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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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住在上水寶石湖邨珊瑚樓16樓一公屋單位,該大廈每層有八個單位、一個垃圾房和兩條樓梯。

Case No.DCCC 1025/2022[2023] HKDC 18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Dec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25/2022

[2023] HKDC 18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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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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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出席人士:  梁鴻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慕潔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潘葉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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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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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五項縱火罪。

案情

2.被告人住在上水寶石湖邨珊瑚樓16樓一公屋單位,該大廈每層有八個單位、一個垃圾房和兩條樓梯。

控罪一及控罪二

3.2022年5月13日凌晨二時許,一保安員收到住客通知,住客說珊瑚樓16樓2號樓梯著火。保安員趕往現場,見到一堆面積約1平方米的垃圾正在燃燒及冒煙。

4.警員接到報告後到達現場,警員在珊瑚樓另一處(即17樓垃圾房)也發現火警,在該處有兩個綠色垃圾桶被燒毀。

控罪三

5.六日後(即2022年5月19日)凌晨3時45分左右,保安員巡邏,見珊瑚樓17樓垃圾房有煙冒出。他打開門,見到一個綠色垃圾桶著火。

控罪四

6.再過四日(即2022年5月23日)凌晨3時40分左右,保安員巡至珊瑚樓20樓,嗅到燒焦氣味。他打開垃圾房的門,見裡面兩個綠色垃圾桶被火燒熔。

控罪五

7.警方基於上述縱火事件,派人在珊瑚樓梯間埋伏。2022年5月24日凌晨1時12分左右,警員見被告人在珊瑚樓13樓出現。被告人離開該層樓的垃圾房,警員發現該垃圾房有煙冒出,裡面一個垃圾桶起火。

拘捕和搜查

8.被告人被認出是16樓的住客,警員於是到他家中去拘捕他。被告人開門,警員發現他的左手中指有黑色油跡,又在他的褲袋內找到一個打火機。

閉路電視片段

9.珊瑚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

(A)  控罪一和控罪二發生當晚,被告人在16樓及17樓出現;

(B)  控罪三發生當晚,被告人在16樓出現;

(C)  控罪四發生當晚,被告人在16樓、18樓、19樓和20樓出現;

(D)  控罪五發生當晚,被告人在13樓出現。

錄影會面

10.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說:

(A)  他在5月13日凌晨到珊瑚樓17樓垃圾房抽煙,以為煙頭已被弄熄,便丟進垃圾桶,然後他點燃另一支香煙,走到16樓,想搬走防火門附近的垃圾,但不小心燒著那些垃圾;

(B)  他在5月19日凌晨於珊瑚樓17樓抽煙,以為煙頭已被弄熄,便丟進垃圾桶;

(C)  他在5月23日凌晨到珊瑚樓20樓抽煙,他說因為之前曾經在17樓引起火警,所以不敢再去17樓;

(D)  他在5月24日凌晨到珊瑚樓13樓垃圾房抽煙,一時貪玩用打火機燒著垃圾,他感到害怕便逃離現場,繼後被警方拘捕。

認罪

11.被告現於庭上承認他在本案的五項罪行中縱火。他對警方及心理專家都說自己在控罪一至控罪四只是魯莽地把未熄的煙頭丟進垃圾桶,引致火警,但今日他終於透過律師承認自己每次都是為發洩而縱火。被告人在本案的五項罪行中無合法辯解,用火損壞屬於一些財產,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以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損失

12.控方呈上一些照片,顯示有關損毀,但未能提供所有損壞及修復數額。控方只告訴法庭控罪二至控罪四的垃圾收集商要求被告人賠償合共五個垃圾桶的費用,共2,500元。

地圖

13.控方提供一平面圖,顯示珊瑚樓每層的樓梯、垃圾房和民居所在位置。

案底

14.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5.被告人現年43歲,和太太及女兒同住涉案的公屋大廈16樓一單位。

16.被告人是一名地盤工人。律師說他在2021年尾開始失業,被告人是家中經濟支柱,要供養妻子女兒和不共住的父親,但他被僱主拖欠薪金,因此經濟壓力很大,藉吸煙和飲酒去麻醉自己,不智地犯下本案的五項縱火罪,現在已十分後悔。律師說被告人愛護家人,亦樂於助人。

17.律師說被告人沒有精神病。

18.律師說被告人被捕時手上的黑色油跡只是用過打火機的痕跡,他沒有使用助燃劑去放火。律師指出本案的縱火並不涉及黑社會或尋仇。

19.律師指出縱火案並無量刑指引,她提及幾宗案例,包括CACC 86/2020,上訴庭在該案的第21段說一些輕微的縱火行為,如為了洩憤而燒毀一些雜物,而事件亦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或嚴重的經濟損失,則以3年的量刑基準可能已足夠。

20.律師希望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她建議每罪都以兩年監禁為判刑起點,無論如何不應該超過3年,但律師對五罪的整體量刑起點就沒有作出建議。

21.律師呈上被告人、他的親友、社工和街坊所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被告說情,被告人亦表示自己有悔意。

心理報告

22.本席為被告人索取心理報告。

23.心理學家說被告人不善控制情緒和衝動,有酗酒和吸煙習慣。

24.被告人對心理學家說他在頭四項罪行只是將未熄滅的煙頭丟下,不是有心縱火,但承認在第五項罪行是刻意將衣物燒著,並在過程中感到平靜。

25.心理學家指被告人輕視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他表示雖然目前沒有清楚證據顯示被告人有暴力傾向或會成為縱火狂,但被告人的未來發展值得關注。

26.心理學家說被告人會成為一個暴力罪犯的機會屬於低,他再度犯法的機會則屬中等,因為他酗酒、不懂管理壓力,與及欠缺社交支持。

27.心理學家說被告人應該接受心理輔導。

判刑

28.被告人在十二日內五度於自己所住的大廈四個不同樓層的五處地方引發小火。

29.被告人向警方表示,初時亦透過律師向法庭說,與及對心理學家宣稱自己在頭四項罪行只是魯莽地把未熄滅的煙頭丟下,不是有心縱火。

30.若被告人只為吸煙,他根本不須走到自己所住的16樓以外的樓層,更毋須多次走進垃圾房。被告人最後在庭上都肯承認他在本案的五項罪行都是刻意放火。

31.被告人在十二日內的數個凌晨,趁夜闌人靜,在不同地方放火去換取他所謂舒緩的感覺,如此行為極度不負責任和危險。

32.被告人的有效求情只是他以前沒有案底和及早認罪。

33.縱火案並無量刑指引,但一般都被視為嚴重罪行,因為即使縱火者只是想藉著放火去造成輕微破壞,但起初的小火可能不受控制,蔓延開去便會成為大火,造成嚴重的財物損失甚至人命傷亡,因此法庭對縱火者一般都是從嚴處理。

34.被告人在本案的五項罪行縱火造成的實際財物損失雖然不大,但他在公屋大廈的樓梯和垃圾房放火,若該處放置的雜物稍多或易燃,又或是垃圾房的門關不好,火勢便會蔓延到不遠處的民居。另外,被告人在凌晨放火,居民大多入睡,一旦小火變大,有些居民可能走避不及,因而傷亡。控方正確地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提出目前的五項控罪。

35.被告人在每罪所造成的財物損毀不大,火勢蔓延風險不高,但確實存在,本席認為判刑應具阻嚇性,每罪的判刑起點應為3年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每罪的認罪刑期是24個月監禁。

整體刑期

36.被告人在十二日內五度於自己所住的公屋大廈其中四層的垃圾房和其中一層的後樓梯放火,他造成的只是小火,但一旦有足夠雜物令火勢蔓延,後果便會變得嚴重,會造成嚴重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被告人五度縱火,本席認為五罪的總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五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40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二至控罪五每項的24個月認罪刑期,其中4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一的24個月認罪刑期分期執行,達至五罪的總認罪刑期為40個月監禁。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