一無所知(從對話中,被告人僅得悉Y在MegaBox商場範圍)。因此被告人絕無可能找到Y對他施襲。辯方請求法庭接納被告人對X稱「我打你條仔」純屬被告人一時戲言,現實上絕不會成事。被告人當時情緒顯然受該段三角戀情影響,尤其得悉X將被告人過往 ‘BB’ 暱稱設定為Y男士來電顯示的名字,相關威嚇亦於此憤怒情況下衝口而出。 23.辯方強調整個口交過程中,被告人未曾施以任何暴力或武力傷害X。被告人亦無作出「極為羞辱」的性行為,例如於X女士口中或臉部射精,令其難堪:(詳見林日東案第17及53段。) 24.綜觀本案案情與上述相關判例比較,辯方陳詞15至24個月監禁刑期屬恰當刑罰。 25.至於整體量刑,辯方陳詞指被告人顯然於同一犯案過程中干犯相關三項罪行,因此「同屬一事」原則 (one-transaction rule)適用。鑑於數罪併罰不能過重原則,辯方請求法庭同期執行相關三項罪名的監禁刑期,以反映被告人之整體罪責。 26.被告人寫了一封求情信件,內容表達悔意承認今次罪行乃出於一時衝動,被情緒蒙蔽了理智。另外一封求情信則由被告人參加心理課程的導師撰寫,信中對被告人的品格有正面評價並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量刑考慮 27.被告人所觸犯的三項控罪中以第三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的控罪最嚴重,此控罪最高監禁期為5年。第三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威脅以暴力毆打X的新男朋友Y而迫使X替他口交,而在此之前,被告人亦已經在X的單位內對X施行襲擊(第一項控罪)並同時將她的一部手機及一個寵物膠箱摔在地上以致損毀(第二項控罪)。 被告人在較早前曾經向X展示一段他偷拍的口交片段來威脅X,更一度要求X支付10萬元,亦是增加了案件的嚴重性。雖然辯方指被告人案發時只是因妒成恨,鑄成大錯,但無論如何,被告人對X進行性侵,在明知她已經有新男朋友及不自願的情況下仍然迫使她為自己口交以發洩對其不滿,明顯只視她為一發洩性慾的工具,對X這位前度女友根本毫不尊重,更是極其卑劣及下流的行為。 28.根據X的心理創傷報告,被告人的卑鄙行為已經在X的心理上留下了不能磨滅的陰影。報告指出X與男性建立親密關係的能力亦大受影響。 X在未來一段不短的時間亦會在這個烙印的陰影下渡過,感到不快和羞愧。由於被告人選擇不認罪,亦令X需在審訊時上庭作證,接受辯方的盤問並勾起她對事件的記憶。當然,否認控罪是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權利,但要求X在庭上作供回憶她不快遭遇的後果無疑是在她的傷口上加鹽,令她蒙受莫大的心理壓力,使她負面的情緒一直糾纏而揮之不去,難以釋懷。 29.本席認為有關第三項控罪這嚴重的罪行,犯罪者之前的良好品格不是有力的求情理由。因此本案被告人過去沒有犯罪記錄甚至有正面良好品格,又或本性善良及工作勤奮亦不能納入輕判的考慮。 30.至於辯方所依賴的判刑案例,由於每宗案件均有其獨特的情節,難以比較,不能一概而論。即使第三項控罪只是涉及口交而非性交,本席認為控罪性質依然嚴重。 31.至於其餘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罪及第二項「刑事損壞」罪,本席則同意由於涉案的情節相對較輕微,因此可處以一個較短的監禁刑期。本席在考慮之後,就此首兩項控罪各採納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而就第三項控罪採納24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不認罪,因此沒有任何減刑理由。 總刑期 32.考慮過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首兩項控罪的刑期可同期執行但與第三項控罪的刑期,由於性質不同,則仍然應該分期執行。三項控罪的總刑期最後應為25個月即時監禁。 33.本席同時下令就第二項罪名所招致的財物損失,被告人須支付X $7,367的賠償金。其中$5,000在被告人的同意下,從保釋金扣除,其餘$2,367在14天內支付。。
答辯人:由律政司延聘劉榮照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陳世傑大律師及由謝袁丁王律師行延聘齊白大律師以義助服務形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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